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外法律看贺建奎勾结外专能减刑吗?
小思维 (2018-12-02 18:35:31) 评论 (0)
首先,年纪轻轻的贺建奎能轻易勾结国外专家吗?假如按照最新的网上谣传,国外专家是承认知道贺建奎人类基因编缉一事的,可以证明他们是联合在一起搞这个计划的,是有预谋的逃避西方法律、学术法规与监管制度而进行的人体胚胎基因编辑试验。
会议还没完,南方科大校长陈十一把贺带回了深圳,以便详细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据说,贺目前被“软禁”在校园内。因为有记者在南科大目击,南科大校区警卫森严,门外有警车直驱校园。不过贺是否失去了自由目前无人知道,我估计不会的。下面加以说明。
为什么要到中国来干这个偷鸡摸狗的活儿呢?因为中国的法律漏洞,全体人民的急功近利的心理(巴不得今天就得到许多诺贝尔奖),加之贺建奎是一个不知天高地厚的人,不过亦有人说他傻的出奇(本人认为他“聪明过人”)。据说,贺建奎在莱斯大学的博士论文指导老师Michael Deem(迪姆),以及他在史丹福大学的博士后导师美国科学院院士斯蒂芬.奎克(Stephen Quake);团体中甚至包括哈佛大学的教授。
实际上在香港的国际会议上,美国哈佛大学两个教授都为贺建奎开脱,一个是医学院院长干细胞专家乔治.迪烈,另一个是基因编缉大咖丘奇。还说贺去年底去哈佛大学向团队中的哈佛教授汇报实验进度,我以为这也不是不可能的。但是贺在哈佛的联系人至今没有浮出水面。
那么贺的导师是不是卷入了这个阴谋呢?有可能的。因为十一月26日当有专家质疑贺的工作是否是一个骗局,贺的博士生导师迪姆称这一指控很荒谬,肯定真有其事,决不是无中生有(是卓有成效的成果)。“编缉工作已经开始的时候,我遇到了这对父母。我在那里的目的是为了得到父母的知情同意。”由此看来,迪姆不仅介入了,而且还陷得不浅。
贺的资金也很充足,有测序公司等利益集团在幕后操纵这场基因编辑实验。基因编辑婴儿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以“瀚海基因测试仪公司”的名义募集的2亿多人民币(约2.2亿港元)。贺2012年由美国返深圳任教南科大后,成立瀚海基因并出任董事长。贺建奎的老板是该公司的顾问和重要参与者,好在至少没有应用中国官方基金(比如NSFC)的嫌疑。
国内还有华大基因的副所长参与了公司,这个利益集体显然是国际国内紧密联合的商业机构。至于是真正原创性的第三代测序仪,还是一个大忽悠,迄今难以坐实。从公司背景来看,真正有可能在测序仪上突破性进展,与美国ILLUMINA媲美,可以降低临床测验的门槛。无论这个技术多大创新,也不大可能与诺贝尔奖有缘。所以贺建奎采取孤注一掷的策略,在人类基因编缉方面踩了国际红线。果然艺高人胆大,贺建奎一鸣惊人,成为中国的“马斯克”。
“他就是马斯克。”一位曾与贺建奎共事过的人评价他“聪明、疯狂、天才,太适合他了”。一直到博士毕业,我都沉浸在学术研究的象牙塔中。贺建奎后来说:“从没有将科学研究和商业扯上关系,但在斯坦福,我的人生观第一次被真正颠覆了。”在史丹福大学,他发现导师斯蒂芬·奎克教授不仅是世界基因测序领域首屈一指的顶级科学家,在美国拥有“四院院士”的头衔,而且还是十多家公司的掌门人。他是一个穿着牛仔裤、骑自行车的教授,却拥有三家上市公司控股权的亿万富豪。
问题的焦点是贺建奎是否该受到刑法的制裁?
国际大会通过的基因编缉规则是否有法律效果?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郑雪倩说,基因编辑婴儿试验首先违反了中国2003通过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
“按照这个伦理指导原则,不能将改变了基因的胚胎细胞存活超过14天,同时也不能将修改了基因的胚胎细胞植入人的生殖系统。”郑雪倩说,另外,这一实验还违反了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要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经过申请经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批准”。本案例显然已经涉及了生殖有关的操作。应该受到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必须得到上一级(卫计委)的批准。
是不是应该对贺建奎绳之以法?
有学者很早就提到关于涉及遗传信息的违法行为应该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但目前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相关立法。国家应当对此类事件迅速立法,严格监管”。借此东风,专家建议政府部门恢复行政审批、专家共同体规范伦理委员会准入、立法机关尽快出台刑事立法修正案。
作为刑法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彭新林教授则认为,刑法虽没有明确法律条文,但也不是无能为力。“如果这个实施的主体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的话,可以以‘非法行医罪’论处”。不过,彭新林认为,这其中还存在漏洞,如果是有医师资格的医生实施,就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如果没有造成胎儿缺陷,也无法用“非法行医罪”论处;而且如果没有造成后果,也不能用过失伤害致重伤、过失伤害导致死亡等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根据媒体的报道,目前尚无法获知贺建奎团队特别是具体执行此次基因编辑操作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我估计里面应该有医生参与,要不然这个PHD是不敢也不能把受精卵植入母亲的体内的,所以按此条例处罚可能性不大。
“其次,基因编辑属于科学研究,这种现象虽是违法医学伦理的,但是否应按犯罪来处理还值得斟酌。”彭新林说,刑法认定一个行为构成犯罪是有一定条件的,“第一,行为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行为要有一定的普遍性。”“这些修改基因长大的孩子,会不会导致代际的传递,也是我们要考虑的范畴。这是有社会危害性的,违背医学伦理,但没有普遍性。即刻考虑立法完善法律,出现这种冲动时必须理性慎重”。
不能说社会上出现一个新事物,引起巨大争议就要马上立法,或者一拥而上,恨不得把他一棍子打死,这是非常不现实的。科学研究和伦理道德的界限很复杂,对于在胚胎上改变人体基因、编辑修改行为必须禁止。但对于这种医学研究还是应当鼓励,不过必须在医学伦理之内。
看来这在美国完全合法似乎令人惊讶,美国近几十年来在干细胞研究方面进行了漫长而漫长的政治斗争。对于创造十全十美的“设计师婴儿”的牟取暴行,讨论热烈,但是存在严重尚未解决的问题,分歧十分明显。
迄今为止,在美国人类的基因编辑不属于不合法。美国最接近禁止人体基因编缉的法律是阻止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审查“有意创造或修改人类胚胎以包括可遗传的遗传修饰的研究”。但FDA的条例仅适用于实际人类使用的医学治疗。关于永远不会植入的胚胎的简单实验室研究没有涵盖 - 并且没有法律直接阻止基因编辑它们。FDA也没有阐明怎么处理可能的违规现象。去年美国人还说,即使已经开发了种系编辑技术,没有进行实际的种系编辑是不犯法的。但是美国人还没有想到咱们中国人已经身先士卒,在人体编缉基因拔得头酬。现在全世界应该充分讨论法律的限制条例,不能再让编缉人的基因和老鼠一样的容易。
不过,我还是给大家三言两语。简单科普一下此人的CCR5编缉究竟有可能造成多大的危害?第一,可能不会造成太大危害,因为即使此基因缺陷可能减少对肿瘤和某些传染病的抵抗力,但是让两个孩子得到这些疾病的可能性还是微乎其微。人体的免疫系统庞大,功能互补的基因繁多。不是那么容易就得到其他疾病的。第二,脱霸造成的伤害大不大呢?所谓脱霸,怕就是怕是不是激活肿瘤基因,患上肿瘤,一般情况下,没有十年也不知道其可能性和机率。第三,这些创新人类混入人群,污染基因,造成进化方向的改变。这些都是通常的推测和想象。不经过千百年,其效果难以评价。而且,基因编缉的人类毕竟寥若晨星,完全可以进行监控,不至于大幅度泛滥。因此目前,不应该过分担忧。
后絮,贺建奎的聪明:
湖南人贺建奎的确非常聪明而且好学,他「仅用5年的时间完成了在美国名校博士到博士后的历程,年仅28岁就成为南方科技大学最年轻的副教授」。
贺建奎于2006年获得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近代物理学学士学位,2010年获得美国莱斯大学生物物理学博士学位,期间师从Michael Deem教授从事生物物理学研究。2011年-2012年于美国史丹福大学就读博士后,期间师从史丹福大学生物医学工程系斯蒂芬·奎克教授,从事基因测序研究。
他获得的荣誉非常多:2013年,入选「深圳市优秀教师」;2012年指导南科大代表队获iGEM亚洲赛区金牌和银牌;2012年入选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孔雀计划」;2010年获得中国留学基金委颁发的「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2010年获得美国科学促进协会第85次年会优秀论文奖。
首先,年纪轻轻的贺建奎能轻易勾结国外专家吗?假如按照最新的网上谣传,国外专家是承认知道贺建奎人类基因编缉一事的,可以证明他们是联合在一起搞这个计划的,是有预谋的逃避西方法律、学术法规与监管制度而进行的人体胚胎基因编辑试验。
小思维 名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