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的情法理
文章来源: SwiperTheFox2022-06-24 08:45:35

讨论范围:

因高院推翻的是Roe v Wade。  Roe v Wade定义了viability是24-28周,在此之前可以堕胎, 在此之后不可以。  所以28周以后的堕胎不在讨论范围之内。  

1, 情:

28周是6-7个月的时间, 能把怀孕进行到这个程度的妇女从感情上是想要孩子的, 有时候名字都取好了, 还买了各种婴儿用品。 选择堕胎, 那是实在万不得已,比如发现唐氏综合症 (确诊是18-22周),  本就是个艰难的决定。  

2, 法。 

第十四修正案规定, 政府不得干预个人的隐私与选择 。 怀孕堕胎完全是妇女的私事, 不是陌生人,大法官, 州政府应该参与的。 高院给了州政府这个权力, 本质就是大政府。 

3.. 理:

关于堕胎的问题,争议最大就是对生命的定义,这在医学界有很多的可能,比如,心跳,呼吸, 大脑思维等等扽等 。 而Clinincal Death的定义是没有心跳与呼吸。 用这个定义看, Roe v Wade规定的体外可以存活的标准是很恰当的。 

说实话, 到底什么才算是生命, 这个有很大的主观成分: 你自己有你对生命的定义的权力, 一个宗教组织也有其组织对生命的定义的权力。 但是你不能用一部分人的定义来干涉别人的绝对的隐私与选择。 

退一万步, 就算把胎儿定义为生命, 妇女怀孕的本质是用自己的身体去支持另一个生命。  选择是否用自己的身体与器官支持另外一个生命本身就完全是妇女自己的个人权利, 政府与他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