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的认定
huajinma (2005-03-22 23:36:25) 评论 (1)
谁是同性恋?
这是涉“性”(sexuality, 旧称sex)的问题中最难回答的问题之一。自己认为是“同性恋”,实际上可能并不是;有过一次、两次同性性行为,可能是,也可能不是,那要有多少次,才一定是,其实并不存在统一的标准;有一、两年过著同性性行为的生活,就一定是吗?也不一定!那一生中要有多少年才是呢,其实也并不存在统一的标准;相反的,从来没有发生过同性性行为,还和异性结了婚、生了孩子,却也可能是同性恋者;甚至正在和异性进行性交,也可能实际上是“同性性行为”,假如你的心中幻想的正是一位所爱恋的同性在支持著你的性兴奋的话!
这个问题,却又是涉“性”的问题中,最需要正确回答的问题之一。因为误判一个人或一种情形是“同性恋”,不但会使人蒙受莫须有的巨大压力,搞乱一个人的生活;也是社会上出现许多无谓的纷争的起因,诸如“同性恋是自己选择的”呀,“同性恋是可以治疗的”呀,“同性恋是因为家庭或教师的不当影响造成的”呀,等等。这些问题的关键在於∶他们说的“同性恋是哪一种”,其实他们所说的“同性恋”也许恰恰根本就不是真正的同性恋”!
现代性学的奠基大师、美国的金赛博士将人们的性向图解如下∶
这个图是示意的,并不是严格的统计的分布情形,0、1、2、3、4、5、6区,在图中画得一般大,实际上并非如此,每区各占多少人,现今并无可靠的统计数值。
0区是“绝对异性恋者”,在性方面,一生根本不会有对同性的性欲也不会接受同性的性要求;6区是“绝对同性恋者”,在性方面,一生根本不会有对异性的 性欲,也不会接受异性的性要求;3区是典型的“双性恋者”,在性方面,一生(但未必在“同时”)同等接受同性和异性;1区,2区基本上是异性恋,有的偶而有同性性欲、以至同性性行为,5、6区基本上是同性恋,有的偶有异性性欲、以至异性性行为。
从同性恋的立场来说,6区(顶多勉强可把5区也列入)是 “绝对同性恋者”,而4、3、2、1区的人,如出现(过)同性性行为,也就只能说是程度不同的“相对同性恋者”,或“情境同性恋者”,至於0区,则是“绝对异性恋者”,在性方面,一生根本不会有同性性欲,也不会接受同性的性要求(当然不包括在被“强奸”的情况下出现被动的同性性行为)。
在“性学”的科学讨论中,在不允许逻辑错误的正常而有效的讨论中,所说的“同性恋”乃是“绝对同性恋”的简称,根本不应把“在监狱里有同性性行为”,“在一种特定情况下出现过同性性行为”,“在被迫的情势下有过被动的同性性行为”,“在少年时,曾有过和同性的亲密行为”, 等等这些顶多可说是““相对同性恋者”,或“情境同性恋者”的偶发或特发情况,看成是真正的“同性恋”的表现。
那末,到底什麽是真正的“同性恋”的表现,如何正确的判定一个人是不是“同性恋者”?
在性治疗和性医学中,判断是不是“同性恋”,有三条标准∶
(1) 有同性性行为,且不是在被强迫的情况下,不论次数多少,但不得伴有很反感和厌恶的心理体验;
(2) 经常在幻想中出现的性爱和性欲的物件是同性;
(3) 自己明认所追求和所感到性刺激的人是同性,或者明确自认是同性恋者。
以上三条中,有任何两条存在,便可以认为是“同性恋者”。三条都有,当然更是。但是,只有一条,便不能断定是“同性恋者”。
所以,才会有本文开始所说的∶自己认为是“同性恋”,实际上可能并不是;有过同性性行为,也可能不是;从来没有发生过同性性行为,还和异性结了婚、生了孩子,却也可能是同性恋者(为数相当多的同性恋者,为了避开家庭和社会的压力,而和异性结婚);甚至正在和异性进行性交,也可能实际上是“同性性行为”,端看你心中性兴奋的来源和体验,也就是说你的性幻想、你内心的性指向,你心灵深处的性体验、比单纯的性交动作,在同性恋的认定中,更为重要。
大致说来,现代性学家和同性恋研究家,倾向於认为“同性恋”(正如上面强调的,同性恋这三个字,所指的正是“绝对同性恋者”),乃是生物学决定的,是先天的。所以,才会有如下的论断∶“同性恋不是由自己的意志自行选择的”,“同性恋是不需要也不可以治疗的”(同性恋是天生的,不是疾病,何需治疗?!),“同性恋并不是因为家庭或教师的不当影响造成的,父母和教师对於一个少年成为同性恋者是没有责任的”,等等。
那些振振有辞,坚持“同性恋”是“社会建构的”,并追究父母、家庭、教师和学校的责任,并执意要治疗同性恋,声称“疗效很好”的人,实际上说的都是一些关於“相对同性恋者”,或“情境同性恋者”的情况,根本不是性学中所明确定义的同性恋。但,他们这样一搅,反倒使社会对同性恋不能正确而恰当地理解和平等地对待,并给同性恋者以及他们的父母、家庭、教师和学校,增加了许多莫须有的压力和烦恼,於事无补徒添乱。
所以,才说“同性恋的认定”,是一个很有社会意义和实际意义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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