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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中的“中华民国”问题(上)

crn2005 2016-03-01 22:03:51 ( reads)


如何面对和处理“中华民国”问题,是两岸关系中最敏感、最棘手的问题。

      中评社╱题:论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中的“中华民国”问题(上) 作者:王英津(北京),中国人民大学两岸关系研究中心主任、政治学系教授

      编者按:如何正确面对和处理“中华民国”问题,一直是两岸关系政治定位中最复杂和棘手的问题。王英津教授不畏艰难,潜心钻研,做了深入的探讨,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系统地梳理、研究了有关此问题的各种论述由来,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并得出自己的结论,为未来两岸协商谈判政治议题,预做理论上的准备。由于全文较长,我们特分上下两篇发表,敬希读者垂注。

      如何面对和处理“中华民国”问题一直是两岸关系发展中最敏感、最棘手的问题。在两岸互动过程中,台湾方面不断呼吁大陆方面要正视“中华民国”的存在,那么,“中华民国”是否仍然存在?这一政治称谓究竟具有何种意涵?目前台湾方面所谓的“中华民国”在政治学和国际法上该如何被界定?使用“中华民国”这一名称将会给两岸关系带来怎样的影响?①1949年中华民国政权被推翻后所遗留下来的这个“剩余政权”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政权?其与历史上的中华民国是什么关系?随着2015年11月7日“习马会”的落幕,台湾社会又一次将“中华民国”问题提上台面,要求大陆承认“中华民国”的呼声甚嚣尘上。也有台湾学者说,“习马会”的举行意味着大陆承认(至少是默认)了“中华民国”的存在。如何看到这些说辞?大陆该如何面对和处理所谓的“中华民国”问题?基于回答上述问题,本文特作如下分析。

      “中华民国”问题:制约两岸关系发展的瓶颈

      如何面对和处理“中华民国”问题是两岸关系发展过程中所遇众多障碍中的最大障碍。“中华民国”问题极其复杂,盘根错节,是两岸关系发展中的主要矛盾,是两岸政治关系定位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其它问题都是由这一问题所派生或延伸出来的。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适当解决,两岸关系就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

      第一,“中华民国认同”日渐成为台湾社会的最大公约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在其序言中提及“中华民国”的字眼,但仅止于孙中山创立“中华民国”而已,从未将台湾与“中华民国”视为一体。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言,中华民国已于1949年被推翻,不存在所谓的“中华民国”问题,仅存在“台湾问题”。②然而,大陆必须注意到,台湾民众普遍认为“中华民国”是一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等的政治实体,这是目前台湾社会的主流共识。台湾方面要求大陆“正视现实”,其旨意就是要大陆正视所谓“中华民国”存在的现实。虽然台湾蓝绿两大阵营在“中华民国”问题上的认知存在分歧,但这种分歧并未影响蓝绿正在这一问题上相互靠拢。具体说来:其一,民进党虽然在论述上坚持“一中一台”,但从实际行动上看,其日渐接受“中华民国”,在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上日渐由“一中一台”转向“两个中国”;其二,国民党虽然在法理上坚持“中华民国是大中国”,但从实际行动上看,其近些年来一直声称两岸当局互不代表对方,意即“中华民国”代表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大陆,在此语境下经常将“台湾与中华民国等同”,这与民进党的“中华民国是台湾”概念非常接近,从而在事实上变成了两岸“一边一国”。由上分析不难发现,蓝绿日渐趋同于“中华民国共识”,尽管台湾方面声称“不统不独”,但从大陆视角来看,却是“事实台独”。“中华民国共识”一旦形成,将对大陆的对台政策形成巨大挑战,对此,大陆方面需要作出足够的政治准备。

      第二,“中华民国”问题对两岸关系发展的制约日渐突出。现阶段两岸互动交流中的商谈多属于事务性商谈,基本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故暂时将“中华民国”问题搁置了起来。但随着未来两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两岸由事务性协商上升到政治性谈判时,能否继续搁置“一个中国”涵义之争、回避“中华民国”问题,对于两岸双方(特别是大陆方面)来说,可能是一个挑战。从短期来看,坚持“中华民国”不仅是国民党的政治底线,也是民进党的政治底线(两者的区别在于,国民党的论述是“中华民国在台湾”,民进党的论述是“中华民国是台湾”),二者目前均没有松动的迹象。③大陆方面不承认“中华民国”仍然存在固然有其历史、法理和现实依据,但即便如此,也需要界定清楚目前台湾地区正在运行的自称为“中华民国”的这个政治实体究竟是什么,以及进一步解释为什么它与历史上的中华民国不是同一政治实体。总之,随着两岸关系迈向“深水区”,“中华民国”问题对两岸关系发展的制约愈来愈大,甚至成为两岸关系发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一道门槛,要想使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不受“中华民国”问题的困扰,需要在思维上有所创新。

      “中华民国”:已经灭亡,抑或仍然存在?

      大陆方面坚持认为中华民国政府已于1949 年被推翻,目前台湾方面所谓的“中华民国”与历史上的中华民国并不是同一个政治实体;而台湾方面则坚持认为“中华民国”自1949年至今依然存在。于是两岸之间出现了“已亡论”或“犹存论”之争。

      (一)“完全推翻论”VS“不完全推翻论”

      关于“中华民国”是否已经被推翻的问题,两岸的分歧聚焦于“完全推翻论”与“不完全推翻论”的二元论争。

      1、“完全推翻论”

      大陆方面坚持“完全推翻论”,即认为中华民国已于1949 年被推翻,且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其理据是:依照现行国际法的有效统治理论,一个国家内的某个政权只要控制了该国的绝大部分领土,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实施了稳定而有效的统治,且得到控制区内绝大多数民众的认同,该政权就会被承认为合法有效的中央政权,不必全部推翻原来的旧政权并占据全部领土。据此,“完全推翻论”者认为,中共政权只要在中国境内的绝大部分领土上推翻了国民党政权的统治,并对中国绝大部分领土实施了有效而稳定的管辖,中华民国政府即被认定为被完全推翻。因此,从法理上说,“中华民国”已不存在,但国民党政权败退台湾后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性,一直沿用1949年以前的政权名称——中华民国,不仅沿用“中华民国”的残余“国家机器”来治理台湾,而且沿用“中华民国”的政治符号来教化台湾民众,久而久之,使得台湾民众认为“中华民国”一直存在。

      2、“不完全推翻论”

      台湾方面则坚持“不完全推翻论”,即认为“中华民国”并没有被完全推翻,中共军队只是推翻了中华民国在大陆地区的统治,从未推翻其在台澎金马地区的统治,至今“中华民国”仍在台澎金马地区实施着有效管辖和治理,何来推翻之有?针对大陆将其首都播迁到台北作为“中华民国”于1949年被推翻的理据,台湾方面驳斥道:“中华民国”首都播迁到台北,并非意味着“中华民国”被推翻。因为从历史上看,“中华民国”首都曾多次播迁,抗日战争时期曾从南京迁到重庆,国共内战时期又迁到广州。倘若首都播迁就表示“中华民国”灭亡的话,那么“中华民国”何止到1949年才灭亡,1938年第一次播迁时就灭亡了。然而,事实证明,“中华民国”不仅没有灭亡,还组织了八年抗战并取得了最后胜利。据此,台湾方面认为“中华民国”于1949年之后一直存在,并要求大陆方面正视“中华民国”存在的事实。

      3、两岸分歧评议

      以上两种对立的论述,究竟何者符合国际法?根据瑞士著名国际法学家法泰尔于18世纪中期首倡的“事实主义理论”,某一新政府只要在本国建立了有效而自主的权力,就可以获得承认。现代国际法理论和国际实践表明,政府承认的条件通常有二:一是有关政府必须在一国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领土上独立而实际地确立了有效统治,且已得到本国全部或绝大部分居民的惯常服从;二是该新政府的成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根据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在没有外来侵犯或干涉的条件下所发生的政府更迭,即使不符合该国国内法的规定,原则上也属于该国的内部事务,其他国家对此应予以尊重,由此产生的新政府只要具备了“有效统治”的条件,即有资格获得承认。④从上述国际法的有效统治理论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符合成为中国中央政府的构成要件,是中国唯一合法的中央政府。从国际政治实践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按1971年第26届联大作出的2758号决议于当年恢复代表中国行使主权的资格,成为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至于台湾当局于1949年至1971年期间仍在联合国行使中国代表权,那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冷战”格局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加以阻挠的结果⑤;而台湾当局在台湾地区一直沿用“中华民国”及其一整套政治符号,那是台湾当局为维护自身“法统”而采取的单方面行为,既不符合国际法理论,也没有得到主流国际社会的承认。因此,“中华民国”已不存在。

      (二)“(完全)政府继承论”VS“不完全政府继承论”

      政府更迭必然引发政府继承的问题。两岸在政府更迭问题上的争论,引发了两岸在政府继承问题上“完全”与“不完全”的争论。

      1、“(完全)政府继承论”

      大陆方面坚持“(完全)政府继承论”,即认为中华民国已于1949年被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整体上已完成对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而不是所谓“部分政府继承”。大陆方面坚持认为台湾当局是国共内战遗留下来的非法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法理上拥有对台湾的主权行使权,这是因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规定日本必须将台湾归还中国;1945年中华民国政府代表中国接受日本的投降并收复台湾;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对中华民国的政府继承,自然也就继承了对台湾的主权行使权。目前两岸未统一状态是内战延续状态,将来两岸必须复归统一。该论述旨在为大陆方面坚持“一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府”、大陆必将统一台湾奠定法理基础。

      2、“不完全政府继承论”⑥

      亦称“政府继承未完成论”,该论述最早由台湾大学王晓波教授所提出⑦,目前在台湾坚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主要是蓝营人士。其主要观点是:中共没有在全中国境内(1945年至1949年中华民国有效统治的版图)推翻中华民国政府,“中华民国政府”一直以“中央政府”的名义对台澎金马实行管辖。从事实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仅仅继承了“中华民国政府”在大陆地区的统治,而并未继承其在台澎金马地区的统治,故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效管辖大陆地区,“中华民国政府”有效管辖台澎金马地区的“对等分治”现状。秉持该观点的人士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完成了对中华民国政府继承的说辞,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10月1日建国迄今,不曾一日有效统治管辖过台湾,何来“政府继承已经完成”?所以目前的“中华民国政府”为一个独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外的“中央政府”。该论述含蓄地承认了大陆政权的合法性,表面上主张两岸统一,但是实质上意欲使“分裂分治”状态的永久化,即便将来统一,也须在“中华民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现统一。该论述旨在为“一国两府”、“一个中国内部两个对等政治实体”奠定法理基础。

      另外,也有部分海外华裔学者认同台湾学者的“不完全政府继承”概念,希冀以此对1949年以来的两岸“分裂分治”现状作出合理解释。例如,加拿大华裔学者郑海麟先生认为,国际法中关于政府继承的概念,是根据正常的旧政权消亡并被新政权取代的情况而作出的分析判断,其中并未涉及二战后处于分裂状态下的国家内部的政府继承问题,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这是一种逐步被国际社会所接受和承认的过程,即使到了今天,这种逐步继承的过程仍然没有完成,否则便不存在两岸统一的问题了。⑧由于中华民国政府并未像它所继承的满清政府那样宣布逊位,因此,即使于1971年退出联合国从而丧失了中国政府的代表权,但它的国际人格并未消失,至今仍被二十多个国家所承认,并且在许多国际社会组织中保留会员资格。⑨上述解读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两岸现状与国际法理论之间的冲突,也有增强其解释力的一面,但由于缺乏国际法支撑,因此其解释力和说服力依然不足。

      3、两岸分歧评议

      对于两岸的分歧,我们该如何看待?笔者虽然不赞同“不完全政府继承论”,但也关注到1949年中国内部的政府继承现象的确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内的政府继承现象有所不同,运用传统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理论确实难以作出很有说服力的解释。综合上述各种观点,笔者将两岸的分歧概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是时间上“先后继起”关系抑或空间上“同时并存”关系的分歧,前者为大陆方面所坚持,后者为台湾方面所坚持。

      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看待194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问题?既然现行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理论不能合理解释1949年的政府继承关系,“不完全政府继承论”在国际法上又缺乏依据,那么,如何能更合理地解释两岸“分裂分治”的现状呢?笔者认为,将目前国际法上的有效统治理论、政府继承理论和法理学上的“法理与事实相区分”理论结合起来,足以清晰解释1949年中国内部发生的政府继承问题以及“剩余政权”性质问题,而无须再去建构所谓的“不完全政府继承”理论。

      通过分析不难发现,大陆方面的“完全推翻论”、“完全政府继承论”侧重于描述两岸关系的法理状态,旨在强调中华民国在法理上已被推翻,以此论证其政权的唯一合法性;而台湾方面的“未完全推翻论”、“不完全政府继承论”则侧重于描述两岸关系的事实状态,旨在强调“中华民国”事实上仍存在,以此论证其政权与大陆政权的互不隶属。可见,两岸关系法理状态与事实状态之间的落差是导致两岸政治关系定位存有分歧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看待和界定这一落差,是如何解释和处理“中华民国”问题的关键。

      从法理上说,大陆方面的论述是符合国际法的,因为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没有完全政府继承与不完全政府继承之分,只要发生政府继承就是“完全政府继承”,不存在所谓“不完全政府继承”的问题,国际法上的有效统治理论足以证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了对中华民国的政府继承。然而,从事实上看,中华民国被推翻后确实留下了“政权残余”,如何界定这个“政权残余”是未来两岸政治关系定位所亟待解决的问题。台湾方面坚持认为它是1949年前的中华民国的延续,而大陆方面坚持认为它是“割据政权”。于是,双方各执一端,争论不休。分析至此,必然引申出一个问题:强调法理的论述与强调事实的论述一旦发生了冲突,以何者优先?事实上,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因为这是一个政治问题。不过,从解决实际问题的愿望出发,今后大陆方面在坚持法理状态的同时,应兼顾事实状态;台湾方面在强调事实状态的同时,不可回避和否认法理状态。

      单就台湾方面的“不完全政府继承论”来说,虽然表面上具有一些解释力,但其既不符合现行国际法,也不符合当今主流国际社会的认知,更不符合两岸关系的史实,仅仅是台湾方面论证“中华民国”仍然存在的单方面说辞。倘若大陆方面现在承认“不完全政府继承论”,就等于默认了“中华民国”仍然存在,这对大陆方面来说是一个巨大挑战。

      另两种说辞:“政府继承未发生论”与“国家继承论”

      在政府继承问题上,除了上述“(完全)政府继承论”与“不完全政府继承论”两种对立的说辞之外,还有以下两种:

      1、“政府继承未发生论”

      这主要是两蒋时期的观点,目前马英九当局关于“一国两区”的论述也带有该说辞的痕迹。其主要观点是:两蒋时期的国民党政权基于维护“中华民国”法统地位的考量,坚持“一国(中华民国)一府”,从根本上不承认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的合法性,认为大陆政权是“中华民国”内部出现的叛乱团体,“中华民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其领土主权范围包括外蒙古、大陆地区和台澎金马地区;尽管“中华民国政府”暂时退据台湾,但要光复大陆,实现国家统一。两蒋时期的国民党政权在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合法性的情况下,必然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任何)政府继承,这种观点即为“政府继承未发生论”。马英九上台主政后,重返“一中”轨道,在法理上坚持“互不承认主权”,并提出“一国两区”论述。倘若仅从法理层面来分析,马英九在1949年的政府继承问题上的态度亦属于“政府继承未发生论”;而从事实层面上看,马英九当局的实际行动却并非完全如此,其在很多场合的表述都隐含着承认大陆政权合法性的意蕴,故在事实上应属于“不完全政府继承论”。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虽然马英九时期和两蒋时期均秉持“政府继承未发生论”,但二者有所不同,前者仅在法理论述上坚持“政府继承未发生论”,而在实际行动上却坚持“不完全政府继承论”;后者不论在法理论述抑或实际行动上均坚持“政府继承未发生论”。

      2、“国家继承论”

      此为“台独”论述,⑩其主要观点是:1949年后,虽然“中华民国”退出了中国大陆,但它在国际社会直到1971年才退出联合国,迄今仍在台澎金马地区及周围海域实施有效管辖。“中华民国”的版图虽然大大缩减,但它并未被消灭。其所谓的论证“理据”是,中华民国自1912年以来就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1945年外蒙古从中华民国中分离出去成立了蒙古人民共和国;1949年中共通过暴力革命又从中华民国中分离出去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至此,“中华民国”的领土主权范围仅缩限于台澎金马。尽管因两次国家继承致使“中华民国”的领土范围大为缩限,但其依然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上述论述的错误之处在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非是从中国分离出了一个新国家,而是一个国家在内部因革命或战争而导致的政府更迭,其引发的是政府继承,而非国家继承,这与1945年外蒙古分离而引发的继承问题有所不同(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所谓外蒙古“独立”,其实是属于国际法上的“分离”,其引发的是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问题)。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继承中,尽管双方名称均带有“国”之字样,但在此语境下,“国”的实质含义是政府,而非真正意义(或现代民族国家意义)上的“国”。从国际法上看,中国依然只有一个,它所发生的变化只是中国内部中央政权的更迭,并没有从中国分离出一个新的国家。这种继承不属于“国家继承”,因为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情况,除了通常由领土变更事实而引发之外,“国家继承”关系的参加者是两个以上不同的国际法主体,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继承,并没有引起“领土变更的事实”(这点也可从双方有关的法律文件都承认“一个中国”并坚持领土不得变更获得证明),也没有引起国际法主体的变化。

      现实中,无论是中华民国继承大清,抑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中华民国,虽几经递嬗,但仍是同一个国际法主体。这正如世界近代史上的法国,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不断变化,先后经历了君主立宪制、帝制和共和制的多次更替,直到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才得以诞生;二次大战后,法国又相继建立了第四共和国和第五共和国。这期间,不论其名称如何变化,世界上的法国只有一个。?对于此类现象,奥地利国际法学家菲德罗斯指出:“一个国家不因革命而消灭,也不因政变而消灭。这个原则不仅为国际法学说所一致同意,而且也是国际惯例所一致同意的。”?因此,国民党政府被新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取代,以及“中华民国”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事实,并不影响中国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继续。“国家的同一名称并不是国家人格的同一性所必须的,一国可以改变其名称而不丧失其同一性”。?通过政府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了中华民国的一切合法的国际权利。?

      另外,两岸双方的声明和立场也表明,1949年中国内部的继承并非国家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1949年10月成立以来,从未主张自己是新独立国家,而是坚持声称自己是中国的代表政府,在联合国席位问题上亦一贯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1949年中国人民推翻国民党政权,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的中国政府成为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理当享有中国在联合国一切合法权利”。从台湾方面来看,国民党政权败退到台湾后,虽已失去对99%的中国领土的控制,但却未主张自己是“不同于中国的另一国家”,仍坚持自己是中国的正统政府。?

      可见,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与1945年外蒙古的分离建国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重大事件,两者所引发继承问题的性质迥然不同。台湾方面故意将二者混同,其目的无非是藉此来论证“中华民国”仍然存在。

      梳理与总结

      大陆方面自1949年以来,一直坚持“(完全)政府继承论”,旨在坚持“一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府”、为最终统一台湾奠定法理基础。迄今为止,尽管对台政策出现过几次调整和变化,但支撑政策的法理基础始终未变。

      然而,台湾方面的情况却比较复杂,其大陆政策及其所依赖的法理基础,前后不断变化。台湾两蒋时期坚持“政府继承未发生论”,旨在坚持“一国(中华民国)一府”、为反攻大陆奠定法理基础。李登辉主政前期(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开始在不同场合承认大陆政权的合法性;同时,台湾蓝营政党及部分人士也开始提出“不完全政府继承论”,旨在为“一国两府”、“一国两治”或“一国两体(即一个中国内部两个对等政治实体”)等两岸政治关系定位提供法理依据。李登辉主政后期和陈水扁时期,抛弃了从政府继承角度来论述两岸关系,转而用国家继承理论来论证“一边一国”、“两岸异国”,以便为其“台独”活动提供法理支撑。马英九时期虽然在法理上坚持“未发生政府继承论”,以便为其“一国(中华民国)一府(中华民国政府)两区(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提供法理支撑;但在事实上却坚持“不完全政府继承论”,强调“两岸对等,互不隶属”,实质上是坚持“一国两府”、“一国两治”或“一国两体”等两岸政治关系定位(备注:尽管马英九当局并未直接使用“一国两府”、“一国两治”等语词,但事实如此),其在这一点上与李登辉主政前期的主张并无本质区别,只是更含蓄一些而已。正因如此,马英九当局的法理论述与实际行动之间一直存在着较大落差。为了明晰起见,现将上述关于两岸继承关系论述的各种观点汇整如下,参见表9-1。


表9-1:两岸各政治力量关于1949年继承问题的论述比较表


      从“三C”关系看“中华民国”问题

      要真正认清所谓“中华民国”问题,就必须厘清中国(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和“中华民国(ROC)”三个概念的意义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由于中国(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和“中华民国(ROC)”三者的英文名称中均含有大写“C”,为了表达方便起见,此处称三者为“三C”。

      (一)国名与国号区分视角下的“三C”关系

      从国名与国号的关系来看,国名是一贯的、连续的和稳定的,而国号是随着政府更迭而不断变更的。?就中国来说,“中国”(China)是国名,而“中华民国(ROC)”和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则分别是中国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号。从某一个特定历史时期来看,国名与国号是一体的,具有同一性。从这一意义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谓“中华民国”之间的中国代表权之争,也可以转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谓“中华民国”,何者与中国具有同一性之争。

      1、“中国”(China)与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关系的法理解析

      从国际法上主权国家构成的四要素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政府,是组成中国这个国家的四要素之一,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是中国在目前阶段(1949年迄今)的国号,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双重身份:在“国家”层面,它是中国的国号,与“中国”的国名(China)可以互换使用;在“政府”层面,它是目前中国的中央政府,代表中国行使主权。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既是一个国家,也是一个中央政府。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的同一性问题上,曾存在过法理上与事实上的落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已于1949年成为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在法理上成为中国的国号,并与中国具有同一性,但由于当时国际社会处于“冷战”格局,受到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阻挠,直至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才在事实上与中国具有同一性,从而完成了法理上与事实上的统一。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一个国家只有一个代表该国家的中央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具有同一性的客观事实,在法理和事实上否定了台湾当局与中国的同一性,但这并非意味着台湾不是中国的一部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的同一性,是在国际法层面上来讲的,是就在国际社会的代表权问题而言的,而非就两岸之间的管辖和治理而言的。为了给台湾在“一个中国”框架内预留应有空间,有学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的同一性,笼统地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具有部分同一性”,该说辞表面上是为了表达“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意蕴,但事实上无异于承认了“中华民国”的存在及其合法性。事实上,大陆方面的“一个中国”表述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场域存在着不同版本:在国际场域,大陆方面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具有同一性;但在国内场域(即两岸之间),大陆方面并不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的同一性,而强调两岸同属于一个中国。若将国际场域里的同一性延伸至国内场域(两岸之间),则容易让人们产生台湾存在于中国之外的错觉,特别容易被“台独”人士所利用。因此,对于大陆方面来说,既要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的同一性关系,又要给台湾留出适度的空间。

      2、中国(China)与目前台湾所谓“中华民国(ROC)”关系的法理解析

      分析台湾目前所谓的“中华民国”与中国的关系,需要研究两个问题:一是目前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是否与中国具有同一性的问题,以便看清其是否为一个“国家”;二是目前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是否与历史上的中华民国具有同一性的问题,以便看清其是否为一个“中央政府”。

      首先,目前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与中国不具有同一性。在1912年至1949年期间,中华民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中华民国”在该时期的实质意涵即等同于“中国”,换言之,这一时期的中华民国与中国具有同一性,两者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互换使用。但1949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法理上成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此后,“中国”的国号开始由“中华民国”转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谓的“中华民国”不可以再与“中国”互换使用。?但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直未能在事实上成为代表中国的政府。直到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做出第2758号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才在事实上成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至此,所谓的“中华民国”在法理和事实上均失去了与中国的同一性。虽然退台(特别是在被驱逐出联合国)后的国民党政权并不愿意接受这一结果,但由于实力所限,其并没有能够在短期内通过反攻大陆、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方式重新实现自身与中国的同一性。因此,尽管台湾当局仍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国际社会主张其与中国的同一性,但已失去主流国际社会(特别是联合国)的承认。

      其次,目前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与历史上的中华民国并非同一政治实体。尽管目前台湾当局自称是历史上中华民国的延续,并自称与历史上的中华民国是同一政治实体,但事实并非如此。历史上的中华民国,既具有“国家”的意义,也具有“政府”的意义。从国家意义上说,其是主权独立的国家,是1912年至1949年期间中国的国号,在一定意义上可以与中国(China)互换使用;从政府意义上说,其是当时中国的中央政府,可以在国际社会代表中国。但是,目前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却完全不同,在国号意义上,其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在政府意义上,其已不再是中国的中央政府,失去代表中国的资格。因此,目前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与历史上的中华民国之间虽然存在某些历史连续性,但已不是历史上的中华民国本身,后者已于1949年被推翻。台湾方面实际上是借着台湾当局与历史上中华民国的某些联系,故意将自己说成是历史上的中华民国本身,从而论证其主体的独立性和政权的合法性。然而,这种藉历史上曾存在过的“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来论证今天在台湾的“中华民国”也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的逻辑是站不住脚的,其错误根源在于将历史上的中华民国与目前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嫁接甚至等同起来,将“历史”当作“现实”,将“连续性”扩大为“同一性”。

      (二)“一个中国”是分析“三C”关系的逻辑起点

      厘清三个“C”之间的关系,应先确立分析问题的前提基础和逻辑起点。从理论上讲,无非有两种情形:一是先确定中国(China)为一个实体架构的主权国家,然后以此为前提和起点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谓“中华民国”与中国(China)的关系;二是先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谓“中华民国”的对等关系,然后以此为前提和起点来分析两者与中国(China)的关系。研究前提和起点的不同,会导致研究结论的迥然不同。

      如果将实体意义上的一个中国作为分析问题的前提和起点,那么中国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所谓“中华民国”中的一者具有同一性,不可能与两者均具有同一性,更不可能是“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谓‘中华民国’”,在这个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谓“中华民国”是“零和”的博弈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的同一性,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的中央政府,同时表明所谓“中华民国”并非中国的中央政府。

      如果先确立所谓的“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对等关系,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分析两者分别与中国(China)之间的关系,那么,此时所谓“中华民国”就是一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等的中央政府,中国(China)也就变成了一个虚体架构。台湾方面对于三“C”关系的分析均是依此逻辑展开的,倒置分析问题的前提与起点,正是台湾方面所作论述的问题所在。

      可见,在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谓“中华民国”与中国(China) 的关系时,将何者作为研究前提和起点至关重要,前提和起点不同,分析结果就会不同。因此,未来研究三“C”关系时,必须先确立正确的研究前提和起点,即必须先确定中国为一个实体架构的主权国家,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所谓“中华民国”分别与中国(China)的关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所谓“中华民国”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不会违背法理、历史和现实。

      (三)“中华民国犹存论”的两种变相说辞

      1、“角色易位说”

      这是台湾方面的说辞,其主要观点是:1949年至197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中国的主权代表政府,尽管没有在联合国正式行使中国的代表权,但并不影响其作为中国主权代表政府的性质;1971年之后的台湾当局(即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尽管不能在联合国行使中国的代表权,但如同1949-1971年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样,并不影响“中华民国”作为主权政府的性质。

      那么,1949-1971年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1971年至今的所谓“中华民国”在主权地位、性质方面是否相同?两者角色是否相互易位?众所周知,1949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控制了中国的绝大部分领土和人口,并行使主权管辖,理应是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唯一合法代表政府,但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阵营的阻挠,其未能在联合国行使代表中国的合法权利。所以,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代表中国行使主权时,用的是“恢复”一词,即表示其原本就有代表权,只是被限制或剥夺了,是代表权的“恢复”,而非“开始”。特别是在1971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正式代表中国,其与中国在国际场域具有事实上的同一性。而当下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与中国则不具有同一性,尽管台湾现仍以“中华民国”的名义与20多个国家维持“邦交「关系,但这纯属「金钱外交”的产物。从国家构成的角度来说,台湾方面所谓“中华民国”已丧失对中国绝大部分领土的控制和管辖,也不具备代表整个中国的资格和条件。以上分析表明,1949-1971年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1971至今的所谓“中华民国”并非简单的“角色易位”,两者的性质、地位、合法性和正当性根本不同。台湾学者的这一说辞,旨在凸显“中华民国主体性”。

      2、“平行治理说”

      这是台湾方面的另一说辞,其主要观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理上拥有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主权,但实际上仅治理(或治权仅及于)大陆地区;“中华民国”在法理上同样拥有对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的主权,而实际上仅治理(或治权仅及于)台湾地区。该说辞实质上是“主权重迭,治权分立”论述的另一种表达形式。另外,该说辞还被某些台湾人士简约为下列一个公式:“中国(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PRC)+‘中华民国(ROC)’”。?这个公式的政治意涵是,“一个中国内部存在着两个中央政府”或者“一个国家,两个对等政治实体”,旨在论证“中华民国政府”为台湾地区的“中央政府”,其策略是以台湾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大陆地区中央政府的承认,来换取大陆方面对“中华民国政府”为台湾地区的中央政府的承认。上述观点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必须予以澄清。

      从表面上看,该说辞似乎符合目前两岸“分裂分治”的现状,但事实上不符合两岸关系的历史和现实,其错误有二:一是基于“中华民国”仍存在的假定;二是基于目前台湾当局与历史上的中华民国具有同一性的假定。如前所述,这两个假定都是站不住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理大陆地区,‘中华民国’治理台湾地区”,这个说辞是借着台湾当局事实占有并治理着台湾地区这一现实,来论证“中华民国”仍然存在,再进一步论证其在法理上拥有台湾。然而,“事实占有”与“法理拥有”是两码事,在通常情况下,两者是合一的,某一主体在法理上拥有某物也会事实上占有该物。但也有一些时候,二者是分离的。某主体在法理上拥有某物,却未必在事实上占有该物;反之亦然。但是,只有在法理上拥有该物的前提下,事实占有该物才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倘若仅在事实上占有,那么只有在得到拥有者的授权和同意时,事实占有才具有合法性。因此,某主体在事实上占有某物时,并非表明该主体在法理上拥有该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49年完成了对“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因而在法理上拥有对台湾地区的主权行使权,但台湾当局却一直以“中华民国”的名义,事实占有台湾地区并实施有效治理,由于这种事实占有并没有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人民的授权或委托,而只得到了部分台湾民众的授权或委托,因此仅具有部分合法性,而欠缺整体合法性。需要强调的是,台湾当局事实占有并有效治理着台湾,并不意味着台湾当局在法理上拥有台湾。该说辞的问题是,把“事实占有”变成了“法理拥有”。

      注释

      ①胡庆山着:《台湾地位与公法学》(下册),台北,稻乡出版社,2008年版,第119页。

      ②胡庆山着:《台湾地位与公法学》(上册),台北,稻乡出版社,2006年版,第63页。

      ③文久:《“台湾共识”挑战中共》,载香港《广角镜》,2013年8月号,第19页。

      ④梁淑英主编:《国际公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9-60页。

      ⑤由于冷战时代美国采取反共围堵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介入韩战而被联合国视为侵略者,所以联合国内部多数国家早期仍承认蒋介石政权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使得其暂时维持了优势。参见张国城着:《两岸关系概论》,台北,华梵大学人文教育研究中心,2009年版,第140页。

      ⑥该概念在现行国际法上不存在。按照国际法,政府继承没有完全继承与不完全继承之区分,这一点不同于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有完全继承与不完全继承之区分)。

      ⑦王晓波:《中国的和平统一一定要实现——有关“一个中国”和“一国两制”的若干问题》,载台湾《海峡评论》1999年2月号,第98期,第1-2页。

      ⑧郑海麟着:《海峡两岸关系的深层透视》,香港,明报出版社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44页。

      ⑨郑海麟着:《海峡两岸关系的深层透视》,香港,明报出版社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25页。

      ⑩但也有台湾统派学者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继承属于“国家继承”,如台湾政治大学吴琼恩教授认为:“中华民国在1912年继承满清的中国,是完全的继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49年继承中华民国的中国,则是不完全继承,这是‘国家继承’的问题”。参见吴琼恩:《两岸现状就是“一国两制”——论有关台湾主权问题》,载台湾《海峡评论》第96期,1998年,第26页。

      ?郑海麟着:《海峡两岸关系的深层透视》,香港,明报出版社有限公司,第123-124页。

      ?(奥地利)阿·菲德罗斯等着:《国际法》,李浩培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00页。

      ?(美)汉斯·凯尔森着:《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19页。

      ?王英津着:《国家统一模式研究》,北京,九州出版社,2008年版,第108页。

      ?张国城着:《两岸关系概论》,台北,华梵大学人文教育研究中心,2009年版,第140页。

      ?需要指出的是,马英九当局在这一问题上的论述和行动存在着较大落差,即在法理上坚持“政府继承未发生论”,但在事实上坚持“不完全政府继承论”,对此,我们应注意区分。

      ?陈动:《论国名与国号》,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第28-32页。

      ?胡庆山着:《台湾地位与公法学》(下册),台北,稻乡出版社,2008年版,第126页。

      ?需要说明的是,该公式仅仅在两岸当局实际管辖的地理范围意义上可以成立,倘若超出该意义(譬如在主权或主权权力意义)上则一概不能成立。但该公式具有很强的迷惑性,需要慎重使用。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16年1月号,总第2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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