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案,已经成为历史的转折点
文章来源: 杨子2014-11-26 01:24:16
今晚的电视新闻,到处都是Ferguson警察打死少年布朗的案子判决:打死黑人少年布朗的白人警察,被陪审团决定免予起诉。

我的第一反应是:该陪审团的成员全是白人吗?我为什么会有这个反应呢,因为Ferguson的黑人居民那么多,可是Ferguson警察局竟全是白人?显然那地方的警局人事部在录用上有“种族歧视”嫌疑。因此,不得不让人怀疑。要是这个案子的陪审团成员全是白人的话,那就说明当地的司法机构也有“种族歧视”的问题。但愿事实不是这样。

第二个反应就是:布朗案的录像说明:布朗挑衅警察值勤,白人警察出于自卫打了第一枪;当布朗举手说明没有武器的情况下,白人警察又打出了5至11枪。显然,按第一枪,警察属正当自卫,是可以免予起诉;但接着打出5到11枪,显然超越了安全防卫,早己属于滥用武力,对滥用武力定当予以起诉。那为何陪审团会一致将这后半部的滥用武力判为“免予起诉”呢?

第三个反应就是:陪审团的决定有没有被误导?就曝光的视屏可见,要陪审团一致判为“免予起诉”应该是不可能的。但结果如此,只能说匪夷所思。所以就要看有没有外因干扰,或者有什么我们不知道的实情。

黑人确实有自己的问题;黑人占多数的区域治安也确实有问题;警察在这些区域值勤也确实危险;... 这些,都是事实。只可惜,就法律意义上,这些事实都不能成为案子判决的依据。我过去两次当陪审员,被告知的第一要求就是不能靠外因的感觉左右自己,要着重看案子的来龙去脉,看哪里出了错。

如今,司法系统只有白人的实在不多了,但Ferguson警察局还是。警局多族裔,不仅可以减少人家对你执法的种族歧视怀疑,重要的是:各族裔文化不同,族裔警员更了解自己的族人,从而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然而,不是说警局都是白人就一定对现场执法不公;也不是说警局有了族裔的人就一定会对自己的族裔办案更公。例如,温哥华的警察局长是大陆出生幼年就来了的华人,但在一个家庭纠纷案中部下警察走错了门,不分清红皂白就把一个不谙英语的华人老翁给打了,打得鼻青脸肿眼肿得像鸡蛋。事后,局长除了一句“抱歉”,也不见他处理下属。--- 反倒为了自己的“前途”,让人感觉他故意“不袒护”华人。

我们可以说,那个白人警官不是故意要去杀那个黑人少年布朗,但他确实用了超乎多的子弹把他打死了;我们也知道那个黑人少年挑衅警察值勤在先,但他毕竟已经举起了双手。尤其当第一枪之后少年已经倒地,还需要补上5到11枪吗?这,早已跨域了正当防卫、显然是滥用警力而杀人。

这次判决的结果,会让一些人存在疑虑;这个判决的发出,显然会撕毁族群理解、加剧族群不信任;这个判决的影响,显然会导致社会分裂和社会骚乱。当然,对于判决结果的不认同,也不能成为你骚乱的理由;正像,你是警察,你也不可以近距离对一个少年连开数枪让其毙命;道理都是一样的。

无论事实如何,日后判决如何,到了目前,该判决已经对社会造成了伤害。唯一能见真章的是:对判决提出上诉,让警察把所有的录像、理由、说辞,都亮出来,让另一法官去辨别,让大众去辨别。最终是什么,是“官官相护”,是不了了之,是社会更多的不理解,是族群更大的误别;还是辨出超越正当防卫、解除警职,或予起诉,就交给美国的司法和上帝吧。

届时,无论是维持原判免予起诉,还是推翻原判予以起诉,布朗案都已成为经典。它不仅是美国司法的一个拐点,就像南京彭宇案一样,也会成为人类历史进程中的一个转折点。

----- 法庭公布的说辞:

1124日,12个人(9个白人,3个黑人)组成的的大陪审团做出对白人警察不起诉的裁定。之后,陪审团听证记录和涉案证据被公布。法庭文件显示,大陪审团根据物证和证人的证词,认为事件发生的经过如警察所说:

布朗殴打了坐在警车中的警察威尔逊,导致威尔逊执勤的枪支走火;布朗逃跑,威尔逊命令其停下;布朗没有听从;威尔逊开火;布朗身亡。

文件说,现场的勘测证据和法医的检测结果,都倾向于警察威尔逊的说辞。

若真的是这样,那警察的公关也太差了。把一个自己占理的事搞得全球不以为然。

但就加拿大现实中所遇的跟警察有关的案子,还没见过警察在法庭不说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