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乡片忆(十五)
十五,关于“七·七”的几点感想(中)
(七)说到抗战,汪精卫是一个绕不过去的人物。那么他究竟是一个怎样的人呢?有人说他是个大汉奸,大卖国贼;有人则不那么认为,说他与日本人和谈,在南京组织伪政府是为了减轻沦陷区人民的痛苦。看来,汪精卫虽已死了七十多年却仍不能盖棺定论。对于汪精卫这个人,我在读小学时就已听闻他的名字,后来也看过几本有关汪精卫和汪伪政权的书,如金雄白的《汪政权的开场与收场》、《周佛海日记全编》等等,但其实我对汪没有研究,因此原是没有资格评说的。这次因为写“七·七”感想,在网上正巧又看到了林思云的《真实的汪精卫》等几篇文章,遂也想对汪精卫说几句不成熟的看法。
我认为,汪精卫的前半生无疑可称是中国近、现代史上一个重要的革命家和政治家,一个英雄式的人物;有争议的是对他的后半生、即他在抗战中从重庆出走到南京成立伪政府这件事。然而我们该怎样来看这件事呢?说是他甘心卖国,或因为贪生怕死、贪慕个人荣华富贵而去当汉奸的吗?我不这么认为,觉得他不是这样的人;但可以肯定的是他对抗战胜利没有信心,认为中国一定打不过日本,抗战徒增人民牺牲和痛苦,因而强力主张与日和谈。他在一九三八年时曾这么说:“主战有主战的道理,不过,主战的目的是什么呢?为的是国家能够独立生存下去。如果能达此目的,和日本言和也不失为一种手段。一味主张焦土抗战的、唱高调的应该再坦诚一点,要说老实话。依我看来,日军占领区日益扩大,重要海港和交通路线大多丧失,财政又日益匮乏,在战祸中喘息著的四万万国民,沉沦于水深火热的苦难之中。为尽早结束战争,我曾多次向蒋委员长进言,要打开谈判的大门。”除此之外,汪精卫力主中日和平的原因,是害怕因中日交战而让中共获利。他认为共产党若在中国得到发展,其为祸的程度将远大于日本侵华造成的损害。而中日若能及时和谈止战,共同防共,则可以使中国免去此祸。当时国民党内部有一个以汪精卫为精神领袖、主张与日和谈的“低调俱乐部”,主要参加者有周佛海、顾祝同、熊式辉、梅思平、陶希圣、胡适等人。他们认为:“共产党、桂系以及一切失意分子,都很明白地知道,抗日是倒蒋唯一手段。他们因为要倒蒋,所以高唱持久全面的抗日战争。”“蒋委员长等主战的结果,一个是丢,一个是烧(这个烧,主要是指一九三八年十一月中旬国民政府主动放火烧毁长沙城这件事。当时国民政府实行“焦土抗战”政策,提出撤退时要不留一点物资“资敌”。十月“武汉会战”失利后,日军进攻湖南。时任湖南省政府主席张治中以为日军即将进入长沙,在十一月十二日下令十三日凌晨全城一起放火烧毁长沙。其实当时日军离长沙还有二百里。这把大火结果烧掉了全城百分之九十以上房屋,有三万多人来不及走避而被烧死。这座有着二千多年历史的文化名城几乎被彻底摧毁。事后追究责任,张治中将长沙警备司令酆悌、长沙市警察局长文重孚、警备第二团团长徐琨三人推出来当替罪羊枪毙了事。但终究民愤难平,张治中不得已在十二月三十日向国民政府辞职。)丢不了也烧不焦的地方,都给了共产党的游击队。共产党以游击战争回避对敌作战,人称‘游而不击’,他们是想借抗战保全实力,待国军消耗光了,他们就可颠覆政府。”这些人对抗战的批评,在当时都有一定的事实根据;他们认为中共会从抗战中获利,后来的事实也证明绝不是无的放矢、杞人忧天。当时,汪精卫和蒋介石是国民政府地位最高的两个领袖。虽然他们一个主和,一个主战,意见分歧,我认为这也不是个问题。尽管中国人有一种不成文的历史观、政治观,凡逢外敌入侵,一般人都会认为主战的是爱国的,主和的是卖国的。可我并不认为因为汪精卫主和,他就是汉奸了。一个国家内、一个政府内,在重大问题上有两种不同意见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是好事。如果只有一种声音那才是坏事。但是,汪精卫在抗战中确实犯了极其严重的、原则性的错误,对国家、民族的整体利益(不是局部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这是他生前死后被许多人目为大汉奸、卖国贼的主要原因。那么汪精卫犯了哪些错误呢?就我看到的有以下几个:
1,不该背着蒋介石私下与日本人接触,谋求和谈。
一九三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至九月四日,国民政府内部主和派大将、时任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部长的周佛海派“低调俱乐部”成员、时任国民党中央法制专门委员会委员梅思平与日本近卫首相的私人代表松本重治,在香港进行了五次谈判,初步确定了日本政府以“不要领土,不要赔款,两年内撤军”为条件,支持汪精卫搞和平运动。梅思平将谈判的结果报告汪精卫,汪精卫看后同意在此条件下出马主持和平运动。十月二十二日,汪精卫与周佛海、梅思平、陶希圣、陈璧君等秘密开会,讨论了“分五步走”的“和平计划”。其要旨就是汪精卫先脱离重庆国民政府,然后以个人名义到沦陷区去另立政府与日本谈判和平。当时,汪精卫的另一亲信大将陈公博在成都得知汪精卫这个举动后即打电报来劝他,说“先生若离重庆,将遭到全国民众的反对和唾弃”。但汪精卫考虑了两天后仍决定:“只要能救民于水火,我决心跳火坑了!”一九三八年十二月十八,汪精卫趁蒋介石去陕西出席军事会议的机会,以出外演讲为名,偕夫人、女儿、女婿、秘书等一行乘飞机离开重庆去昆明,走出了叛国的第一步。
汪精卫这个举动大错特错。错在什么地方?错就错在这样做的后果是向敌人公开表示国民政府内部已经分裂。而这必然要严重打击正在领导全国军民抗战的政府首脑蒋介石的威望,打击整个国家的抗战信心,打击前线正在杀敌的将士士气,助长了敌人的侵略凶焰和野心。果然,日本政府在知道这个消息后仅仅十二天,即十一月三日就发表对华第二次声明,提出“只要国民政府更变人事组织,日本就可以与中国进行停战谈判。”什么叫“更变人事组织”?说白了就是要汪精卫他们将蒋介石赶下台,从而瓦解抗日的国民政府。如果日本人这个阴谋得逞,中国政府都成了投降派,他们就可兵不血刃占领整个中国。而汪精卫此举实际上就是配合了日本人这个阴谋。
汪精卫曾发牢骚说,蒋介石以前也曾与日本人和谈,为什么现在我就不可以?(大意)“七·七”抗战开始以后,日本侵略军遭到中国军队顽强抵抗,“三个月占领中国”神话破灭,日本政府、军方都曾有意要与中国政府和谈。他们请德国驻华大使陶德曼居中调停。当时蒋介石确实也有和谈的意愿。但因日本开出的停战条件不能接受,而被蒋介石拒绝。在这个问题上,我以为汪精卫是犯了浑,竟然分不清以前蒋介石愿意陶德曼调停和谈,和他背着蒋介石与日本人和谈两者性质上的差别。第一,两国交战,除了打一途还有谈判一途,不是说打了就不能谈。当时蒋介石同意陶德曼居中调停,蒋是以国民政府代表身份让陶德曼去谈判的。谈得成当然好,谈不成,也无损国民政府一根毫毛。因为国民政府始终是一个团结的整体。可是他汪精卫背着蒋介石、背着国民政府去谈,他能代表国民政府么?显然他自知也不能,不然他就不用出走重庆了。自知不能代表国民政府,而背着国民政府去与敌人和谈,这是什么性质问题?不是背叛国家,分裂政府,还能是什么?第二,尽管他也自知不能代表国民政府去和谈,因而他先脱离国民政府,再以个人名义去和谈。但他不是一个普通中国公民,他之前曾是国民党和国民政府中仅次于蒋介石的高级领导人。以他这样的身份,他出走和另组政府,将会带来多大社会影响他难道不知吗?作为一个政治人物,做事怎可以如此任性、轻率呢!所以,他的这些牢骚也是错的。透过汪的这个牢骚,我觉得他内心似乎还有一股不平的情绪在暗中起作用。从他和蒋介石两人的资历看,他参加国民革命时间比蒋介石早,在党内地位曾比蒋介石高,虽然他对权力似乎一贯表演得比较淡薄,但当他觉得自己的政治主张一直被蒋介石压着不能伸展,可能也不服气,因而想“搏”一下。结果这种不服气的情绪左右了他的理智,最后犯下无可救赎的大错。第三,他以个人身份去与日本人和谈。但日本人为什么愿与个人身份的汪精卫谈而不会与其谈人谈呢?关键还不在于汪精卫原来的政治身份和威望吗!这个身份和威望固然是汪精卫几十年为国为民奋斗自己挣来的,但也是国家和人民对他信任给予他的。所以,汪精卫不得国家和人民的同意,私下与日本侵略者和谈,是盗用了国家和人民对他的信任。而这一点,我看汪精卫根本就没有意识到。遗憾的是我看历史,发现有很多政治人物都犯过这样的错误。
2,和谈可以,但出卖国家利益不可以。汪精卫恰恰在这个问题上又犯了错误,而且一再地犯错。
一九三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汪精卫派梅思平、高宗武等人为代表,日本派影佐帧昭、今井武夫等人为代表,在上海虹口公园附近的“重光堂”举行谈判,双方经过八天的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了“重光堂协议”。该协议要点:(一)缔结华日防共协定,内蒙为特殊“防共”地区,日本在“防共区”驻兵。(二)承认满洲国。(三)日本废除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归还日本的在华租界。(四)华日经济提携,在开发利用华北资源方面,为日本提供特殊方便。(五)补偿因事变而造成的在华日本侨民所受的损失,日本不要求赔偿战费。(六)恢复和平后,日军在两年以内撤军。这个协议实际将华北、内蒙和整个东北都出卖给了日本。当梅思平将这个协议带回重庆,陈公博看了就立即责问汪精卫:“汪先生,这协议书是哪儿来的?委员长他知道吗?”周佛海说:“委员长暂时不知。”汪精卫说:“委员长不出来议和,我准备来议和,不然,焦土抗战,死且不知!”陈公博听后不安地说:“汪先生,依公博之见,先生这样做恐怕是难为人理解的,还可能出大乱子。”陈公博的意思十分明白,即任何和谈不得到国民政府最高领袖蒋介石的同意,都不可行。但汪精卫考虑了两天,还是决定接受这个协议。
然而,当汪精卫离开重庆到了越南河内以后,日本却再次变卦。一九三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日本在发表第三次对华声明时删去了“重光堂协议”中最重要的“二年内撤兵”的承诺。日本人不守信用,一而再、再而三地改变协议。汪精卫也知道上了日本人当,一度感到十分不满。但他最后仍愿意接受日本人条件。当此时也,汪精卫若能及时醒悟反悔,则事情犹可挽救,即使如他在“艳电”中说的“退隐山林不问国事都可以”,至少他个人不致堕入汉奸行列。
而且,国民政府在汪精卫出走重庆后,一方面让外交部在十二月二十四日发表紧急声明,指出“汪兆铭无权和任何人谈判和平。”阻止日本与汪和谈;同时对外宣称汪精卫去河内是为了治病,为汪精卫返回重庆留下一条后路。时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宠惠正在河内洽办武器运输事务,接蒋介石命后去见汪,劝汪回重庆。王对汪说:“委员长三番五次对人说,汪先生只是赴河内治病,现在回去,仍然名正言顺。”然而汪予以拒绝,说“如果政府不转变立场,那我只能出面来谈和了。”十二月二十九日,汪精卫公开发表致国民党中央和蒋介石的“艳电”,要求蒋介石与日本谈判和平结束战争。他说“中国抗战之目的,在求国家之生存独立,抗战年余,创巨痛深,倘犹能以合于正义之和平而结束战事,则国家之生 存独立可保,即抗战之目的已达。” 也就是说,蒋介石不答应与日本和谈停止抗战,他就不回重庆,并决心要与日和谈。因为汪精卫不肯悔改,结果一九三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凌晨就发生了戴笠派来的特工暗杀汪精卫事件。虽然暗杀汪未成,误杀了秘书曾仲鸣夫妇,但这使汪更坚定地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汪精卫河内遇刺后,在日本人保护下转移到上海法租界暂住。同时与日本人商榷成立新政府事。一九三九年十月, 日本兴亚院起草了一个《日华新关系调整要纲》,作为与汪精卫谈判成立中央政府的基本条件。《要纲》把中国划分为东北、内蒙、华北、华中、华南五种不同性质的区域。对于东北,《要纲》要求中国承认“满洲帝国”,使东北从中国完全独立出来;对于蒙疆地区,《要纲》要求中方同意“特别设定军事上及政治上之特殊地位”,在中国的名义主权下实行自治;对于华北地区,《要纲》要求成为“日满华高度结合地带”,日本在“高度结合地带”实行“防共驻兵”;对于华中和华南地区,《要纲》称恢复和平后,日军将从这些地区撤军,但要让日本军舰在“长江沿岸特定地点及华南特定岛屿驻屯停泊”。这样的条件与占领全中国有什么本质的差别?《要纲》的内容不仅与他向日本提出的要求相距甚远,而且大大超过了上海重光堂协议的范围,甚至还违反了近卫第三次声明的精神。因此汪精卫看了影佐送来的兴亚院《要纲》后感到十分失望。但是汪精卫考虑再三后仍愿意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谈判。汪给影佐回信说:“尊函及日华关系调整拟订方案已收到,似与近卫声明宗旨相当差异,颇以为憾。但对此拟订方案为基础进行谈判,则无异议。谈判委员以周佛海为主任,梅思平、高宗武、陶希圣、周隆庠为委员。希肝胆相照,和睦相处,以审拟东亚问题。”
汪精卫不惜一再降低自己的谈判底线,出卖国家利益,委屈求全只为了希望与日达成和平。他口口声声说是为了减轻沦陷区人民的痛苦,然而这样的卖国条件,沦陷区人民若知道了能同意吗?为了达成所谓的和平而照单全收敌人的要求,这样子成立的政府,真能减轻沦陷区人民的痛苦吗?
3,汪精卫脱离重庆国民政府后,以个人身份在南京成立伪政府,这已是十足的卖国行为,沐猴而冠而丑行,却偏要打着“还都”的名号,此举置重庆国民政府于何地?
一九四〇年三月三十日,汪精卫在南京成立新政府。在此之前,沦陷区成立过好多个受日本人卵翼的伪政府,如冀东防共自治政府(1935-38年,政务长官殷汝耕)、蒙古军政府(1936-37年,主席云端旺楚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1937-40年,委员长汤尔和)、中华民国维新政府(1938-40年,行政院长梁鸿志)、察南自治政府(1937 -39年,主席于品卿)、晋北自治政府(1937-39年,最高委员夏恭)、蒙古联盟自治政府(1937-39年,主席云端旺楚克)等。这些政府都不敢以“中华民国政府”为名。可是,汪精卫在南京成立的政府与众不同,他不但直接使用“中华民国”的国名,使用中华民国的国旗(初时在国旗上还加了一个黄色小旗,上写“和平建国”四字,以示与重庆国民政府国旗的区别,一九四三年后连小黄旗也取消了),还大张旗鼓地声称这是“还都”,搞了一个“还都”仪式。汪精卫这么做是表示他仍忠于国民政府?还是表示他这个政府才是真正的国民政府,如今“还都”南京了?这种做法置重庆国民政府于何地?如果国民政府真的“还都”了,那么还在重庆的国民政府岂非成了非法政府或仅仅是留守政府?这样做,蒋介石还是国民政府的首脑么?所以,汪政权如此行事实在是荒诞到了极点,怎不被重庆政府恨之入骨!
汪精卫政府成立后,积极向国民政府人员和军队将领招降。因为汪的身份不同,给一些原本也想降日的人提供了一个借口、一个榜样。到一九四三年八月,投奔汪精卫的重庆政府官员中具有国民党中央委员身份的就有二十人,高级将领五十八人,军队五十多万。虽然这些投敌的官员、军队还不能从根本上动摇国民党政府和军队,但对国民党政府和军队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困扰。而无论如何,这些行为总不能也说是为了沦陷区人民了吧?
一九四三年八月,汪精卫以前被刺留在体内的子弹发炎,造成剧烈疼痛,经南京日本陆军医院院长后藤医生开刀取出了子弹,但术后病情恶化。一九四四年三月三日,汪在夫人陈璧君和子女陪同下去日本名古屋帝国大学医院医治,由斋藤医生再施手术。术后汪一度感觉良好,但到九月病情再次恶化,至十一月十日去世。十二日,汪的遗体运回中国葬于南京郊外中山陵左侧的梅花山。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十七日,汪死后继任南京政府主席的陈公博宣布解散南京国民政府。至此,历时五年四个月的南京伪政权结束。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在重庆国民政府正式还都南京前,何应钦奉蒋介石之命把汪精卫的坟墓炸掉,遗体被彻底焚化。从此,一代风云人物烟消云散,只留下了一世骂名。
有时我不禁要想,我实在也不明白汪精卫坚持要到沦陷区成立伪政府,究竟对减轻沦陷区人民痛苦起到了多少实在的作用?如果还真有一点,那么比较起因他的降日对全体中国人的伤害,孰大孰小?要是汪精卫地下有知,我不知他会不会为他的和谈执念而后悔?同时我也叹息世事的无常:一个本不应成为汉奸的人,结果成了大汉奸,最后尸骨无存;一个抗战有功的人死了,因内战失败,死了骸骨不能还乡,无法入土为安;一个早就是汉奸的人却欺世盗名成了“伟人”,躺在水晶棺里受人朝拜。这是一念之差之故,抑棋高一着之故?或者就是所谓的“命运”?
(八)战争初期,日军攻势凌厉。大部分中国军队尽管奋勇抵抗,但“血肉长城”仍抵挡不住敌军飞机大炮的攻击,最后不得不节节败退。因此之故,尽管国民政府军队做出了巨大牺牲,但在中共的嘴里,却成了“丧师辱国”和“不抵抗”的罪名。我以为这是对千百万不惜牺牲、与日寇浴血奋战的抗日将士的无耻污蔑!对此,我们可以反过来设想一下,如果当时国民政府真的不抵抗,抗战能坚持八年之久吗?如果国民政府真的不抵抗而与日军合作,那么这些攻击国军“丧师辱国”、“不抵抗”的人是否会挺身而出,自己去抵抗日军呢?关于这一点,历史已经做了答案,是“否”的。
不过话虽如此,抗战初期中国军队屡屡吃败仗也是事实。但这是有原因的。这固然与日军的武器先进、兵士训练有素、部队战斗力强有关,也与国民政府政令、军令不能统一,地方军阀仍想割据自保、贻误军机等因素不无关系。而这又跟那些地方军阀与国民党的历史恩怨有关。这里以“七·七”事变发生后,平、津很快陷落这件事为例解说:
大家知道,清末袁世凯在天津小站练兵,这支兵后来被称为“北洋军”。孙中山创建国民党领导革命推翻了清廷,但因为自己手中没有可靠的军队,结果革命成果被袁世凯抢去。袁世凯死后,北洋军分裂成三大派系。这三大派系即是以段祺瑞为首的皖系,控制了皖、陕、甘、鲁、浙、闽等省;以曹锟为首的直系,控制了苏、赣、湘、鄂、直等省;以张作霖为首的奉系,控制了东北三省。也就是说,满清灭亡后,统治中国北方大半个中国的军队都是原来的北洋军阀。
民国初期,原北洋军各派相互混战争夺北京政权,搞得乌烟瘴气、民不聊生。国民党决心进行二次革命。一九二四年,孙中山建立黄埔军校,开始培养国民党自己的军队。孙中山死后蒋介石领导北伐,目标就是要打倒那批北洋军阀。北伐战争从一九二六年七月开始,到一九二八年攻克北京,北伐取得了胜利。失败了的北方军阀,表面上不得不表示服从国民党中央政府,但实际上仍然与国民党明里暗里为敌。一九三〇年爆发的“中原大战”就是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中央军队和以原北洋军阀为主的各地方军阀的一场较量。与国民党中央军对阵的冯玉祥、阎锡山、李宗仁三人,其中冯玉祥本来就是直系军阀,后自成一派建立西北军。阎锡山虽然很早就参加同盟会,但他真正发迹是从加入袁世凯新军开始的。袁世凯称帝时他拥护袁,被封为“一等侯”。他当山西都督时,自设兵工厂、火药厂,修建的铁路与全国不同轨,早就有割据一方当土皇帝的想法。李宗仁很早就追随孙中山,北伐战争中也屡立战功。一九二四年,李与同在国民党内的广西籍军人白崇禧、黄绍竑结盟形成一个“新桂系”,成为国民党内一大势力,曾在一九二七年下半年先后将蒋介石、孙传芳、汪精卫、唐生智、张发奎等各路势力逐出中央,有问鼎中央之势。但一九二八年蒋介石复出后,“新桂系”势力受挫,李宗仁等遂与蒋介石发生权力矛盾。所以,这三人都是与蒋介石和国民党中央有矛盾的。中原大战虽以冯、阎、李失败告终,但当时蒋介石也没有力量把这些军阀彻底消灭,北方大部地区仍由这批军阀统治。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抗战爆发。这种各派系军队之间的历史恩怨,军队的素质,对抗战初期北方战场的战争产生了很大影响。
“七·七”事变时,驻守京、津一带的中国军队是第29军。这支部队原来是冯玉祥西北军的部队。军长宋哲元是冯玉祥“五虎将”之一。第29军下辖四个步兵师、一个骑兵师、两个独立旅、一个骑兵旅、一个特务旅和一个河北边区保安队,共计有四十八个团,总兵力十五万三千人。此外,宋还兼任平津卫戍司令、河北省主席、冀察政务委员会委员长等职,统领平津两市和冀察两省政务、军务,是不折不扣的“华北王”。事变发生后,蒋介石即电令宋哲元:“一、不得签订任何条约;二、不得后退一步;三、准备牺牲。”并告诉宋:“已派孙仿鲁(孙连仲)两师石家庄或保定集中及庞炳勋部与高桂滋部先后向石家庄集中”,准备援助宋军抗敌。但是,宋哲元却不想中央军进入他的地盘。七月十二日他致电国民党中央称:“中央大军北上,必致激怒日人。”与此同时,他正热衷于通过所谓关系人来与日军沟通,希望将战事平息下来。七月十八日,宋哲元亲自参加前日本华北驻屯军司令田代皖一郎葬礼,向日本人示好。七月十九日,宋下令拆除北平市内防御工事,撤走原驻西苑部队,改由其他部队防守。并由属下第三十八师师长张自忠为代表,与日人桥木群签署了所谓解决华北冲突的《细目协定》。同日,宋再次致电中央,要北上支援的孙连仲部队停止前进,将中央军阻拦于河北境外。所以,宋哲元把华北作为他的独立王国,一心想与日本侵略军达成协议,保持他“华北王”地位的意图是十分明显的。在这种情况下,国民党中央对北方战局根本插手不下,只能徒呼荷荷。然而,日本人并未真的想与宋哲元和谈,而是暗中加紧增兵。到七月十六日,日军在平津一带集结兵力已达十万以上,对平津完成了包围,遂在七月二十日向中国军队发动了全线进攻。对此,宋哲元虽然事先也已有所发觉,并急忙作应战准备,但已经失去先机。十天后,天津、北平就相继陷落。凭心而论,要宋哲元军队抵挡住日军的进攻是不切实际的;但是,宋哲元有十五万军队,如果他对日军的侵略野心早作准备,不拒绝中央军的支援,至少北平、天津不会那么快就陷落。
再看当时的山东省主席韩复榘,原来也是冯玉祥西北军的,是冯玉祥的“十三太保”之一。抗战爆发前,他把山东作为他的独立王国,排挤中央势力,截留国家税收,私自扩充军队。日军占领平津后兵分两路,一路先攻张家口,然后从长城隘口进入山西,一路沿津浦铁路南下。韩复榘负责守卫黄河天险,因为初战受了损失,为了保存实力,他抗拒上级命令,弃黄河、泰山天险和济南、泰安等重要城市而逃,还暗中与四川军阀刘湘联络,企图联合反对中央。这样的混帐东西,终于在一九三八年一月被蒋介石以军法枪毙。
当然,华北战争正式开打后第29军和华北各部队并不都如韩复榘一样,也有奋勇抗敌不惜为国捐躯的,如张自忠、佟麟阁、赵登禹等,最后成就为一代中华民族英雄。不过,从宋哲元、韩复榘这两个例子,也可见证旧军阀的自私对抗战的影响。有人做过统计,在一九三九年至一九四五年间投降日寇的九十九名国民政府军队高级将领中,“倒戈将军”冯玉祥的西北军部下就有四十六名,几乎占了一半。其中比较著名的有门致中、石友三、郝鹏举、公秉藩、孙良诚、孙玉田、张岚峰、吴化文、孙殿英、庞炳勋等人。张学良东北军将领投敌的有十一人。国民党中央军投敌的只有七人。此外,东北抗联和八路军,也有不少人投敌,如八路军冀鲁边军区司令邢仁甫在一九四四年投敌。国民政府军队中有这么多怀有二心的旧军阀、投降派,中央焉能顺利指挥,如臂使指、得心应手?
事实上,国民党政府从来也没有真正做到过中国统一的“中央政府”。那些原地方军阀一直对国民党中央三心二意,他们以“杂牌军”自居,以受国民党“嫡系”歧视为借口,作为凡事以自己的小团体利益为第一考虑的理由。在这个问题上,国民党中央固然有责任,蒋介石对黄埔系的军队有偏心,但那些“杂牌军”难道就没有责任?至于中共更是始终以国民党为敌,以推翻国民党政权取而代之为一切行动的最高目标。中共在“七·七事变”后虽公开宣称服从国民政府领导,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新四军,但他们从未真正服从过中央国民政府领导,一直明里暗里保持着政党独立、军队独立、地方政权独立。总之,大敌当前仍各怀异心,而且军队装备落后,官兵素质低下,面对强敌要不吃败仗也难。设身处地想一下,国民党能坚持八年抗战直到日寇投降,也真是很不容易的了。俗话说“看人挑担不吃力,自上肩胛嘴要歪”。不信,换一个人上去,看是否一定会比蒋介石做得更好?
(九)我小时听母亲说:“淞沪战役”后期日军占领青浦县城(一九三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后,一直想派兵来练塘,但拖了很久才来。原因是日军问一个当地人“去练塘路怎么走?”这个当地人回答说:“去练塘都是水路”。这是实话。因为练塘四周有许多大江大河,造桥困难,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初,青浦到练塘仍只能乘船而无陆路可通。由于当地土音“水路”与普通话“死路”相似,那个日本人一听就吓坏了,想“都是死路”那必定十分危险,于是就不急着来了。然而形势摆在那里,日本人不来是暂时的,不会永远不来。而日本人到一处杀一处人,凶残之名早就远扬,因此练塘镇上的一批士绅和商界头面人物就急得不得了,天天聚在一起商量怎么办。镇上有一个姓曹的人,曾经留学日本。他有一个同学此时正巧是日军沪杭线司令,练塘也在这个司令管辖范围内。他们打听到这个消息后就都去请求这个姓曹的代表全镇居民去见那个司令。他们告诉姓曹的,只要日本人答应到练塘后不滥杀无辜,不骚扰镇上居民、不扰乱镇上正常的商业活动,其他事情都好商量。这个姓曹的却不过人情,同时自觉作为镇民一份子也有责任和义务对保护全镇人的生命安全出一份力,于是应承下来。那个司令见到老同学来访倒也很给面子,很爽快地答应了所有要求,只是提出一个条件,就是要这个姓曹的回去后负责组织一个维持会,协助日本兵维持当地治安,并负责征集粮草物资供应日本兵所需。在当时这种情势下,人为刀俎我为鱼肉,这个要求就是不答应,日本兵来了以后也会强迫老百姓照办,所以权衡之下,这个姓曹的就答应了下来。据我母亲说,日本人不久派来了十二个兵,驻扎在镇西市梢头外的天主教堂内。这些日本兵平时很少到镇上来,偶尔来也不骚扰市面。刚开始时,听闻日本兵上街来了,镇上的年轻妇女都赶快藏起来。但后来看没有发生日本兵要找“花姑娘”的事,妇女们也渐渐放下心来。有时,日本兵上街看到小孩,还会从口袋里摸出糖果来给小孩吃。日本兵这样守规矩,我想与司令的特别关照有关,不然不会这样守纪律。总之,练塘镇上居民是托了那个姓曹的福,八年抗战期间总算平安度过。
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没有治这个姓曹的汉奸罪。由于曹姓在镇上是望族,国民政府开始想要这个姓曹的哥哥当镇长,但哥哥不肯当,推荐了弟弟当,政府也答应了。结果到了一九四九年后“镇反”运动中,这个姓曹的就被中共抓起来枪毙了。当时枪毙他究竟是因为他当过日本人的维持会长,还是因为当过国民党政府的镇长,又或者是两罪具罚?这些我都不清楚。不过,联想到我们镇上那个书法家“七龄童”的遭遇,因为在汪精卫伪政府当过抄抄写写的文员也被抓起来最后死在监狱中,则估计当维持会长不可能不是枪毙他的罪名。因为如此,我总觉得他若不当这个维持会长或许不会被枪毙也说不定。就这一点言,说我们全镇人都欠了他一份情也并不为过。毕竟,若不是他的关系,练塘镇上居民遭受日本人的罪,恐怕还要多一点。
像姓曹那样的人物,在我们镇上只是属于个案。但抗战期间在整个沦陷区因为担任过伪职而在中共执政后被镇压的,则绝对不在少数。由此我联想到一个问题:当外敌入侵之际,有枪有炮的政府和军队因为打不过敌人而都跑得无影无踪了,无枪无炮的老百姓应该怎么办?是学伯夷、叔齐耻不食周粟宁愿饿死首阳山?还是学刺秦的荆轲,拼一死以雪国耻?又或者抛家离乡追随国府到大后方去不做亡国奴?我想能这样做的当然是好样的。但我以为对绝大多数普通老百姓来说,上述三种办法恐怕都难做到。而既然做不到,剩下的只能是另外几种活法:一种是投敌卖国去当汉奸;一种是忍受侵略者欺压,苟且度日;一种是为了生活,不得不替汪伪政府做点小事,如“七龄童”;还有一种是如曹姓之人,在忍受侵略者欺压的情况下,为了减轻百姓的痛苦,不得不代表百姓出面与侵略者周旋,成立维持会。上述四种人,对第一种人,每个中国人都会不齿而唾弃他们。对第二种人我们应予同情。对第三种人,我们不赞成但觉得也应予以一定的谅解。对第四种人,如果他们没有借日本人势力欺压同胞的行为,则我认为非但无罪反而是有功的。我曾见过一本中国大陆女历史学者在八、九十年代出版的、关于汪伪政府基层政权的专著(十几二十年了,已忘作者姓名,也忘了此书的书名),据她对江南地区的调查,指出中国的士绅阶层,历来就有一种以地方代表自居,以维护地方利益为己任的习惯;老百姓受苦受难,他们自觉有责任去帮助他们。因此在沦陷区,不少地方都有那样的士绅主动站出来组织维持会,代表老百姓与日军打交道,以尽可能地减轻老百姓的痛苦和直接面对日军的恐惧感。而事实上因为有这批人居中斡旋,那些地方的老百姓的确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直接面对日军的恐惧和痛苦。当时我看了此书很感动。因为一个生活在中共政权下的学者,在这样一个很易引起人误会的问题上,能把话说到这个份上实是非常不容易的。从这个话中我们也可读出她没有明白说出的话,那就是对于所谓的“汉奸”,应该实事求是地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
对这个女学者的观点我是深为赞同的。而且有一点我认为大家也有必要弄清楚,那就是一个国家政府和人民的关系。虽然明末顾炎武说过“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这样一句话,但是,我认为抵御外敌、保家卫国的责任,主要在政府、军队而不在百姓。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老百姓平时向政府纳税,供养政府官员和军队,他们已经尽到他们的责任了。政府的钱,每一分钱莫不来自老百姓;政府的军队,所有官兵都是老百姓的子弟,他们的装备、衣食、饷银也统统来自老百姓的贡献。老百姓肯做出这样的牺牲,目的就是要政府和军队保护他们。政府、军队不能保护他们,让他们沦于敌人铁蹄之下,这是政府、军队没有尽到责任,是政府、军队对不起老百姓,而不是老百姓对不起政府、军队。老百姓在失去政府、军队保护的情况下,为了活命而不得不暂时屈服于侵略者的淫威,只要不是诚心投敌卖国、仗外敌之势欺压同胞的,则何罪之有?可是无论国民党还是共产党,抗战胜利以后他们都是以功臣自居,气势汹汹地要向沦陷区的人民算账;以正义者自居来惩罚沦陷区的人民,这不是因果颠倒,是非不分了吗!真正应该算的帐难道不是沦陷区的人民向失职的政府算账吗?
一九四六年三月十三日,国民政府曾颁布过一个《惩治汉奸条例》,共十六条。观其内容,其中有不少失诸常理且词义含糊而易导致冤案者。如第二条称:“通谋敌国,而有左列行为之一者为汉奸,处死刑或有期徒刑。”其第五款为“供给、贩卖或为购办、运输谷米、麦面、杂粮其他充食粮之物品者”;第六款为“供给金钱资产者”;第八款为“充任向导或其他有关军事之职役者”。请问,当一个沦陷区的米店老板或运输公司老板,当日本人或汪伪政府的人来你店里买米,要运输公司代为运输,这些老板要不要接这个生意?即不说在商言商这种话,就那种情形,他们敢不接这生意吗?而接了,就成了汉奸了,要处死刑或徒刑,试问这样做合符情理吗?再有,那些有钱的人,若被日本人勒索金钱,算不算“通谋敌国”的“供给金钱资产者”?而普通老百姓被日本军队拉去充当向导或去修筑工事,这样的事在沦陷区是经常发生的,然而这样的人都是符合“充任向导或其他有关军事之职役者”这一条款的,按条款他们都是可以被枪毙或判刑的。这难道不荒谬吗?
这个条例的第三条说:“曾在伪组织或其所属之机关团体服务,凭借敌伪势力,为有利于敌伪或不利于本国或人民之行为,而为前条第二款以下各款所未列举者,概依前条第一款处断。”那么符合“汉奸”的人就更多了。因为任何一个伪组织都是凭借敌人的势力才存在的,所以凡在汪伪政府中做事的,哪怕就是一个做门卫的、烧水、扫地的,都可被认定他们的工作是有利于敌伪而不利于人民的,因而他们也都是可以依第二条的第一款、即依“图谋反抗本国者”论罪的。这样的条款岂不是太混帐了吗!我想,国民党政府返都南京后,那些“接收大员”对沦陷区人民敲诈勒索,大搞“五子登科”,造成民怨沸腾,社会不宁,他们恃以作恶的依据,恐拍就是这些条例。而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迅速失去广大人民的支持,我想这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不过据我所知,国民党政府后来好像并未正真执行这个条例,不知是否是“知过而改”了的原因。因为我在研究“五反”运动时就见到好些有关资料,如青岛、上海、天津都有一些民族企业在日本人占领时期,被日人或汉奸强行入股然后控制企业的事情发生。抗战胜利后,这些企业一度被国民政府以敌伪资产没收。但后来经法院复查,在剔除了日人或汉奸的股份以后,其余部分最后判决仍发还了原主人。又《惩治汉奸条例》之第十五条规定:“曾在伪组织或其所属机关团体担任职务,未依本条例判罪者,仍应于一定年限内不得为公职候选人或任用为公务员。”但以我们镇上那个姓曹的为例看,抗战时他当了日本人的维持会长,抗战后又当了民国政府的镇长,显然这条规定也没有被执行。
中共执政后好像没有专门的惩治汉奸条例出台。但是在抗战时期和抗战结束初期,中共各根据地也分别出台过十多个条例。这些条例中有好几个是专门为没收汉奸的财产而制定的,如一九三八年二月九日公布的《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修正处理汉奸财产办法》,一九四〇年三月十三日公布的《晋西北边区没收汉奸财产单行条例》,一九四一年四月十八日公布的《山东省处理汉奸财产条例》,重点都在没收汉奸的财产上。由此也可见当时中共的兴趣所在。不知当时有多少真假“汉奸”被没收了财产。至于对汉奸刑事处理的条例,其中比较重要的如《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一九三九年)、《山东省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暂行条例》(一九四五年八月)、《苏中区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暂行条例》(一九四五年九月)、《苏皖边区惩治叛国罪犯(汉奸)暂行条例》(一九四五年十二月)等。其中《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所列属汉奸罪的有十八种之多。而一九三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公布的《晋察冀边区汉奸自首条例》则明确指出:凡属参加伪军(伪保安队、伪皇协军、伪满洲军、伪警察)者;参加伪政权者;参加伪宣抚班、伪报馆、伪新民会等组织者均属汉奸。一九四五年七月苏中区公布的《调查叛国汉奸罪行暂行条例》,将所有伪军、伪警军官,伪政权、伪特务机关、伪党务机关的官员,及在敌军机关服务之华籍官员,均列为汉奸而需予以调查。然而在实际上,中共对这些条例只是装装样的。尤其对那些伪军,在抗战中和抗战结束初期,中共都曾大量吸收伪军以扩充八路军、新四军和解放军。文革中我们县武装部一个中校衔顾姓部长被红卫兵查出在抗战时期当过汪伪的“和平军”。又如上文提到的那个吴化文,他先是冯玉祥西北军的军阀,独霸一方残害人民,后随韩复榘投向国民党。抗战开始以后他又从国民党投向日本人做了汉奸,成为汪政权的军事委员会委员、和平救国军第三方面军上将总司令。日本人投降后他又投向国民党。随后在一九四八年九月解放战争后期的济南战役中他又“阵前起义”,率领三个旅二万人投向中共。此举导致国民政府军在济南战役中失败。因为吴化文有这一点“功劳”,中共执政后不仅不治他的汉奸罪,还给他高官做,先是任杭州警备司令,后又转任浙江省交通厅厅长等职,过去的汉奸罪一笔勾销。再有如中共山西大寨党支部书记陈永贵,文革中被人揭发说他在抗战时期当过日本人的维持会会长,是一个漏网的汉奸。然而中共解释说,陈永贵白天当维持会会长是党的安排,他晚上是为共产党服务的,所以不能以汉奸论,结果仍稳当他的国务院副总理。
因为吴化文投诚了解放军,所以不算汉奸了,因为陈永贵当维持会长是中共的安排,所以也不算汉奸了,这种做法符合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据我理解:所谓的“汉奸罪”是属于国与国之间的犯罪,而不是党与党之间的恩怨。中共仅仅是中国的一个政党,它不等于中国,在那个时候它甚至还不能代表中国,它有什么资格不惩办吴化文的汉奸罪,说陈永贵不算汉奸?显然,中共的这个解释是它将自己当成国家了。这是潜意识中习惯以党代国,将党的地位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反映。中共执政后好多犯罪的中共党员,中共往往都以党纪处问代替国法惩罚,明明要判徒刑的,往往以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就算处问过了,也是这种以党代国,以党纪凌驾国法的思维、习惯的延续。
古人言“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网亦可比喻为天网。而理解此言的重点我以为在“疏”和“不漏”这三个字上。疏,是指法网不要太严苛,一般的小鱼小虾尽可放过;但对于巨鳄大鱼,则法网再宽也不能放过它们,否则这网就是多余的。以惩治“汉奸”论,如陈永贵和我们镇上那个姓曹的小人物,如果他们在任维持会长时没有依仗日本人势力鱼肉地方、欺压百姓等罪行,则实在没有必要去惩办他们;但对于吴化文那样的“大鳄”则断然不可放过。不然,什么样的大汉奸不可放过?从中共的实际所为来评判,他们对“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古训是反其道而行之,将是非、轻重都颠倒了。
信笔由墨
2024-08-04 16:21:05“十朝元老”——冯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