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牙还牙 – 一个仇视罪犯的生命终结
荔枝100 (2018-03-13 07:15:47) 评论 (46)

影片以一个极刑囚犯的“死亡博客”开头:“2011年7月20日,处决日。这一天终于到来了…… 我简直不能相信自己感受到的安详和平静。”
屏幕重现9.11 纽约恐袭的惨烈景象:飞机撞入世贸中心,浓烟滚滚、大楼倒坍,三千个无辜生命葬身于烈火和水泥碎片中。



为了探索马克的真实心理状态,阿朗反复采访他,和他谈心很多次,甚至和他结下了一种特殊的友谊。他相信马克的悔恨是在狱中逐渐形成的,也是真诚的。

美国是西方发达国家中唯一还有死刑的国家,目前有31个州以及联邦级的法律有死刑,德州是其中之一。多年来,国内外都有提倡废除死刑的诉求组织在孜孜不倦地试图改变极刑法律,或通过法律途径来为某个死囚犯减刑。布依扬虽然是个差点丢了性命的受害者,也加入了这一行列,在美国各地和欧洲国家积极参加诉求活动。他还专请了个律师为马克上诉,争取把马克的死刑判决改为无期徒刑。
另两个受害者的遗孀也表示反对处死马克。纪录片采访了其中一个,便利店店主的妻子。她说,马克杀死了她的丈夫,彻底毁了她的生活,为她和三个孩子带来极大的痛苦和困难,但她对马克恨不起来,“I cannot hate him”, 因为马克也是一个人,虽然是个罪人。她们都同意支持布依扬的行动。


我们中文里的成语 “以血还血、以牙还牙”,英语里的对应就是 an eye for an eye ( 以眼还眼)。甘地有一句名言:“以眼还眼,会让全世界都变成瞎子。”

评论 (46)
回复 '莲盆籽' 的评论 :
我个人还是倾向于严惩,特别是诸如佛州的那个枪杀犯。但是不是用死刑,又是另一个问题。
多谢莲子鼓励,我想有空多读读书还是一件好事,轻松的娱乐性的书要读,严肃的让人思考的书也要读,两者交替吧。现在有些纪录片也不错。
莲子最近的博客倾向于安静的描述和思考,很喜欢,我们多多交流。
荔枝的文章让人思考。宽恕还是严惩,这个问题我也在考虑。
这篇也我想起你去年写的,莎士比亚救我一命。一时想不起标题,在你博客里翻找,又把你的旧文读了好几篇。
有个文邹邹的词,启蒙,意思是不是读书可以开启心智?读你的文常有启发。
谢谢你,荔枝,文学城有你真好!
回复 'diaoerlang' 的评论 :
二郎你放心,佛州有死刑,这罪犯逃不了。如文中所写,提倡废除死刑的理由有很多,有不少法律和社会学方面的原因,远远不止 “宽恕救赎"。我以后另外写吧。
回复 '荔枝100' 的评论 : 佛州校园枪案死者的家属,不知是否会像电影说的那样宽宏大量,如今滥杀无辜成风,都见怪不怪了,事后照例是鲜花蜡烛,政客们再有口无心说一通,整个社会都麻木了。
回复 'bbbbtttt' 的评论 :
谢谢这位熟读圣经的网友。
回复 'braker999' 的评论 :
是你自己搞错了。“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出自圣经申命记19章,说的是政府和法律要这样惩罚罪犯,并不是受害者自己的事情。极端的情况,受害者被罪犯杀死,他还怎么去“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圣经的原文在这里,你自己读吧。
申命记19:15 人无论犯甚么罪,作甚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若有凶恶的见证人起来,见证某人作恶,这两个争讼的人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和当时的祭司,并审判官面前,审判官要细细地查究,若见证人果然是作假见证的,以假见证陷害弟兄,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别人听见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们中间再行这样的恶了。你眼不可顾惜,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回复 'braker999' 的评论 :
我这篇写的全是这部记录片的内容,想看看大家什么说,议论议论。我有本事误导文学城的知性网友吗?我有本事影响公众观念吗?你看上面这些留言中有很多是不赞成废除死刑的,都说得各有道理。
你留言的前面几句说得很理性,我很愿意听,可惜你最后来了一句针对个人的价值判断 “卑鄙”,那我也不用多说了。看来你是个“高尚” 的人,只有你的观点是伟大光荣正确的,谢谢来访,请你走好。
回复 'mzl9876' 的评论 :
谢谢梅子!我觉得所有其它西方国家都已废除死刑,这还是表现了一个文明进步,但美国的情形不同,人民大众的观念也不同,所以大多数州还有死刑。你说得对,废除死刑并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我也相信死刑应该是有威慑作用的。
回复 'LaBrisa' 的评论 :
“公义和慈爱不可兼得,所以就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长久争论了。"
你说得非常好,我把这个记录片写出来,就是想听听大家怎么说。
回复 '每天一讲' 的评论 :
同意,这就是洗脑的意思。
回复 '南山松' 的评论 :
谢谢松松!问好!
回复 'Danning1' 的评论 :
谢谢留言,了解一下对立的论点,有助于减少无知。
回复 'diaoerlang' 的评论 :
二郎要记得美国是唯一的西方国家还有死刑的,这个人如果犯罪在加拿大、澳洲、英法德,或者纽约州、新泽西等州,他就不会被处死,而是永无假释的无期徒刑,能说这些国家地区没有惩罚了杀人罪吗?有一个提倡废除死刑的理由,是死刑“便宜了罪犯”,无期徒刑才是更严正的惩治。OJ是用法律判的,证据不足还是什么法律原因,不是处于仁慈宽恕而放了他的。
回复 '水沫' 的评论 :
同意沫沫,我甚至感到那两个遗孀的举动不可思议。
让人思考的好文,复仇和报复都是很危险的举措,愤怒过分很容易有过激行为,这就很有可能造成新的灾难,这样的恶性循环很可怕。死刑是否百分之百的废除,还有待考虑,毕竟死刑具很大的震慑作用,当然我仅仅提出一点自己的思考与看法,有待大家共同探讨。
楼主完全搞错了逻辑关系,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是对当事人来说的,法律和审判机构都不是当事人,不但不存在以牙还牙,而且法律禁止任何人以牙还牙,这是法律存在的基础,而且也不能因为当事人要求就可以轻判的。死刑作为法律惩罚的最终手段,和是否尊重生命毫无逻辑关系,和自卫杀人完全一样。这种文章逻辑混乱,就是以人的感情来误导人,比较卑鄙。
一篇很有深意的文章,呈现了一个两难的话题:有时公义和慈爱不可兼得,所以就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长久争论了。
回复 '水沫' 的评论 :
+1,佩服宽恕他的受害人和受害人的家属。
回复 '荔枝100' 的评论 : 回复 '荔枝100' 的评论 : 宽恕救赎其实是借助宗教道理来感化罪犯,鬼佬拍过不少这种正能量电影,都有监狱电影这个类别了,当然现实生活千差万别,其实际效果如何,就见仁见智了,老婶娘你宅心仁厚,恐怕也不会完全相信像OJ这样老油子脱胎换骨吧,至于废除死刑这话题,就像禁枪一样,其实质结果会如何,还是走着瞧吧。:)
荔枝好文!那些宽恕他的受害者非常了不起。
无知真可怕。 更可怕的是滋生无知的环境
回复 'diaoerlang' 的评论 :
二郎把这个故事的议题理解为 “该不该惩罚杀人犯了”。没人说要饶恕杀人犯,悔过了就可以减刑。宽恕和救赎一般是指灵魂上的,法律上当然要严惩。这个片子主要在讨论极刑的必要性。废除死刑的理由有很多,不是为了宽恕罪人,没有那么简单。
回复 '多伦多橄榄树' 的评论 :
谢谢小树!
回复 '秋水_伊人' 的评论 :
秋水说得完全是,人在冲动的时候是不怕死的,他不会想到将来会被处死。
回复 '吃出健康' 的评论 :
"要废除了死刑,是不是枪击案更多了"
健康,我觉得这个问题也可以反过来看:美国大多数州都有死刑,有没有让这些枪击犯害怕?例如佛州是个有死刑的州,最近这次枪击发生在佛州。杀人要严正惩罚,但一定要死刑吗,无期徒刑(永远无假释)呢?
救赎宽恕讨论像爱情话题一样,永远不会有啥结局,看看现实世界,最近黑穆大佬louis farrakhan又捅了马蜂窝,搞得信奉政治正确的老左们真的是左右为难。
写得真好,赞!
冲动是魔鬼啊。
在美国要废除了死刑,是不是枪击案更多了?打死人不用偿命,白打死。
回复 '晓青' 的评论 :
晓青好,挺严肃的话题,不过离我们的日常生活还是很远的。
回复 '每天一讲' 的评论 :
一讲,你引用的这句圣经,如果单独看可以有两种理解:(1)杀人应该偿命;(2)杀了别人,以后自己也会挨杀。我对圣经理解很少,你认为是怎么解释的呢?
回复 'spot321' 的评论 :
点点好!我本人也认为死刑为人带来威慑,但最近读到一些犯罪心理学方面的文章,认为死刑并不一定让人三思而行。有不少杀人罪是crime of passion,一时失去理智而动手的,这种时候犯罪的人根本是没有时间思考的。你说的轻判还是重判的确是个大问题,还有更大的问题是错判。
回复 'OutOf_Africa' 的评论 :
“这些概念我是来美国很多年以后才学到的”,是的,到了西方后有些理念会慢慢转变。多谢留言!
回复 '农村干部' 的评论 :
“愤怒只会带来更多的愤怒”,说得对,确实是这样!谢谢留言!
回复 'zhiyan' 的评论 :
谢谢子燕补充,我加进文中去了,问好!
回复 'cng' 的评论 :
问好川兄。这人是你父亲的学生?这么年轻就去世了,可惜。中国离废除死刑还很远很远,连美国的大部分州都没废除,尽管所有其它西方国家都废除了。但得有人迈出文明前进的第一步。
回复 '菲儿天地' 的评论 :
谢谢菲儿。现在我看记录片比较多,网上有不少好看的,各种题材都有。
让人深思。
死刑不能废除。但可以少用。没有了“死”的威慑,自我约束力极差的人就能为所欲为了。最好的例子就是新加坡的“鞭刑”之下敢于以身试法的人少之又少。虽然听上去很是反人类的现代文明,但起到了不可多得的震慑效果。至于死刑是不是判决的公正,那就是另一个问题了。
好文,谢谢分享!这些概念我是来美国很多年以后才学到的。
敬佩那位生存者。愤怒只会带来更多的愤怒!
谢谢荔枝的好文章。学习了。
以牙还牙,英文还是有原文的: a tooth for a tooth, 跟在 an eye for an eye 后面。一般被省略了。中文则翻译了第二句,把第一句省略了:)
看到这篇文章。我不禁想到一个人。
30年前,我在家听到敲门声,开了门,门口一为长发飘飘面容俊秀的青年学子,原来他上门来给前辈师长送上一本自己刚刚出版的厚厚几十万言的法学巨著。
几年后,听家中长辈聊天,这位学术后起之秀因为“投机倒把”罪而锒铛入狱,前途尽毁。
后来,听说此人在狱中结识了一些死刑犯,利用自己的法学知识帮助他们,从而产生对“死刑”问题的兴趣,出狱后,成为中国司法界大声疾呼”废除死刑”的第一人。
今天,我读了你的文章,google一下想看看他的进展如何,中国死刑现状如何,却意外的发现,这位学者,已于去年九月病逝,享年54岁。
心情复杂,于是写下这段留言。
好文,喜欢这种和现实贴近的电影和文章,很让人思考!
荔枝100 名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