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
laoyangdelp (热门博主)
  • 博客访问:
归档
正文

有关Affirmation Action (AA) 的观感

(2020-06-21 11:24:10) 下一个

看了一半哈佛政治系教授学生辩论,和Rawls 的视频。辩论是蓝调贴的,Rawls的视频是 日月茗 贴的。

先说 Rawls. 他的理想社会 Switzerland and Norway. 是的,这2个国家高税率,高福利,低犯罪率,低贫困率。一个对自己出生没有选择的婴儿出生在这2个国家会是最安全的。但是他忘了说这两个国家都是非常 homogeneous 的国家,在Rawls 的年代(1971)那里没有种族问题,也没有移民问题。而今天的挪威和瑞士就不一样了,挪威已经有难民问题了。也开始了贫富差别和社会冲突。而美国因为是一个移民国家,加上历史包袱,根本无非跟瑞士抄作业。

再说哈佛的辩论,太长了,没有看完。看了开头学生辩论和教授总结的部分。

教授是用德州Cheryl J. Hopwood 被德大法律学院拒的案子为例来讨论AA是否正确。Cheryl 来自普通工薪阶级家庭,作为单亲妈妈,通过自己的努力,读社区学院,转加州州立大学(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 不是 UC 哈),拿了3.8GPA,考法学院成绩很好,但是被德州大学法学院拒了(1992),而成绩比她差的黑人和西裔学生因为AA被录。Cheryl 告德大种族歧视。

哈佛的政治学教授当然有两刷子,貌似非常公正,但是稍微多看一点就可以看出他是带观点的。比如,当学生(Tedd)说:“Race discrimination is illigal in the United States"并引用Martin Luther King 的 ”color blind" 名句支持上述说法,以此证明AA是非法。教授却brush him aside,不再提及。

我只看到教授把学生的论点归为3类:corrective,compensatory,diversity。第三条主要是指校方应从校园及社会多样性(教育的宗旨)来考虑招生的观点,但是没有继续看下去。以下是我的观点:

1. corrective. 基于 Racial discrimination is illegal in the US, 我认为 AA 应该是 incorrect.

2. compensatory. 让无辜的后人为前人的错误付出代价,我认为是不对的。

3. diversity. 我觉得这条“校方应从校园及社会多样性(教育的宗旨)来考虑招生的观点”有一定道理。

注意到一点,辩论时挺AA的都是既得利益者:黑人,亚裔,和西裔学生们。而持反对观点的都是白人学生。

看了这个,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藤校左派泛滥,有什么样的教授就有什么样的学生。这些精英毕业后便是美国社会的栋梁,美国的将来如何,也可以想象了。而像Cheryle 这样的美国的草根孩子,却不能读法,进不了公立的德大。

以后还是要找时间看完视频。

看完了视频,按照古代哲人Aristotle 的理论:最好的笛子应该给最好的吹笛手,同理最好的网球场应该给最好的球员而不是给付钱最多的,官最大的,也不应该给球打得不好但是皮肤颜色最正确的……这不是直接打脸AA吗?

哈哈,估计要被教授给0分了。也就是说,古代哲人同样的哲理,今人各有各的解释吧?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