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的概念 - 朱建和没那么‘纯洁’
xxxxllll
2007-01-29 08: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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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没有把朱的案件看得那么简单。首先,非法洗钱有三个步骤 - Placement, Layering, and Integration。并不是所有三步都走完才叫非法洗钱,参与了其中一步也可以被判有罪。
其次,美国对洗钱罪的一个基本定义是:"Whoever...knowing[ly]...conducts or attempts to conduct...a financial transaction which in fact involves the proceeds of specified unlawful activity...with the intent to promote the carrying on of specified unlawful activity..."。这里有两个关键词-knowingly and intent。
如果在朱案中,起诉方不能证明朱"knowingly...with the intent of",那朱的这个罪名也不好成立。
所以,朱肯定是‘明知故犯’了的。再说了,既然他已经做了那么大的生意了,又是在迈阿密有公司的,怎么可能对一个南美公司拿大笔现金买货不起疑呢?他并不‘纯洁’。
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大笔现金交易本来就少见,如果有,为避免麻烦还是不作的好-谁小本生意有那么多功夫和本事去查对方资金的合法性呢?在卖房这事上,多数房主还是在房子付清钱就卖的了吧?那么买主就应该是付钱给银行了吧?即使是付给卖主,要是我就宁可不卖给他也不惹这麻烦。
纯属个人意见,百家争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