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硕鼠!北京字节跳动前员工贪污上千万元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3-26 02:52:39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6526 bytes)

又一起互联网反腐大案判了。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月 25 日披露的《高传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此前任职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 字节跳动 ")餐饮专家的高传峰,因在三年间向两家餐饮供应商索取钱款共计 1024.7 万元,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字节跳动餐饮专家受贿超千万

根据判决书,高传峰,男,39 岁(1981 年 8 月 8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硕士研究生文化,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餐饮专家。

据财新网报道,字节跳动文化官方账号 " 字节范儿 " 于 2018 年发表过一篇有关高传峰的文章,其中提到高为北大行政管理学硕士毕业,在公司内被称为 " 头条著名高姓男子 "。文章称,高传峰于 1998 年参加高考,作为江苏考生被调剂到扬州大学的餐饮管理专业。高传峰的本科毕业论文以 " 中式快餐 " 为研究对象,探讨 " 中式快餐 " 要如何满足中国人对口味的挑剔。这篇在当时思路超前的论文引起了北大后勤负责人的注意,高传峰因此受邀加入北大餐饮中心工作。到北大之后,高传峰做的第一件事是成立了康博斯中式快餐厅,并推出了鸡腿饭,占据了一代北大人有关校园的生活记忆。

高传峰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入职字节跳动,担任餐饮专家工作,全面负责公司餐饮供应商的引入、对接、日常监督、资金结算、合同续签等环节。同年 4 月 11 日至 2020 年 5 月 21 日间,高传峰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在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等地向字节跳动公司餐饮供货商北京吾午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和北京帮仁健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某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 1024.7 万元,为上述公司在资金结算、合同续签等环节谋取利益。

高传峰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件侦查阶段,高传峰亲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 800 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高传峰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高传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家属协助其退赔大部分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传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向被告人高传峰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二十四万七千元。

600 万元用于买房首付

还买了理财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中,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高传峰供述 2017 年 4、5 月份的时候,高传峰约了张某和明某谈事情的时候,要求他们按照每个月总流水的 4% 给其回扣。之后一直到 2020 年的 5 月份,高传峰每个月分别从这两人手中拿 5 万元到 30 万元不等的好处费,每次都是分别约好地方,两人通过现金的形式将好处费给高传峰。收受张某的贿赂款一般在海淀区蓝旗营嘉和一品粥店门口,收受明某的贿赂款一般在海淀区某大厦东侧辅路边。

高传峰拿到现金后再存入自己的招商银行账户内。其收到钱后,主要用于买理财和买房子付首付了,其花了 600 余万元付了位于某地房产的首付。

张某证言表示,2017 年 4 月份,高传峰约其在海淀区某大厦下面的咖啡厅见面。高传峰表示,他负责字节跳动后勤方面的工作,并询问张某公司发展空间及运营情况,暗示张某给好处费。开始高传峰说 3%,之后高传峰又给张某打电话要 4%,张某同意后双方就开始合作了。之后张某就按照每月 4% 的比例通过现金形式给高传峰好处费,大部分时候张某在五道口附近给钱,前后大约给了他四五百万元。

明某证言表示,2017 年 4、5 月份的时候,高传峰约明某见面,问明某知不知道行规,明某就问对方要几个点,后双方约定按照每个月所结算服务费 3% 的比例给高传峰好处费。从 2017 年 5 月份到 11 月份,明某一共给了高传峰 400 余万元的好处费,每次都是在某东路的路边。

全部赃款均退缴在案

二审减刑一年

高传峰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于是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高传峰的亲属代为退缴人民币 224.7 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高传峰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高传峰具有自首情节,其家属在一审期间协助其退赔大部分赃款,并于二审期间又代其退赔剩余赃款,目前全部赃款退缴在案,故可依法在一审量刑的基础上对其再予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经 200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法院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被告人高传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三、扣押、冻结在案的人民币一千零二十四万七千元,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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