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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拥枪就没有宪政

大号蚂蚁 (2022-07-02 09:02:47) 评论 (0)

最高法院干净利落地处理了几个矫情问题,引来了一时轰动。其中更是更加明确了拥枪问题。乍一看是法律撑腰拥枪,实际上反而是法律服从于拥枪的权利诉求。

 

法律有两种,一种是王在法上,另一种是王在法下。

 

王在法上的极致就是大一统皇帝制。出口成宪,定于一尊。起码也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刑就是对被统治阶级的法律。礼就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法律。

 

王在法下就是民主宪政。就是公民当家作主,或者说扩大统治阶级的范围。然后变实王为虚王,由民选虚王立法。所有公民都遵从自己共同制定的法律。

 

当然实际执行也很少绝对的王在法上,或者绝对的王在法下。而只是比较接近哪一端。而且出发点的范围和角度的不同,测量结果也不同。但大体上可以简而化之。

 

王在法上由于立法者和执法对象是分离的,所以更显示法作为法家之法的暴力的一面。而王在法下则是大家共识的法制之法,显示法律调停中立(即所谓公正)的一面。王在法上是单向的,绝对不公正的。

 

所以法院就基本上是王在法下的产物,王在法上的摆设。就是法院更多是判定者或者仲裁者。而法律就是预先达成的基本共识和程序。

 

法院的权威性也同样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大家都认可法院的公平公正公开,基本结果不一定是最满意,但至少是可以接受。如果不可接受,那么就要另寻别的法院来裁决,甚至让上天的意志来裁决,因为真理必胜,胜利者不受谴责。另一个依然是真理必胜,胜利者不受谴责。只不过法院直接暴力参与。或者也就实际上成为王在法上的事实模式。

 

所以与其说法律提供公正,不如说法律附和公正。法律裁决必须让潜在的胜利者能够接受。否则必然自取其辱不具备可执行性。当然法院也可以直接下场偏袒一方。那么法院必须以自己的资源偿付这其中的差价。反之如果法院裁决屡屡踩到平衡点,化干戈为玉帛。那么说不得更多的人就会来法院请求仲裁,并附上足量的劳务费用。毕竟口头争斗比较省钱省事。但是最终裁决还是弱国无外交。

 

法院的资源无非是军警强力部门。而这些部门又是由什么人组成的呢?又是由什么人供养的呢?争执各方又有什么资源和决心让对方屈服呢?法律是文明的廉价的常用的解决矛盾的途径。但是它必须也只能局限于野蛮设立的框架之中。说穿了就是,从拥枪的民兵中选拔出公民战士,还是靠奥杜亚赛和安禄山,又或者城管和大白。胆小怕死无能无业的清醒分子其实非常不清楚自己的一切都是怎么来的。以为有大麻有乱搞就世界大同了。

 

以开创民主国家的美国和开创民族国家的法国而言。美国殖民地时期主要是第二等级和第三等级组成的国家。缺乏第一等级或者第一等级太远,也就天然没有王,更没有王在法上。同时第四等级也不多,也使得第一等级的存在缺乏打手和剥削源。同时美国第二等级团结领导第三等级也是比较有效的。

 

而法国大革命时期,第二等级和第三等级相对分离,而且由于第三等级和第一等级的矛盾更严重,毕竟法国存在大量传统上的第一等级。于是出现了第三等级是一切的口号,把国王送上了断头台。也把法院置之无用。

 

两者的相似不同也在于,英国的第一等级雇佣德国的第四等级来美国和要独立的第二第三等级干仗。而美国普遍拥枪虽然依然比英军正规军差距不小,但毕竟组建大陆军可以独当一面。最终得到华盛顿总统而不是华盛顿国王。实现了独立宣言的精神。

 

而法国的第一等级又蛊惑第四等级,反扑了第三第二等级的大革命。但无套裤汉并不普遍拥枪,只是临时到巴士底狱抢火药组建国民军。比正规军的差距更大。于是最终搅拌出来职业军阀出身的拿破仑皇帝这么一个新式第一等级。是民族皇权而不是美国式的民主宪政。自然也就没有美国三权分立之一的强大法院。反而出现了大量的革命恐怖事件。严重违背了人权宣言。

 

现如今美国宪法在美国之内是宪政,在美国之外是暴政。这也是为什么总有人攻击美国在世界上不搞民主云云。完全缺乏对民主的共同体必须具备边界限制的认知。美国依然是缺乏第一等级和第四等级的地方。虽然随着全球化,两者都在增加中。第一等级就是一脚在美国一脚在欧洲的全球资本。第四等级则是主要是世界范围的真正的贫穷阶层。

 

第二第三等级自己拥枪。第一等级则不仅自己拥枪而且控制第四等级间接拥枪。禁枪禁的就是第二等级第三等级。比如中国就是典型的第一等级控制军警,而军警的组成主要来自第四等级。让自已为是的第二第三等级说封就封,说拆就拆。而美国自建国以来,一直是世界上第二等级第三等级比例最高的地方。

 

美国是世界警察,地球首府。美国公民是罗马公民,是世界的大小统治阶级。欲戴王冠,必承其重。美国公民都是预备役军团战士。不拥枪怎么维护美国君子贵族之礼法宪政。又怎么能够以刑法维持世界的和平稳定发展。没有背着枪的民兵站在大法官背后,最高法院算个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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