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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常见问题解答

flyer 2015-06-04 15:04:46 ( reads)
答: H-1B是一种非移民签证,专门为在美国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在H-1B申请过程中,雇主为申请人,外籍员工为受益人。该外籍员工最低必须拥有学士学位或者同等学历。H-1B签证对于工程师、教授、研究员、软件设计师以及其他外籍专业人员来说是比较合适的。一般情况下H-1B受益人可以在美国工作六年。
答: 通常情况下,移民局处理H-1B申请的时间大概是2-3个月。外籍员工(受益人)或者雇主(申请人)在缴纳$1,225美元的加急处理费后,可以要求对申请进行加快处理。加快处理程序可以保证在15天内得到最终处理结果,如果移民局没有在15天内给出处理结果,$1,225美元的加急处理费将会被退还。请点击这里了解更多有关移民局的服务中心的处理时间的信息。
答: 一般申请步骤如下:
我们协助客户准备的步骤是2、3、4和5。
答: 「现行工资标准」这一概念由劳工部的相关规则来定义,指在该工作所处的区域内,从事相同或相似的工作的工人的平均工资水平。
雇主必须保证支付H-1B雇员高于以下两条标准的报酬:
以下几个因素可以影响现行工资标准:
例1:张先生和荣先生都是生物化学的教授,学术背景类似,也符合相同的工作职位描述。张先生在纽约城的一所大学工作,荣先生则在休斯敦的一所学院工作。他们的其他条件都基本类似,但是由于工作地点在不同的两个城市,生活消费水平也会因此而不同,所以张先生的现行工资标准就比荣先生的要高。
例2:简小姐和严小姐都是化学研究员,都在西雅图工作生活,他们的工作也要求同样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简小姐在州里的一所大学工作,严小姐在一家私有机构工作。由于他们在不同的行业工作(即公共行业和私有行业),所以两个人的现行工资标准也不一样,简小姐的现行工资标准比严小姐的要低。
例3:张先生和刘先生都是化学研究员,都工作生活在首都华盛顿,有着相似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还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刘先生是研究科学家,而张先生是博士后研究员。由于刘先生的职位更高一些,工作职责也更多,所以刘先生的现行工资(Prevailing Wage)比张先生的要高。
答: 一般情况下,在客户提出查询现行工资要求的当天我们就可以完成这项查询工作,告知客户工作职位的现行工资(Prevailing Wage)。
答: 一般情况下,通过网络递件申请,在申请的当天就可以获得批准。
答: 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所有在美国以外的国家获得的学士学位都必须经过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相当于由被认证的美国大学授予的学士学位。我们律师事务所可以帮助客户通过独立的评估机构获得外国学位的评估。
答: H-1B对教育背景方面的要求是,外籍人士必须最低具有学士学位或者同等学历。
如果外籍人士是在美国以外的国家获得的学位,这样的学位必须经过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相当于美国大学颁发的相关学位。如果外籍人士已经拥有了美国的学位或相关同等学历,就不要求其具有工作经验,但请注意,外籍人士所具有的学位的专业必须与其获得H-1B之后进行的工作相关。比如,股票经纪人必须拥有金融或经济等专业的学位,而记者则应该具有传媒或新闻写作等专业的学位。
例如,王小姐想从中国到美国做股票经纪人的工作,但是她并没有证券经纪等相关专业的学位,而仅有一个政治学学位。她在中国只有一年的股票经纪人的工作经验。所以,她不符合H-1B对于教育背景方面的要求。
张小姐也想从中国到美国工作,她拥有物理学学士学位,想到美国从事工程师的工作,美国的雇主也为她申请了H-1B。经过评估,张小姐在中国获得的物理学学士学位可以相当于美国的大学授予的学士学位,而且她的专业也和自己即将从事的工作有联繫,所以张小姐符合H-1B对教育背景的要求。
答: 可以。工作经验可以折算成要求具有的学位的学习年限。如果外籍人士不能达到H-1B对教育背景的要求,工作或者培训经验可以折算成受教育年限,三年的专业经验可以折算成大学教育的一年。
例如,强先生拥有一个中国的两年制大专学位,并且已经作为一个网络分析师工作了六年。他想申请H-1B到美国来工作。由于强先生拥有一个两年的大专学历,并且六年的工作经历可以等同于两年的大学教育,所以他已经满足了H-1B对于教育背景的要求。所以,强先生可以申请H-1B签证。
答: 主要有两点要求:
我们不可能在这裡把H-1B对雇主的要求穷尽,所以如果你有相关的问题,建议你咨询资深的律师。
答: 雇主的主要责任包括以下几点:
如果雇主违反了相关规定,将会被处以罚款,一次违反的罚款范围在$1,000美元到$35,000美元不等。对某些特定条款的违反将会导致该雇主以后参与H-1B申请或者其他移民申请的资格被取消至少一年。
答: 根据劳工部相关规则,让H-1B雇员「坐冷板凳」的做法是被禁止的。由于公司业务的问题,H-1B雇员没有工作可做,雇主还是需要支付给雇员工资,或者终止和雇员的雇佣关係。换句话说,雇主想要不付给雇员工资的唯一途径只有实质上解除和雇员的雇佣关係。
例如,陈先生是A公司的H-1B雇员,这家公司主要生产季节性的产品。在市场对A公司的产品需求很少的时候,公司的业务就会比较少,甚至有几天陈先生完全没有事情做。但是A公司还要继续付给陈先生工资,除非A公司解除和陈先生的雇佣关係。
答: 主要有三条要求:
我们不可能在这裡把H-1B对雇员的要求穷尽,所以,如果你有相关的问题,建议你咨询资深的律师。
答: 你可以获得兼职的H-1B。美国的法律是允许雇主为外籍的兼职员工申请H-1B的。只要你的工作时间可以达到在该行业内正常的全职工作的50%,并且你又符合H-1B对雇员的其他要求,你就可以由雇主为你申请H-1B。如果你现在已经处于H-1B身份,你也可以同时再获得一个兼职的H-1B。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外籍员工的工作时间并没有限制。你可以要求想要雇用你为兼职员工的雇主为你申请兼职H-1B。你同时可以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H-1B。
答: 可以。你可以为多个美国雇主工作,但是必须由每一个雇主分别为你递交H-1B申请。只要在过去的六年中已经佔用过H-1B名额,且现在也处于H-1B身份,同时为另外一个雇主工作而进行的H-1B申请在目前是不受名额限制的。
例如,马先生现在正在用H-1B为A公司工作,这个H-1B是佔用了名额的。现在他希望能够同时为B公司工作。这种情况下,B公司可以为马先生申请H-1B,而且他不用受H-1B名额的限制,因为他已经处于H-1B身份,并且目前的H-1B也已经佔用了名额。
答: 如果你想要换工作,新雇主必须为你申请新的H-1B,并缴纳所有的申请费用,就像你现在的雇主为你进行H-1B申请时一样。一般情况下,在新的雇主为你递交H-1B申请后的2-3个月后,你可以拿到新的H-1B。根据现有的法律,由于这份新的H-1B申请是不受名额限制的,只要新雇主为你递交了H-1B申请以后,你就可以开始为新雇主工作。请看下面的关于H-1B Transfer的名额的问题。
答: 如果新雇主在为你申请H-1B时有名额可用,或者在过去六年裡你有过佔用名额的H-1B身份,你就可以在新雇主递交申请后马上为他开始工作。否则则不行。
答: 你的雇主最早可以在工作开始前的六个月为你申请H-1B。比如,你工作开始的时间是2006年的11月30日,那麽最早开始申请的时间就是2006年5月30日。尽早开始申请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现在每年H-1B的名额都会很快就被用完。例如,2008财政年度的H-1B名额在开始申请的第一天(4/2/2008)就被用完了。
答: 只要新雇主一为你递交了H-1B申请,你就可以开始为新雇主工作。
例如,孙女士现在在A公司处用H-1B工作,并且这个H-1B是佔用了名额的。现在孙女士想要到B公司处工作。只要B公司为孙女士递交了H-1B申请,她马上就可以开始为B公司工作。
答: 没有这个必要。
答: 在你换雇主的过程中,移民局会要求你出示证据,证明你在前任雇主处工作时一直都保持了合法的H-1B身份。这些证据一般包括工资证明和工作证明等等。
答: 如果你的前一份H-1B是在这份新的H-1B的前六年内并佔用了名额,你就可以不用等到这份新的H-1B被批准就开始为新的雇主工作。如果你的前一个H-1B没有佔用过名额,而你的新的H-1B又受名额的限制,你就必须等到新的H-1B申请已经递交并且有新的H-1B名额可用时,你才可以为新的雇主工作。
答: 移民局在收到你的H-1B Transfer申请以后,会向你发出收据,以证明你的H-1B Transfer已经成功递交到了移民局。由邮局发出的邮件已经发出的确认回执或者快递机构的收件确认都可以证明你的材料已经递交出去。但是,在这些材料中,移民局发出的收据是最可靠的证明。
答: 根据1990年的移民法桉, 美国雇主可以通过H-1B非移民签证类别,雇佣高等技术型人才来扩大美国的劳动力规模。H-1B员工在美国的身份有效期是三年,三年期满后可以再申请延期三年。适用H-1B的典型职业包括建筑师、工程师、计算机程序师、会计、医生、大学教授,等等。
H-1B「名额」是指美国国会每年设定限制的H-1B使用数量。有两种情况会使用到H-1B「名额」,一个是申请H-1B,一个是由其他非移民身份(如F-1,L-1,J-1等)转换到H-1B身份。
答: 目前的情况是,每个财政年度有65,000个H-1B名额。在这65,000个中,根据相关的自由贸易协定,有6,800个分配给新加坡和智利的公民。所以,实际可供一般申请人申请的H-1B名额只有58,200个。除此之外还为那些在美国的教育机构获得的硕士或以上学位的外籍人士准备了20,000个H-1B名额。
答: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答: 如果你的前一个H-1B是在过去六年内申请的,而且已经佔用了名额,你的新H-1B就可以不必受名额的限制。但是,如果在这新H-1B申请之前你已经离开美国超过了一年,那麽你就要受名额的限制。
答: 如果你已经处于H-1B身份,并且在过去的六年裡佔用过H-1B名额,那麽如果你想要换新的雇主,在新雇主为你递交了新的H-1B申请后,你马上就可以开始为新雇主工作,而不必等到新的H-1B被批准以后再为新的雇主工作。
例如,关先生来自台湾,他现在在用H-1B为A公司工作,而且他的H-1B是佔用了名额的。在他为A公司工作了一年以后,他想要换工作,去为B公司工作,而且B公司也为关先生申请了H-1B。这份新的H-1B申请于2006年1月23日递交,关先生可以就在这一天开始为B公司工作。
答: 如果美国雇主可以找到适合这个职位的美国人,那麽他就可以解雇这个职位上的H-1B雇员。被解雇的H-1B雇员不能以美国雇主这样的做法构成了歧视而主张自己的权利。因为美国雇主有法定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把职位优先提供给合格的美国人。但是,如果一个H-1B员工已经被雇佣了的话,雇主不得将其和其他处于类似职位的美国员工区别对待。
例如,X公司雇佣了很多H-1B员工,但是最近发现了一些美国人可以符合一些H-1B员工正在从事的职位。所以X公司决定解雇所有的H-1B员工,让这些符合要求的美国员工来代替他们。X公司的做法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被解雇的H-1B员工们也不能以歧视为理由,诉讼雇主的行为。
答: 如果已经预期到会发生裁员问题,你可以有如下选择:
答: 可以。H-1B雇员可以在保持自己的合法身份的前提下请无薪长假。但是请注意,这样做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雇主可以在任何时间、出于任何原因或者根本没有原因解除和H-1B雇员的雇佣关係。如果雇主终止了和H-1B雇员的雇佣关係,那麽他/她就会立刻失去H-1B身份。有一个叫做「10天宽限期」的说法其实是错误的。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在实践中有一个默认的规则,如果H-1B持有者失去身份的时间不到10天,移民局有可能不考虑这段时间内外籍人士已经失去合法身份的事实。在前任雇主与自己解除了雇佣关係后,H-1B持有者应该马上申请转换身份。
答: 是的。如果你的老闆让你休无薪假期,你就会被认为失去身份。除此之外,雇主也会被认为是让员工「坐冷板凳」,这是违反移民法的。
答: 在这种情况下,你不会被认为是失去了合法的H-1B身份。
答: 这取决于很多因素,包括你的雇主的薪水计划,你可以从雇主处获得的全部补偿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你向资深的移民律师进行咨询。
答: 在你的H-1B被批准之前,雇主可以撤回给你的工作机会,并停止为你申请H-1B,不幸的是,你并没有权利来对抗雇主。因为一般情况下,工作关係都是出于双方自愿的。
答: 被解雇的H-1B持有者并没有任何宽限期。换句话说,H-1B员工在辞职或者被解雇之前应及时递交身份转换申请,否则,在雇佣关係结束的当天外籍员工马上就会失去身份。但是,一般情况下,如果H-1B外籍员工失去身份的时间不足10天,移民局一般会忽略不计。
答: 你可以尽快申请转换到另一个非移民身份,比如F-1、F-2或者H-4。只要你及时递交了转换身份的申请,在你的申请处理期内,你是被允许停留在美国境内的。
答: 这取决于你目前的身份到期时是否还有H-1B名额可用。如果还有名额可用,并且申请中的H-1B起始日期就是你目前身份到期的时间,那麽你就可以合法地留在美国。否则,你就会失去合法身份。
答: 如果你以前没有过H-1B身份,而且你也没有其他的工作许可,比如OPT,你就必须等到H-1B被批准以后。如果你的申请是H-1B转换,并且不必考虑名额问题,在新雇主为你递交了H-1B申请后,你马上就可以开始为新雇主工作。
答: H-1B首次获签的在美国居留时限是三年,三年期满后还可以申请延期再续三年,总计在美国的最长时限可以达到六年。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H-1B持有者可以在六年以后继续申请延期:
答: 外籍人士想要获得一个全新的六年H-1B,必须满足离开美国至少一年时间这个条件,然后再依照H-1B的申请程序来获得一个新的H-1B来到美国。包括获得美国雇主提供的工作机会,递交I-129表格,获得I-129的批准,到美国驻在外籍人士所居住的国家的领事馆申请签证。
比如,郑小姐是中国公民,用H-1B已经在美国工作了六年,但是她还想再在美国工作六年。于是郑小姐回到了中国,一年后她又获得了美国雇主提供的工作机会,而且美国雇主也为她递交了I-129申请。在申请被批准以后,郑小姐就可以到美国驻中国的领事馆去申请签证,拿到签证以后她就可以来到美国,如果三年以后她还可以获得另外一个三年的H-1B延期,她就可以在美国工作又一个六年了。
答: 这两项是互相独立的申请,并没有必然的联繫。无论你是否进行了H-1B申请都可以申请绿卡。
答: 可以。职业移民申请并不要求外籍人士一定要有H-1B身份。我们已经成功帮助了很多没有获得H-1B身份的外籍人士获得了移民申请的批准。除此之外,递交了职业移民申请也并不影响外籍人士再进行H-1B申请。
答: H-1B持有者可以有移民意向,也可以有不移民的意向。因此,递交了移民申请,无论是职业移民还是家庭移民,都不会影响H-1B申请。
答: 不需要。
答: 并不是这样,因为H-1B申请和劳工证申请是两个互相独立的程序。比如,你的H-1B申请可以基于学士学位,而你的劳工证申请则可以基于硕士学位。
答: 如果你能够满足H-1B的所有要求和条件,就可以申请H-1B。我们已经成功地帮助很多B-1身份的客户获得了H-1B身份。
答: 如果你能够满足H-1B的所有要求和条件,就可以申请H-1B。OPT阶段并不是H-1B的必要条件。
答: 我们建议你向资深的移民律师进行咨询,他们可以帮助你查询有关现行工资标准的信息。我们所主要从以下两种途径获得现行工资标准的有关信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数据库还有各州的州工资决定机构(SWA)。
答: 我们所在H-1B申请上有丰富的经验,在过去的十年中,我们已经代理了数以千计的H-1B申请,成功率高达99%。
答: 可以。移民法是联邦法律,我们的律师通过先进的技术和专业的服务,可以代理美国境内和境外所有的客户的申请。请点击察看我们美国境内的客户地图
答: 只要你不受到「回国服务两年」的限制,或者已经得到了这种限制的「豁免」,并且满足了H-1B 申请的有关要求,你就可以获得H-1B身份。
答: 我们建议你向资深的移民律师咨询,他们可以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找到一些解决办法。
答: 不会,公司大小不是决定其能否替雇员申请H-1B的条件只要这家公司提供给你的职位是一个真实的职位,而且有能力在你开始工作的时候向你支付符合现行工资标准的薪水就可以。
例如,王先生获得了ABC公司提供的一个工作机会,ABC公司现有雇员3人。只要ABC公司提供给王先生的是一个真实的工作职位,并且有能力在王先生开始工作的时候向王先生支付符合现行工资标准的薪水,就可以为他申请H-1B。
答: 没有这样的要求,只要雇主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向自己的雇员支付薪水就可以,或者能证明在其雇员开始工作的时候能够支付达到要求的薪水即可。
例如,XYZ公司一直没有盈利,但是收到了一笔$300万美元的投资基金,而且业务需要雇佣员工。虽然这家公司还没有盈利,但是有职位空缺需要雇佣员工,而且可以用这300万来支付员工的工资,所以XYZ公司有资格为外籍员工申请H-1B。
又例, ABC 公司是一家IT咨询公司,目前还没有盈利。但是,ABC 公司最近和客户签订了一份咨询合同,将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为这个客户做一个项目。客户将会按每小时120美元的标准支付ABC 公司的雇员。这证明ABC公司从2007年10月1日起即有能力支付公司员工薪水,所以可以为雇员申请H-1B。
答: H-1B申请的花费包括两部分:申请费和律师费。
H-1B申请者一般说来应缴纳以下费用 (移民局2011年11月时数据):
我们所H-1B的律师费是$1,800美元。
请参考我们网站中有关H-1B申请费的文章内容。
答: 加快处理的好处就是移民局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日曆日内作出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就意味着外籍员工可以更快地知道自己的申请的结果。但是,如果在这份申请递交到移民局的时候,H-1B名额已经用完,而这份申请又需要佔用名额,移民局就会拒绝这份申请。
缺点就是申请人要缴纳$1,225美元的加急处理费。如果在15个日曆日内移民局不能作出最终的处理结果,移民局会退回这$1,225美元,但是会继续处理这份申请。
答: 是的。我们所的初次H-1B申请和H-1B转换申请的律师费是一样的,因为无论是H-1B初次申请还是申请转换,律师所需的工作量是相同的。
答: 如果你的配偶和子女也在美国,他们就可以作为你的亲属,在你的雇主为你申请H-1B的同时申请H-4。
答: 可以,只要你获得了有资格的学校签发的I-20表后就可以提出转换成F-1的申请。但是,如果你在此之前曾经提出移民申请,那麽移民局很有可能拒绝你的F-1申请。
答: 可以。
答: 一般说来,如果外籍人士已经以H-1B的身份在美国停留了六年,这位外籍人士就不能再申请H-1B身份延期了。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H-1B持有者在满六年后也可延期,请参阅问题40。
答: H-1B身份是美国移民局授予外籍人士的一种非移民身份,H-1B签证则是美国驻外大使馆或者领事馆签发的一种非移民签证。合法的身份允许外籍人士在美国境内可以合法停留,而签证则可以使外籍人士合法地进入美国。如果外籍人士用H-1B签证合法地进入美国境内,就可以获得H-1B身份,并在美国工作。
答: 可以。根据法律,H-1B签证允许外籍人士可以有移民倾向,也可以没有移民倾向。所以,在你的PERM,I-140或者I-485处于等待状态时,你是可以申请一个H-1B签证以回到美国的。换句话说,你的PERM,I-140或者I-485申请是不会影响到你在美国的驻外领事馆的H-1B签证申请的。另外,如果你的I-485正在等待处理,你也可以申请并使用回美证在离境后重新进入美国。请注意,H-1B持有者离开美国去其他国家之前应该向资深的移民律师进行咨询,因为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可能会出现一些风险。
答: LCA是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的英文首字母缩写,意为劳工情况申请,它是H-1B 非移民签证申请的一部分。在向移民局递交H-1B申请之前,要先向劳工部递交LCA申请。LCA申请中包括一系列证明文件,包括雇主同意向雇员支付不少于其即将开始工作的职位的现行工资标准的薪水的文件。大多数情况下,LCA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并且在几分钟内就得到批准。
PERM是Program Electronic Review Management process的英文首字母缩写,是劳工证LC(Labor Certification)的电子申请程序,它是绿卡申请过程中的一个程序。简而言之,PERM程序要求雇主在递交劳工证申请之前要进行一系列招聘活动来检测劳动力市场。如果经过了这一系列程序,找不到符合招聘条件并愿意来工作的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雇主才可以为外籍员工申请PERM劳工证。一般来说,PERM中的招聘及申请程序有可能长达5到6个月。
想要瞭解更多有关PERM和LCA的信息,请参考我们网站上的相关内容
答: 只要H-1B员工继续满足H-1B的条件,处于合法的H-1B身份,就可以不必转换成F-1身份而到学校学习,无论是业馀课程还是全日制的课程都可以。但是,H-1B员工不能在学校裡担任助教职位,也不能从学校获得任何报酬,因为这样就要求其应从H-1B身份转换为F-1身份;当然,如果学校为其申请了一个part time的H-1B时,他也可以做TA并从学校获取报酬。但是如果在上学时不能维持H-1B身份,则必须申请得到另外一个身份,如F-1。
答: 如果F-1学生处于OPT(Optical Practical Training)阶段,并且已经获得了由雇主提供的工作机会,符合H-1B的要求,他/她就可以要求雇主为其申请H-1B。
从F-1转换成H-1B身份可以使外籍人士获得一个相对长期且稳定的非移民身份,而且可以合法地为自己的雇主工作,由此而不必再去担心如果自己的OPT到期以后应该如何保持自己的合法身份,这也是转换成H-1B身份以后最大的好处。
例如,Karen来自泰国,2006年12月将毕业,同时她的OPT也将于2006年12月开始。如果她不由F-1身份转换至H-1B身份,她可以为雇主一直工作到2007年12月。在2007年4月1日,雇主可以开始为自己的外籍员工开始申请2008财政年度的H-1B。由于现在H-1B名额被用尽的速度会非常快,所以如果Karen的雇主想要为她申请H-1B,应该尽早提出申请。
用OPT为雇主工作可以使外籍人士拥有更大的灵活性,首先,可以为多个雇主工作,只要外籍人士的工作领域和自己学习的专业有联繫即可。相反,如果转换到了H-1B身份,外籍人士就只能为给自己申请H-1B的雇主工作。其次,在使用OPT为雇主工作时,只要OPT还处于有效期内,如果外籍人士被雇主突然解雇,他/她还有时间可以寻找其他的工作机会。相反,如果H-1B员工被雇主解雇,在被解雇的当天就会失去身份。
例如,Ryan是F-1身份的学生,毕业以后开始用OPT为一家公司工作,他的OPT的到期日期是2006年6月15日。由于当时是2006年1月,Ryan并不想这麽早就开始准备申请H-1B,于是等到6月15日他的OPT到期时他才开始想要申请H-1B。但是,这个时候H-1B的名额已经用完,所以他只能等到2007年的4月再申请。
再例,John也是F-1身份的学生,毕业以后开始用OPT为一家公司工作,他的OPT的到期日期也是2006年6月15日。在2006年1月的时候,他就开始准备申请H-1B,因为他知道现在H-1B名额每年都会很快就被用完。他的H-1B申请很及时被递交到移民局,并获得了批准,现在他处于合法的H-1B身份。
答: 外籍人士可以拥有自己的公司。在美国,并不是只有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才能拥有自己的公司。但是,外籍人士是否能为自己的公司工作就是另外一回事。无论外籍人士要为哪家公司工作,包括自己的公司,首先都要在移民局获得工作许可。
在一些情况下,外籍人士自己的公司可以为他/她申请H-1B。移民局要求雇主必须支付不少于现行工资标准(Prevailing Wage)的薪水,而且这个公司应该有自己的业务计划等文件以证明这家公司是真实的。
移民局仔细审查的两点是:支付能力和真实的业务需要。拥有自己的公司并不代表外籍人士可以自动成为这家公司的雇员。想要为自己的公司工作,外籍人士还必须在移民局获得工作许可。
例如,Rodney是房地产开发专业的MBA。他计划在纽约成立自己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并出任公司的项目经理一职,于是向移民局递交了以自己为受益人的H-1B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要求,Rodney符合所有条件,可以在纽约州内拥有自己的公司,但是他的存款帐户上只有$20,000美元。Rodney没有支付不少于现行工资标准的薪水的能力,所以不能为他自己申请H-1B。
再例,John是一个地理学家,在油气勘探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在他开办自己的公司之前,他一直在一家咨询公司中担任地质咨询师,处于H-1B身份。他的薪水是每小时100美元。后来,他开办了自己的咨询公司,很多以前熟识的客户都与他的公司建立了业务关係。现在,John即将出任公司的高级咨询师,并希望由自己的公司为自己申请H-1B。John成立的咨询公司有真实的业务需要,John的工作职位的现行工资标准是一年十万美元,而且John公司的业务状况良好,有能力支付John不少于一年十万美元的薪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John的公司可以为他申请H-1B。
答: F-1学生可以开办自己的公司,理论上来说,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公司也是可以为其申请H-1B的。
但是,移民局仔细审查的两点是:支付能力和真实的业务需要。一般说来,这两点对于学生来说,并不是很容易就能达到的。
例如,Rodney是核能专业的博士研究生,F-1身份。他从一个朋友John处听说,自己可以设立一个公司,并可以为自己申请H-1B。他按步骤成立了一个公司,并且递交了以自己为受益人的H-1B申请。Rodney向移民局证明,他成立的公司有事实的业务需要,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设计核反应堆。即使Rodney可以证明自己的公司有支付薪水的能力,对于Rodney来说,想要证明自己的公司有真正的业务需要也是不容易的。因为对于一个小规模的公司来说,想要在核工业开展业务是相当不容易的。
答: 可以,只要你能满足H-1B的要求。
答: 一般说来,H-1B对兼职工作的时间限制是最少每週工作20个小时。如果你的兼职工作的时间每週少于20小时,也有可能可以申请到兼职的H-1B。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你向资深的移民律师进行咨询。
答: 如果你在被解雇的 10天以内申请另外一个身份,移民局官员可以基于自己的的判断决定是否批准你的申请。但是,自2002年4月底以来,移民局开始实施一种「零宽容」政策。也就是说,如果外籍人士失去合法身份,移民官就有可能不会再批准其转换到其他身份的申请。除此之外,在申请B-2身份的同时,你还必须要证明自己没有移民倾向。由于这个问题比较複杂,我们建议你向专业的移民律师进行咨询。
答: 只要你能够一直保持合法的身份就可以。如果你有转换身份的申请在移民局等待审查,在等待期间,你可以被视为拥有合法身份。
例如,林先生在被解雇前的一个星期递交了由H-1B转为H-4身份的申请。在他的转换身份申请处于等待状态时,林先生又找到了新的工作,这个时候新的雇主就可以为他申请一个新的H-1B。
答: 虽然你的I-94还没有到期,但是只要你被解雇,你的H-1B马上就会失效。如果你的雇主让你回去继续担任和原来相同的职位,那麽他就必须再次为你申请一个新的H-1B。
答: 可以。
答: H-1B的时间长度是指外籍人士处于H-1B身份时为所有雇主工作的时间总和。外籍人士在美国以外的时间可以扣除。
答: 如果你符合申请H-1B的条件,就可以由雇主为你申请H-1B。没有必要先转换到F-1。
答: 目前每年的名额还是65,000个,还有20,000个名额分配给在美国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外籍人士。
答: 以下申请都适用加快处理:E-1、E-2、H-1B、H-2A、H-2B、H-3、L-1、O-1、O-2、P-1、P-2、P-3、TN、R和Q-1。
答: 加快处理费是$1,225美元,而且这$1,225美元是不能豁免的。在递交H-1B申请时,如果申请了加快处理,应该把H-1B的申请费和加快处理费分别用支票或者汇票的形式支付,两种费用不能用同一张支票或者汇票。
答: 从2006年4月1日起,所有的H-1B申请都应该递交到佛蒙特服务中心(Vermont Service Center,VSC)。佛蒙特服务中心可能会把部分申请转至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CSC)。
答: VSC有一个特定的加快处理申请邮寄地址,这个地址标明在I-907表格(申请加快处理应填写此表)上。申请人可以在收据(Receipt Notice)上查找到VSC的更多联繫信息。
答: 申请人要填写I-907表格,然后按照指定的地址递交到VSC。另外,申请要交纳$1,225美元的加急处理费。
答: 如果被雇主解雇,你的H-1B身份马上就会丧失。因为H-1B身份是和工作联繫在一起的。因此,一旦你与雇主的雇佣工作关係终止,儘管你的I-94到明年才会到期,你也会丧失H-1B身份。
答: 一旦雇主解除了和你的雇佣关係,你就丧失了H-1B身份,也就是说,到这个月末,你就会丧失H-1B身份。雇主多付一个月的薪水并不能改变雇佣关係终止这一事实。
答: 严格说来不是这样。移民局已经明确表示,没有「10天宽限期」这种说法。除此之外,自从911事件以来,移民局已经採取了一种「零宽容」政策,只要雇佣关係终止,H-1B员工马上就会失去H-1B身份。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在实践中有一个默认的规则,如果H-1B持有者丧失身份的时间不到10天,移民局可以不考虑这段时间。在雇主与自己解除了雇佣关係后,H-1B持有者应该马上申请转换身份。
答: 如果你在被雇主解雇以后仍然继续留在美国,可能会影响你以后的身份转换申请甚至是身份调整申请(Adjustment of Statues)。停留的时间越长,以后你的这种申请就越有可能被拒绝。
答: 最好能够保持H-1B身份,因为一旦I-485申请被否决了,你又没有保持自己的H-1B身份,就会出现失去身份的情况。
答: 有两个办法可以使你在出境回美后保持H-1B 身份:你可以在美国驻外领馆再申请一个H-1B签证来回到美国,并在回美后为你的H-1B雇主工作。或者你在用回美证(Advance Parole)回到美国以后,回到原来的雇主处工作,并在以后申请H-1B延期或H-1B转换雇主。
答: 申请回美证并不是必经程序。你可以在美国以外再申请一个H-1B签证回到美国,你的I-485申请可以保持等待状态。但是我们建议你在离开美国之前,先申请回美证,以防你不能重新获得H-1B签证而无法回到美国。如果你无法申请到新的H-1B签证,你还可以用回美证回到美国。除此之外,如果你申请到了新的H-1B签证回到美国,你应该为支持你的H-1B申请的雇主工作,以保持I-485 pending。
答: 你是Parolee身份。但是如果你用回美证回到美国后,马上回到原来的雇主处工作,并申请进行H-1B延期或者H-1B转换(换雇主),你的Parolee身份就会停止,你又重新回到H-1B身份。
答: 你还是H-1B身份,而且I-485申请可以仍然处于等待状态中。
答: 可以。但是,转换工作可能导致複杂的移民问题,请参阅我所文章:「转换工作对绿卡申请的影响」。
答: 你已经不是H-1B身份了,你可以用EAD同时为两个雇主工作。但是请注意,只要你用EAD开始工作,你的身份就是I-485 pending。
答: 可以。
例1: 
Sally申请了EAD和回美证。她可以继续保持自己的H-1B身份。申请EAD或者回美证不会影响她的H-1B身份。详细内容请点击
这里
例2: 
Ben用EAD为一个雇主工作,用H-1B为另外一个雇主工作。这时,Ben就不是H-1B身份了,因为一旦开始使用EAD工作,外籍人士的身份就会变为I-485等待状态。
例3: 
朱小姐是H-1B身份,现在她的I-485申请正处于等待状态。朱小姐在离开美国一段时间以后用回美证回到了美国,并且回到原来的雇主处继续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朱小姐没有用H-1B身份回到美国,但是她还是可以回到原雇主处工作而不必使用EAD。在申请H-1B延期或者H-1B转换以后,她就可以重新回到H-1B身份。
例4: 
John是H-1B身份,他的妻子是H-4身份。John递交了I-485申请,他的妻子作为附属申请人也递交了I-485申请。后来John的妻子离开了美国一段时间,又用回美证重新回到了美国。在这种情况下,由于John还处于合法的H-1B身份,他的妻子就还是H-4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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