感觉这是个好问题。我原来也有类似疑惑。不过后来,发现可以有很多角度解释大法官意见不一致。1. 如果大法官意见总是一致,那
freemanli01
2024-11-01 17:35:13
( reads)
就不需要9名大法官,只需要一个就够了。就是选一个绝对客观公正的人做大法官就够了。
2. 之所以选奇数大法官,说明当年的体系建立者从一开始就知道大法官们的见解肯定会有差别。也说明那些建国者对人性的理解是深刻的。
3. 大法官意见不一致可能有的一种客观情况是,
- 在选巴雷特大法官时,她解释自己的思维方法和判案准则。就是类似原教旨主义。也就是说她判案不是根据现在的民意,而是根据法律制定时当时立法者的原本意思(这一点当然是她尽量做到准确理解立法者的本意)
- 那么这就有了第二种可能性,进步派大法官。或者强调我对法律的解释可能更倾向于原理性解释而不是文本性解释。也就是说更宽泛的解释。比如,一个大法官可能自己认为“当年立法者的本意是‘想进步’”,那我判案时就不必拘泥于法律条文,而直接往”进步“方面推进。这大概也是有保守和自由大法官的差别了。
4. 这就就有了“保守派大法官”和“自由派大法官”的差别。就是说原教旨主义对?还是“自由派大法官”对?原教旨大法官认定,我没有权利决定什么是对社会好,我只决定你们立法想要什么,我就尽量给什么。而自由派大法官,似乎,不但做法官,还间接认定自己有“参与立法”的责任(就是不仅仅拘泥法律条文,而要解释人心、民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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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键
2024-11-01 18:43:31这不是指个人价值观的不确定性,而是指系统偏差,两党指任法官带有明显价值观偏向所以才会被称保守派进步派。英澳不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