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群体权利的纠纷,回归个体权益的美国

临江县知县 (2025-06-29 09:05:00) 评论 (4)

最近一些年,美国的 Woke (觉醒)文化,来势汹汹。其它方面在此就不提了,本文只谈种族问题。美国的多种族人口构成,使得种族问题非常复杂。近年开始时髦的 critical race theory(批判性种族理论),其核心理论是把自己的落伍归因于别人的歧视, 而不是审视提高自己的行为。比如,监狱里某个族群的人数多了,就认为某个族群受到了打压,而不是去审视被关押的具体案子是否合理。

这一理论也认为,只有多数族群才会歧视少数族群,少数派不可能歧视多数派,因此,少数派可以有法律的特权。这类认识,在 1960 年代美国刚刚结束种族隔离的时候,考虑到补偿正义 compensatory justice,尚有道理。而今天,《民权法》已经实行了60多年,这样的理解方式就只会带来更多的不公平。

和华人有什么关系?社会对种族的处理方式,直接影响到华人最关心的议题:孩子的教育。2023 年,华人诉哈佛大学的招生标准并获得胜利,遗憾的是,大学招生并没有完全停止以种族为标准,要真正实现种族平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 案件背景

Marlean A. Ames,一个白人女性,1986 年加入俄亥俄州青少年服务部,最初担任行政秘书,后一路升至项目管理员。2019 年她申请新设的质量改进办公室管理职位,尽管参加面试,但该职位最终由一位女同性恋者获得。之后,其项目管理员职位转由一位男同性恋者接替,她又被降职至原先的秘书岗位,薪资大幅下降。Ames 提出诉讼,指控因其性取向(异性恋)而遭受职场歧视,违反《民权法》第七章。

地区法院与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均援引所谓 “背景状况”(background circumstances)规则,要求多数群体(如异性恋者)原告在提出诉讼时,须额外证明“被告是那种会对多数群体进行系统歧视的罕见雇主”,而 Ames 无法提供统计数据或证据显示被告雇主针对异性恋者有此种模式,故驳回其申请。

Ames 这个小人物,一次又一次地不服,上诉。2024年,这个案子被最高法院受理。

  1. 最高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以 9:0 一致裁定:第六巡回法院支持的“背景状况”高门槛立案标准,与 民权法第七条构成冲突,应予以废止。法院撤销此前判决,并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要求依据等同标准(prima facie )重新审理 (并未判决 Ames是否被歧视,而是要求下级法院重新审视立案标准)。

本文讨论的法律是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民权法 - 1964》第七章:It shall be an unlawful employment practice … to discriminate against any individual … because of such individual's race, color, religion, sex, or national origin … 注意一下这里的措辞,是 ANY,任何一个人受到就业歧视,都是违法的。毫无疑问,法律的原意是保护任何一个个体。

这 9:0 的一致判决,其社会公信力,远远超过 2023 年华人告哈佛大学的案子(6:2,右左两派壁垒分明)。在我们的生命周期以内,这个判决被后来的最高法院自己推翻的机会,应该几乎没有。

通常,当首席大法官位列多数一派的时候,判决书由首席大法官亲自撰写,也可以由他指派给某一个大法官。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就是新的法律解释,会被后世几十甚至几百年引用,因此,撰写判决书是一个大法官流芳百世的机会。Jackson大法官是最高法院里资历最浅的,而且属于现在的绝对少数派(6:3),因此,她获得撰写判决书的机会是非常少的。这次首席大法官指定她来撰写,显然是出于政治平衡的考量。Jackson 是黑人(少数民族),女性,左派(由Biden 提名),这些身份,每一个都是这次判决所不利的对象,由她来撰写判决书,会大大增强判决的社会公信力,维护最高法院的形象。这也表现出首席大法官 John Roberts Jr(小约翰罗伯茨)的政治平衡手腕。

Jackson 大法官的判决意见,共 11 页,中规中矩,解释了 “背景状况” 高门槛立案标准与 民权法第七条之间的冲突,强调民权法第七条未区分多数或少数群体的原告,国会未授权对多数群体设置附加门槛。

有趣的是,黑人大法官 Thomas 嫌判决书写得不过瘾,加了个 concurring opinion(附议),洋洋洒洒 14 页,以表达自己的见解。里面提到了许多观点,和我一直以来的看法一致。比如,他说,黑人在底特律市占据多数,却不是密西根州的多数,如果底特律市里发生纠纷,黑人算多数还是少数?多数和少数本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充满了智慧的思考,读起来经常是一种思维的享受。

大法官 Thomas虽然是黑人,却是现在的最高法院里最右的,坚定地不同意特殊优待少数族裔。

  1. 影响

这个判决引发对多元、公平、包容(DEI)项目的更严格法律审视。“反向歧视”索赔将更易启动。此前,部分巡回区要求多数群体原告需要额外证据。如今该障碍被移除,意味着异性恋、白人、男性等 “多数” 群体原告提起《民权法》第七章歧视诉讼时,将更为容易。对于多数群体提出的职场歧视指控,雇主方不能再以“没有背景状况”作为抗辩理由。虽然他们仍可通过举出合法非歧视原因,但整体审核门槛下降,雇主面临更大潜在诉讼压力。

这一判决, 标志着最高法院的立场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同的群体不再可以享有不同的法律标准,每个个体被作为独立的个体,不论其群体归属,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权益,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 对华人的影响

这个案子的重大意义,在于把法律的标准定在个体,回归个体,才能实现真正的种族平等。从这个角度来说,华人在大学升学上的诉求,和这个案子是异曲同工,殊途同归。

在美国,华人处在一个很尴尬的地位。首先,华人在人数上是少数族裔,貌似应该是 DEI 运动的受益者。但是,华人通常既聪明又勤奋努力,因而社会地位通常处于中上层,在高收入阶层的比例,远远超过族群所占的人口比例。为了解决这个绕口的状况,左派创造出了一个新词:低于代表比例(under represented)族群,从而把华人排除出他们的圈子。在左派的话语体系里,华人和亚裔,被列入 “白人” 的群体来进行批判。我从来没有想到过,有一天,有人会批发一顶“白人至上主义者”的帽子给我们戴上。

当然,也不是全部排除,而是在分享好处的时候排除,需要我们出钱出力的时候,又会把我们包括进去。好事轮不到,烂事总有份。看清楚了这一点,你应该支持哪一边,不用我多费口舌了吧。

把人分成族群来对待,就是种族主义。每个人的经历,都是独特的,因此必须独立地看待每一个个体。一个个体的成功,是单个人的成功,不能因此而剥夺同肤色的另一个人的道路。一个远在千里之外的另一个华人,我甚至都不认识,凭什么就能代表我?凭啥我就必须要为那个不认识的人让道?

引用现任首席大法官  John Roberts Jr 的名言:The way to stop discrimination on the basis of race is to stop discriminating on the basis of race (停止种族歧视的办法,是停止种族歧视)。

 回归个体,是常识,也是真正的公平。很高兴美国在回归正轨。

评论 (4)

格利

有理有据,好文章。密切关注有关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HenryCharles

麻烦拿出证据来。

有人把亚裔当成 white 看?此人是眼睛有问题看不清肤色,是传说中的色盲么?

就算有个别人士如此说,也不能表示"所有的"左派都这样认为。

麻烦说说:
有那个有名有姓的左派人士写过那篇文章/或论文/或大字报作出这种"批判"了?
给个连结让大家看看?
点击有多少?
有多少左派人士支持这种看法?
有多少左派人士也摇旗呐喊同声"批判"了?


再说一次:
所谓的:左派把"华人和亚裔,列入 “白人” 的群体来进行批判"云云,根本就不存在(除了某些人的幻想中)。

呵呵

临江县知县

回复 'HenryCharles' 的评论 :
你赶不上时代,不能怪我吧。我孩子在大学里的社会学课程上,黑人教授就公开说亚裔是 white supremacists

HenryCharles

"在左派的话语体系里,华人和亚裔,被列入 “白人” 的群体来进行批判。"

那是你自己的被迫害妄想吧?
那来这种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