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粤人赴澳留学档案汇编(百六二):广东文欢
鬼谷雄风 (2024-05-26 08:31:32) 评论 (0)民国粤人赴澳留学档案汇编(百六二):广东文欢
广东
民初,有人是因为去澳大利亚处理父亲的遗产,遇到机会,在那里留学了几年方才回国。Moon Fon(文欢,译音)便是这样的一种情况。
文欢是广东人,生于一八九二年六月十五日。档案中没有给出他的籍贯和姓氏,但却说明他的父亲Sing See(盛泗,译音)在美利滨(Melbourne)一家名叫“广泰盛”号(Quong Hie Shing)的商行拥有股份并参与经营。商行开设在唐人街(亦即小博街[Little Bourke Street])一百七十三号,兼营土洋杂货。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里找不到盛泗和“广泰盛”号的宗卷,但与文欢相关的宗卷里则提到其舅父名Ah Gin(阿振,译音),一八八六年在域多利省(Victoria)归化澳籍,曾于一八九九年回国探亲后返回美利滨,之后几年又返国探亲,一九一一年八月四日再回到美利滨[1]。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时,美利滨华人社区有自己的一份中文报纸,在民国成立前后名《警东新报》(The Chinese Times),当地华商多在该报刊登广告,但“广泰盛”号的广告则是直到一九○八年方才正式出现在该报上[2]。从广告上看,该商行的东主兼司理人名许振,应该就是上面提到的文欢的舅父阿振[3]。由是,文欢的母亲家应该姓许,但他本人姓什么仍然无法得知。鉴于美利滨的华人大多数是来自四邑,故文欢亦应是四邑人。而根据目前在澳大利亚档案馆查阅到的赴澳许姓留学人氏,尤其是去到美利滨及域多利省其它地方者,基本上都是来自新会县[4],推测起来,文欢也极有可能籍贯新会,或者至少可以说是四邑人。
一九一一年九月,盛泗因病在美利滨去世。从这个时间点来看,许振于上个月刚刚从中国探亲回来,很有可能是因其姐夫病重而不得不及时赶回,以协助其兄长Ah Lock(许亚乐,译音)[5]维持商行的正常经营管理。盛泗去世后,按照当地法律,其在“广泰盛”号商行中的股份和财产就由其家人继承,交由美利滨城里的科洛夫与罗丹律师行(Croft & Rhoden Solicitors)托管。当父亲在澳去世时,十九岁的文欢仍在家乡上学读书。九月二十九日,上述律师行向澳大利亚联邦外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文欢从中国前来美利滨的入境签证,具体处理其亡父的遗产并完成交割。因此项事宜法律程序较长,预计需时约为一年多的时间,再加上办理出国文件和预订船票所需的时间更长,因此,科洛夫与罗丹律师行特地为文欢申请总计二年的入境签证。
接到上述申请后,外务部通过几个月的时间从旁了解,得知盛泗在“广泰盛”商行中是排序第三的股东,事实上还有两个股东所占比例比他要大得多,但因该商行所从事的商品销售包括土洋杂货及中草药和服装等货品,生意额较大,故其遗产包括其投资的股份及溢出的相关利益。由此,整个遗产处理程序至少需要半年时间;如果条件合适、情况允许的话,也应该由死者的直系亲属亦即继承人入境前来处理上述事务,方可最终解决问题。于是,经过约半年左右的核查与几个部门商讨与权衡,并在通知上述律师行提供了文欢的照片之后,一九一二年三月七日,内务部决定给予这位中国青年六个月的入境签证,前来处理其父亲盛泗在“广泰盛”号商行中的股份。然而,接到这份批复后,科洛夫与罗丹律师行很不满意,立即复函,认为在六个月的时间里根本无法完成有关遗产的交割,希望外务部长能改变上述决定,重新核发至少一年期的入境签证给文欢。但是上述抗辩没有成功,四月十一日,外务部驳回了其申诉,仍然维持原议。七月三日,该律师行以船务公司无法在有效时间内给乘客订票与出票,从而导致文欢无法在有效的时间里赶来,因而会使整个遗产处理的时间遭受影响为由,再次向外务部申请改签十二个月的签证给上述遗产继承人。这一次,外务部仍然不客气,三天后便驳回了其申请,坚持己见,并表示船务公司绝不可能为此耽搁乘客的订票及船期。律师行见不得要领,只好接受上述签证条件,但表示如果到期无法完成遗产交割,保留再申请进一步展签的权利。
此时,距外务部首次核发六个月的入境签证已经过了四个月的时间。而中国也已在这一时期改朝换代,大清国皇帝退位,中华民国成立了。于是,科洛夫与罗丹律师行紧急行动起来,通过其在香港的合作律师行,由香港当地与四邑地区的金山庄联号配合,很快就为这位遗产继承人办理好了相关的赴澳文件;随后,也为他订好了船票。当年九月十日,二十岁的文欢搭乘从日本驶来途经香港的轮船“日光丸”(Nikko Maru),抵达美利滨。因海关早已接获外务部的通知,文欢得以顺利入境澳洲。
果然不出所料,尽管律师行是加班加点地工作,但在六个月的时间里仍然无法处理完相关的遗产交割,到文欢入境签证有效期截止时,尚有些法律的扫尾事务需要处理。于是,一九一三年三月十日,科洛夫与罗丹律师行向外务部申请文欢额外三个月的展签。事实上,外务部也很明白,这类法律事务处理起来时间很长,也为此预计着会有展签申请。因此,一接到上述律师行的来函,很快就进行了处理,三月十八日便批复通过。有了这三个月的时间,文欢得以处理完所有父亲的遗产。到六月初时,外务部了解到上述事宜所有法律程序都走完后,便指示海关,让其监督这位中国青年尽快安排船期离境回国。
就在这个关键时刻,为文欢能再留澳待上几年,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黄荣良出面来为他说情。一九一三年六月十日,黄总领事正式给外务部秘书发出公函,申请将文欢的游客签证转为留学签证,预期三年。黄总领事在函中表示,文欢的舅父许振希望能利用这个机会,让他在澳大利亚接受几年西方教育,这样也不枉了其父浪迹澳洲挣钱养家以便让家人接受更好的教育以及过上更好日子之夙愿,为此,他愿意承担外甥的全部教育费用。接到上述公函后,外务部通过海关了解到,许振是“广泰盛”号的大股东及总司理人,与其兄长许亚乐控股该商行;该商行在美利滨有三间商铺,许振个人股份价值超过了二千镑,在银行中也一直保持着二百到三百镑的存款,作为流动资金。可见,他的经济实力和财务状况都足以支撑其侄儿的在澳留学费用。在海关约好与他就外甥留学读书一事见面会谈时,许振表示,在来澳洲处理遗产之前,原本外甥就在家乡读中学课程,现在是机会弥补其损失,让他在此完成学业,之后回到中国也可以经商。根据上述核查报告,外务部秘书虽然觉得文欢已经年满二十一岁,但仍然处在读书的年龄段里,因而认为其申请合情合理。七月八日,他便批准了文欢的留学申请。但他在批复函中特别强调,在澳留学期间,文欢只能全日制上学,不许出外打工。
事实上,早在黄荣良总领事向外务部正式提出转签留学签证之前,文欢便于五月底注册入读位于美利滨城里的圣疋书馆(St Peter’s School),念中学课程。由此看来,他在来澳大利亚之前,已经接触了一点儿英语,此时虽然是念中学课程,但更多的则是旨在提高自己的英语能力上。当然,他选择进入这间书馆就读,还因为他的表弟意即他的大舅许亚乐的儿子许志德(Hsu Chee Ack)二年前就来到美利滨留学,也是在这间书馆读书,故两人一起去上学,正好有个伴。从书院按期提供给外务部的例行报告来看,文欢总是按时上学,认真对待各项作业,各科学习成绩令人满意。也正因如此,一九一四年六月,当外务部接到中国总领事馆递上来有关他的展签申请时,便毫不犹豫地予以批复。
可是到一九一五年四月下旬,当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按例向外务部提出文欢下一年度的展签申请时,外务部就不是那么痛快了。外务部秘书先是说研究研究,到五月三日便以外务部长不同意为由,直接拒绝了展签申请。得知拒签消息后,圣疋书馆校长于五月五日致函外务部秘书,表示文欢在校表现良好,如能再给他一年时间的学习,将会对他日后的工作和生活都有极大益处,呼吁再给他一年的签证。次日,中国总领事馆的一位副领事也致函外务部秘书,希望重新考虑其拒签决定,再给这位中国学生十二个月的签证;他同时也表示,即便外务部长仍然坚持己见,也希望将其拒签理由见告。二周之后,外务部秘书复函说,原本在文欢申请转签时要求的是三年签证,现在算起来,从其入境澳洲到现在已经近三年,已经基本上满足了其要求。他在复函中强调,需要明白的是,外务部最终批复给文欢的入境签证只是六个月,现在已经远超此有效期达二年之久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外务部长的决定已经再无法更改。当然,外务部秘书在此没有点明的另外一个理由是,此时的文欢已经二十三岁,他们不想让他一直读下去,到明年年中过了二十四周岁时才考虑离开澳大利亚回国。因此,外务部同时也指示海关,一俟文欢的签证在七月十日到期,就督促他离境回国。
就在这个时候,原先代理盛泗遗产托管及文欢入境签证申请的科洛夫与罗丹律师行站了出来。该行致函外务部秘书,表示文欢给圣疋书馆第二个学期的学费已经交到八月二十七日,亦即本学年第二个学期结束的日子,从性价比的角度来说,这位青年花了一大笔钱,不让其读完,是非常浪费之举,也对他不利。为此,他们认为,至少也应该将其签证展签到第二个学期结束时才显得公平。这一说法合情合理,外务部秘书于七月三日准允了这一要求,将签证展延到八月底,但要求文欢在此之后,必须搭乘最近日期的一艘离澳轮船返回中国。
然而对文欢来说,既然已经表明不能再在这里读完一年,那是否要读完这个学期就已经显得没有多大意义了,反正他在此与年龄比他小好多岁的青少年一起读书,其目的并非是要读完此间的中学课程,而是学好英语而已;事实上,经过近三年的英语学习,他的英语能力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于是,他从圣疋书馆退学,订妥船票,收拾行装,于八月十四日告别舅父,带着父亲在“广泰盛”号商行中留给他及家人的遗产,在美利滨港口登上驶往香港的“太原”(Taiyuan)号轮船,径直回返家乡。
从一九一二年十月入境,到一九一五年八月离境,文欢在澳呆了将近三年时间,其中有二年是在当地私立学校里度过,提高了自身的英语能力,可谓私事办理完满,学习也有很大收获。
一九一一年,科洛夫与罗丹律师行申请许文欢入境澳大利亚处理其亡父盛泗的遗产,特向联邦政府外务部提供的许文欢照片。
一九一二年三月三十日,科洛夫与罗丹律师行给外务部秘书的公函,呼吁他给文欢改签一年的入境签证。
一九一五年五月八日,圣疋书馆校长致函外务部秘书,表示文欢在校学习优异,希望核签给他额外一年的留学签证。
一九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文欢离境时在美利滨海关留下的左手印。
《警东新报》一九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版上的“广泰盛”号商行广告。
档案出处(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档案宗卷号):Moon Fon - Extension Certificate, NAA: A1, 1915/16711
[1] Letters of Naturalization - Ah Gin, NAA: A801, 4588。
[2] 比如,“广泰盛告白”,美利滨《警东新报》(Chinese Times),一九○八年八月一日,第三版。
[3] 另一份档案也跟许振有关,但其中特别提到“广泰盛”号是由许振和他的兄长二人为主创设。故本文所据宗卷谓盛泗亦为其中一位股东,也是可能的,毕竟他们是亲戚,一家有规模的商行还有一些股份较少的股东也不为奇。详情请参阅本卷“许志德”文。相关档案可见:Ack, Hsu Chee (aka Lock, Charlie) - Exemption certificate, NAA: A1, 1924/19797。
[4] 一九二十年代至三十年代到域多利省留学读书的新会人有:一九二二年来自永安村时年十一岁的许昌(G. Hoey Chong),去到汪架镎咑埠(Wangaratta);一九二三年来自吉安村时年十岁的许进(George Din),去到椰李汪架埠(Yarrawonga);一九二四年来自银塘村时年十五岁的许其欢(Kee Faun),去往品地高埠(Bendigo);一九二五年来自会城时年十七岁的许荣光(Hui Wing Kwong),则是去到美利滨埠。详见:Chong, G Hoey - Chinese student on passport, NAA: A1, 1926/3438; G. Dix Students Passport, NAA: A1, 1937/14493; Kee FAUN - Student passport, NAA: A1, 1927/14820; 以及Hin Wing Kwong Education Exemption Certificate - Canton Passport, NAA: A1, 1929/4048。
[5] LOCK Ah: Nationality - Chinese: Date of Birth - 10 December 1861: Arrived June 1885: First registered at Little Bourke Street, NAA: MT269/1, VIC/CHINA/LOCK A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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