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警察还是中国警察?

andrew_liu (2020-08-28 09:13:28) 评论 (0)

国情不同,同样的职业在不同国家的职责是不一样的,即使是本国人也常常不清楚。

美国警察在有第一时间基于他自身判断剥夺公民生命的权力的同时,却没有在公民生命受到威胁时对其进行任何保护的义务,这是由美国最高法院从1981年来通过一系列法案确定的原则。(the police do not owe a specific duty to provide police services to citizens based on the public duty doctrine.)

中国警察有在人民群众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将人民群众的安全放在首位的职责,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规定的。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通过一系列事件让美国人民了解了美国警察和中国警察的不同之处。这些事件中最著名的就是《Warren v. District of Columbia》和《Town of Castle Rock v. Gonzales》。大家可以上网搜“1981年奥顿对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案“与”2005年石城镇对冈萨雷斯案件”自行了解过程和结果。

由于美国实行的是“海洋法(判例法)”体系,就是说在没有新的案例判决推翻以前类似案例的判决依据的情况下,依据以前的判决方式断案。而经历上述案例,美国联邦高法的意见如下:禁止令是个法律命令,其意义在于如果侵犯后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这里的惩罚基础在于对法律的破坏而不是个人的伤害。 警方没有在这个禁止令被破坏途中进行干预的义务,但是有在这个破坏后把对方绳之以法的义务。所以警察没有任何责任去管可能产生的伤害。警察在执行任务中如果认为公民是威胁,其拥有第一时间内根据自身判断剥夺生命的权力,但同时他拥有不对任何公民受到侵害时具体保护的豁免。警察的职业叫做执法(law enforcement) ,即保证破坏法律后的追诉责任,但是对具体的侵害则没有任何保护的义务。

看出来了吗?美国警察的义务是犯罪发生以后去收拾残局,逮捕嫌疑人。至于预见将要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罪案,警察法律上是可以以“不清楚案情”而袖手旁观的。

事实上,上述法律,不光中国人民不清楚,即使是美国人民自己都不知道呀!于是乎,自此以后,全美各州立法机构开始全面下放公民自卫权。 自卫权和公开持枪权开始全面放开。 就地防卫(stand your ground) 城堡准则(castle law)开始全面取代退让义务(duty of retreat) ,公民的隐蔽/公开持枪权也纷纷放开。

坚守防卫法(Stand-your-ground law)是指当在受到威胁或者感到威胁时有权保护自身或者他人(即使动用的手段可能致命),而无需考虑是否有安全撤退以避免危险的可能性。

城堡准则(castle law)居住防卫权,赋予在特定情况下,被侵犯人可以对于入侵其宅邸(在某些美国州份,也可以是机动车或工作场所等合法占用的空间)的进犯者使用武力(甚至是致命武力)进行防范和对抗的权力,而对于所造成的后果免于法律责任且不被起诉。

退让义务(duty of retreat) 即防卫的人必须首先采取行动避免冲突,表明无意争斗,然后再行退让,最终无法回避才不得已使用武力。这样,防卫的正当性才能成立,不用为武力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在05年最高法院案例之后,美国再没有人谈禁枪。截止2016年,美国对枪支完全不限制的州(不需任何证件即可公开/隐蔽持枪)有10个,资质合格后可以持枪州有32个,限枪州8个,禁枪州 0。美国拥枪派VS禁枪派为42:8,比起1980年的4:48来实现了完全的逆转。

警察不作为的直接后果就是:中国每10万人凶杀案件比例为0.62,美国是将近5。没错,美国凶杀案是中国同比的8倍。美国每年平民与罪犯持枪对持案件超过250万起。中国大概每一起持枪对持的案子都能上头条新闻。

2020 年 8 月美国 17 岁白人男孩射杀 2 名示威者,估计大概率这孩子没啥大事。这位少年以非官方身份协助警察保护政府财产,随后他被抗议人群围攻,其中还有抗议者持枪围堵,少年开枪反击,杀出重围。这是正当防卫呀,没啥问题。呵呵,这就要看是“白命贵”还是“黑命贵”啦。

以上引用数据资料完全取自于公共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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