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火环经济特区涉嫌违宪
唵啊吽 (2025-12-21 05:43:37) 评论 (0)一、火环特区的法律争端
2025年12月18日,安省省长福特与卡尼总理签署了安省与联邦政府的协议,建立火环经济特区,以加快安省火环地区关键矿产开发项目的审批速度。该协议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为了这个省和联邦合作的经济特区,安省此前于4月17日通过了5号法案,以清除设立经济特区的法律障碍。相应地,联邦政府于6月6日通过了《一个加拿大经济》法案,其中有于安省5号法案相呼应的国家利益项目快速审批条款。
7月14日,安大略省9个第一民族部落在安大略最高法院对安省5号法案和卡尼《一个加拿大经济》法案提出起诉,指责快速审批项目绕开了咨询原住民的程序,告安省政府和联邦政府违宪。
火环地区地处第九号条约土地。第九号条约签署于1905-1906年,俗称詹姆斯湾条约(James Bay Treaty),主要涉及克里族(Cree)与奥吉布瓦族(Ojibwe),占安省土地面积三分之二。条约文本把土地让渡给王室,但没有原住民文本,原住民是口传,早期原住民并没有形成国家形态,没有土地所有权概念,原住民说他们理解的条约是允许国家建铁路公路,并没有让渡土地,原住民理解的条约是原住民传统文化的土地共享条约。在其后的诉讼纷争中,法院根据皇室诚信原则(Honour of the Crown),承认了原住民对条约的“土地共享”解释。法庭案例R. v. Badger (1996)和R. v. Marshall (1999)都接受了口头承诺和历史背景原则,接受了原住民的解释。条约的产生,基于《1763皇家宣言》。《1763皇家宣言》是加拿大宪法文件,1867年的《英属北美法案》和1982年的《权利与自由宪章》都重申了《1763年皇家宣言》的有效性。这三个文件都是加拿大宪法文件。
二、《1763皇家宣言》
1763年七年战争结束,英法签署了巴黎和约,法国把北美法属殖民地密西西河以东的土地划给了英国,而密西西河以西的土地划给了西班牙。这些土地,原来就是法国垄断的皮毛贸易地区,七年战争在北美就是英国对法国及其原住民联盟的战争。法属北美并没有多少法国殖民定居者,主体人口结构还是原住民。原住民人口众多,而且彪悍,在战争中有学会了使用武器,英国经过七年战争已经精疲力尽,债台高筑,实在没有能力实际控制这片新殖民地。英法战争结束了,法国放下武器了,但原住民还在继续攻击英军,庞蒂亚克战争(Pontiac’s War)还在继续,原住民攻陷了五大湖地区英军的所有要塞,英国实际上已经失控。为了息事宁人,英国发布了《1763皇家宣言》。

《1763皇家宣言》把殖民者限制在阿巴拉契亚山脉以东,以避免发生原住民和殖民者冲突,因为英帝国已经无力应付新的战争。王室垄断了阿巴拉契亚山脉以西土地的买卖,在法律上建立了英国对这片新的土地的主权,但也承认了原住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宣言否定了无主土地之说,殖民者不能未经皇室许可越界定居。但原住民没有主权,特别是没有外交权力,不能随意将土地卖给其它人,必须经由王室代为买卖土地。这就是为什么安省北部是九号条约土地的原因。由于《1763皇家宣言》,英国以最小的成本,稳定了最大的土地。而该宣言也成为了原住民宪章。原住民成为被王室保护的盟友兼被管理的族群。
英国采用的是普通法或海洋法,即判例法。对《1763皇家宣言》的解释往往通过案例确立。法庭案例Calder v. British Columbia (1973)确立了原住民土地权利独立于《1763皇家宣言》而存在。案例Guerin v. The Queen (1984)则根据皇家(国家)土地买卖的垄断权,而推论出王室对原住民土地负有信托义务(fiduciary duty),由此导出皇家诚信原则(Honour of the Crown)。案例Tsilhqot’in Nation v. British Columbia (2014)首次承认 未通过条约的原住民土地所有权。案例Delgamuukw v. British Columbia (1997)确立了原住民土地的既存占有权,即原住民土地权利不源于宣言,宣言是证据,而非创设。即原住民打猎不是狩猎许可,而是土地权利。案例Haida Nation v. British Columbia (Minister of Forests)
和Taku River Tlingit First Nation v. British Columbia (Project Assessment Director)奠定了协商与同意(Duty to Consult and Accommodate)程序的法律基础。
宣言是对新得到的土地的主权宣示,核心是垄断土地买卖。对于巴黎协议法国让渡的土地,英国没有能力军事占领,因此以此宣言在法律上确立主权,并把原住民从敌人变成盟友。即,如果英国有足够财力和支持原住民武装,美国独立战争就可能失败,英国也能阻止美国西部扩张。
三、半殖民地加拿大
由于以《1763皇家宣言》法律确立主权,而非军事占领,英国对加拿大的殖民并没有完成。大英帝国给北美殖民进程踩了个急刹车,殖民不以军事征服完成,只是以法律确立君主主权,土地产权仍然在原住民手中。宣言把这种半殖民状态法律固化。宣言是殖民未完成的文本证据,土地所有权从来没有让渡给英国殖民者。英国(加拿大)并没有得到殖民地的土地产权。宣言将原住民与殖民者的冲突的政治问题变成了一个法律问题,把冲突暂时搁置,延后,并制度化为程序。加拿大今天矿产开发遇到的原住民土地难题,是1763年原住民与殖民者政治冲突的延续。各级政府对土地没有产权,只有受原住民委托的管理权。既然是委托责任,就必须有协商与同意程序。
宣言是主权宣示,是殖民合法启动,但土地没有移交,殖民从未完成,必须通过以后长期的条约、协商和补偿等补丁打补丁地在历史长河中磨合。火环原住民要求协商和同意,就是抵抗殖民的延续。
原住民归还土地运动旨在夺回主权,但主权是《1763皇家宣言》的核心,法院不会退让。如今归还土地走得最远的,就是原住民与政府共同管理公自然保护区,原住民因此介入环境保护,介入项目环境评估程序中。环境保护,成为原住民的一个政治工具,彰显原住民对土地的所有权。
《1763皇家宣言》就是半殖民地加拿大的一个死扣,原住民以此法统申诉土地权益,加拿大政府依赖此宣言坚持主权。
四、程序弱化主权
卡尼的《一个加拿大经济》法案是重大国家决策,主权国家就应该可以实施这个决策。但是,基础设施开矿采伐森林等都涉及到土地,而原住民有土地所有权。由于国家对原住民土地负有信托义务,土地的使用必然触发“协商与同意”程序,有些时候几乎等于原住民的否决权。但是,原住民没有主权,也没有共享的主权,只有程序制度。这和香港可以高度自治,但主权依然属于中国一样。原住民有土地权利和自治权,但没有主权。由于这个“协商与同意”的程序,加拿大主权行使阻力巨大。原住民没有主权与公司签订矿产开发项目,矿产开发项目必须由政府代理原住民与公司签订,而这个过程必须有协商与同意程序。卡尼《一个加拿大经济》的主权行为不具备天然正当性,必须受到“协商与同意”程序约束。“协商与同意”程序的失败,就是主权行为的无效,就意味着开发许可被撤销,项目被法院叫停,法案被判违宪。主权不自动产生效果,而可以被程序“冻结”。
五、火环关键矿产特区是否违宪?
君主在加拿大政治中已经仪式化,实权在民选责任政府手中。由于法律的延续性,以前的王室垄断土地买卖变为如今的政府垄断土地买卖。以前的皇家诚信传承为今天的国家诚信,即国家作为原住民土地托管人有保护原住民土地权益的义务。按照加拿大宪法,与原住民协商并征得原住民同意是矿产开发必经程序。没有项目可以绕开协商与同意的程序而快速通过审查。原住民的诉状已经交到安大略最高法院,就等法院审理判断了。
附录:《1763皇家宣言》
(乔治三世国王)
奉上帝恩典,大不列颠、法国及爱尔兰之国王,信仰之捍卫者等,乔治三世,向所有臣民致意:
鉴于全能的上帝已仁慈地将原先为法国王所有之加拿大领地,以及其他若干位于北美大陆的广大领土与岛屿,置于我方统治之下;而我们出于对臣民福祉与本帝国安全的关切,认为有必要对这些新并入我王权之广阔地区的治理、定居及贸易加以妥善安排,因此,凭借本王之枢密院之建议,特此正式颁布、宣告并命令如下:
1、设立新殖民地
我们特此设立并建立以下政府与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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魁北克省(Province of Queb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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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佛罗里达(East Flor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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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佛罗里达(West Flor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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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纳达(Grenada)
并划定其各自的边界,授予其总督或副总督以本王名义行使文职与军事权力。
2、殖民地政府与立法权
我们授权各殖民地总督,在条件许可时,经本王同意并依照英国法律传统,召集由自由土地所有者组成的议会,以制定符合英国法律精神的法律与条例,惟不得与本王之法律相抵触。
3、英国臣民迁居与土地授予
凡我王之臣民,凡已在上述新设殖民地定居,或今后愿意迁居者,皆可在当地依法申请土地授予,并享有英格兰臣民之一切权利与自由。
4、原住民土地的保护与界线(核心条款)
而鉴于多支与我方结盟、并生活于我王保护之下的印第安民族(Indians),其福祉与安全对我王之荣誉与帝国利益至关重要,我们郑重宣告并命令如下:
凡位于哈德逊湾公司特许地之外、以及任何未被我们明确割让或购买之土地,均保留给印第安民族作为其狩猎与居住之用。
因此,我们严令并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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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我王之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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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进入、定居或占据上述保留给印第安民族的土地。
5、土地转让的唯一合法方式
我们进一步明确规定:
若任何印第安民族愿意出售其土地,该等土地只能在我方官方召集的公共会议上,由本王或本王授权之总督或专员代表王室购买。
任何私人直接购买印第安土地的行为,均属非法、无效。
6、非法占地者的驱离
凡已擅自侵占或定居于上述印第安保留地之臣民,须立即撤离;我们已指示有关总督与军事官员,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此命令。
7、印第安贸易的监管
为防止欺诈与滥用,并维持与印第安民族的友好关系,任何人如欲与印第安人进行贸易,必须取得殖民地政府所颁发的正式许可证,并遵守相关法规。
8、宣言的法律效力
本宣言自公布之日起即具完全效力,任何与本宣言相抵触之殖民地命令、土地授予或私人行为,均视为无效。
特此昭告。
于我王在位第三年,
公元一七六三年十月七日,
在圣詹姆斯宫颁布。
唵啊吽 名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