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议员和三个校长对话的笔录, 可以在下面链接看到:
***stefanik.house. gov/2023/12/icymi-during-questions-from-stefanik-presidents-of-harvard-upenn-mit-refuse-to-condemn-calls-for-genocide-of-jews
将. gov 之间的空格去掉
我猜测,这3个校长回答的基本一样,都是说要看具体环境,看是否针对个人,看是否有行动,才能决定,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
1)与欧洲不同,美国的最高法院在Snyder v. Phelps一案中,以8:1 判决,仇恨言论,也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最高法院认为,第一修正案要求政府严格保护对公众关心事务的激烈的辩论,即使这样的辩论涉及冒犯性、令人反感或仇恨的言论。 法院只允许极为窄的例外,可以对仇恨言论进行限制: 包括如果仇恨言论会煽动立刻的犯罪行为,或言论包含针对个人或团体的具体的暴力威胁
2)可能正是由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各个高校在制定学生守则时,都是小心翼翼,在保护学生安全和保护言论自由之间保持平衡。比如有个公立大学的网站关于仇恨言论是这么写的: “由于公立大学受第一修正案的约束,公立大学必须遵守这些裁决。然而,大学也有义务为校园社区的所有成员创造一个安全、包容的学习环境。考虑到这些因素,美国法院判决,言论通常不能因其内容或观点而受到惩罚。因此,尽管仇恨言论本身受到宪法保护,但任何构成真正威胁、煽动即将发生的不法行为、歧视性骚扰或诽谤的言论都可能因这些原因而受到惩罚”。 这3 所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他们在制定学生行为守则时,显然也受到了最高法院判决的影响。这3所校长在回答问题时,都低头看了一份书面的东西。我猜测他们看的是学生守则的有关条文 。我查了哈佛的学生手册(没来的及查其他的),关于骚扰部分,是这么讲的: “ 认识到骚扰,包括基于种族、性别、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构成不可接受的行为,大学、FAS 和学院理事会已发布了一系列文件,阐明了学院对这些问题的立场事项。。。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言论并非专门针对某个群体中的个人。骚扰方式可能会受到言论自由的传统保障措施的保护,尽管评论可能会给社区中的其他人带来相当大的不适或担忧”。
3) 言论本身就是一个很复杂的东西,言论可能是纯粹的思想,也可能本身就是行为。比如川普说,墨西哥人都是强-奸犯和毒-品犯,只是表达他的一种观点,属于思想范畴。虽然作为一国总统,这样的贬低一个种族的言论不合适。最高法院保守派法官Alito 在2017年的一个判决中写道: 基于种族、民族、性别、宗教、年龄、残疾或任何其他类似理由的贬低言论是可憎的;但我们的言论自由法理最值得自豪的是,我们保护表达“我们讨厌的思想”的自由。但是,有的言论本身又是行为。 这个议员最初的问题是:“呼吁对犹太人进行种族灭绝是否违反了麻省理工学院有关欺凌和骚扰的行为准则或规则?” MIT校长回答: “如果是针对个人的话,而不是纯粹的公开声明(应该是属于欺凌和骚扰)” U Penn 的校长回答: “如果言论变成行为,则可能构成骚扰。是的”。议员追问: “行为意味着实施种族灭绝行为。该言论不构成骚扰。这是无法接受的”。哈佛校长回答: 这可能取决于具体环境。议员问: “什么环境”? 哈佛校长:“针对某个个人”。 议员:“它针对的是犹太学生、犹太个人。你知道你的证词正在使他们非人化吗?您知道非人化是反犹太主义的一部分吗?” 我个人认为,议员的问题里提到“呼吁。。种族灭绝”, 这个里面有2个动词,已不是单纯的思想。而且涉及到“呼吁“,应该是公开的行为,而不是单纯私下的行为,这种呼吁如果被犹太学生听到,应该是构成骚扰,违反学校的行为规则的。
4) 当然这3个校长也有冤枉的地方。 因为这个议员问的,纯粹是一个假想的问题。因为到目前为止,校园举行的支持巴勒斯坦的集会,没有人喊口号要把犹太人种族灭绝。在UCLA 校园游行,他们喊的口号是:Israel, Israel, you can't hide. We charge you with genocide (“以色列,以色列,你无法隐藏。我们指控你犯有种族灭绝罪”)所以MIT校长回答:“我没有听到有人呼吁在我们的校园里对犹太人进行种族灭绝”
5) 美国民权联盟(ACLU)发表声明,支持三位校长,认为校长没有回答错。认为议员所提到的假想言论,也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