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未满12岁男孩杀害,父亲:正提起申诉

文章来源: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被阅读 次)

3月14日,网上曝出河北邯郸肥乡旧店13岁少年小王被三名同学杀害,并藏匿在废弃菜地里(橙柿互动3月14日报道)。

网传邯郸13岁少年遭三名同学杀害?寻人启事发布后不久发现遗体,父亲称补手机卡登录微信找到证据

昨晚(3月17日)9点46分,“微观肥乡”微信公众号发布情况通报:

3月10日,河北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案件发生后,肥乡区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侦破工作。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将对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案件发生以来,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受害人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各方面工作正有序进行。

此案引起网友诸多评论,不少网友认为三名学生作案手段残忍,应该判刑、坐牢。

这起案件,让大家再次关注到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和受害家庭,为此,橙柿互动采访了多位法律专业人士以及类似受害家庭。

需要很久才能走出

昨晚(3月17日),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尸检。“爸爸全程陪了儿子四小时,比想象的还要残忍,爸爸没有害怕,只有心疼和愤怒……”今天凌晨5点多,小王父亲在社交平台说。

“夜深人静了,才是我落泪的时候,”3月15日凌晨1点40多分,小王父亲在社交平台上说了一段话:“我希望你读很多书,走很远的路,我希望你爱很多人,也被很多人爱,我希望你走过人山人海,也遍览山河湖海……”

原本,他要念给儿子听,只是儿子已经不在。

小王遇害后,这几天凌晨一两点,小王家人在社交平台表达着悲痛和思念,网上传出视频显示,小王妈妈悲伤过度进了医院。

这种伤痛,可能需要很久才能走出来。

湖北荆州公安县的小镇一家,至今尚未完全走出4岁女儿被残忍杀害的伤痛,“作为唯一在现场的人,我脑海中至今仍围绕着从粪缸扒砖发现我女儿的过程,挥散不掉,真的无法放下。”

去年11月5日,网上曝出“未满12周岁男孩杀害4岁半女童”一事,引发关注。

不幸遇害的就是小镇的女儿。去年8月30日,他的4岁女儿被未满12周岁的邻居男孩杀害。

怕触景伤心,今年春节,小镇和妻子没回老家过年,留在上海相依为伴。

小镇和妻子在上海工作,小镇从事电商供应链,妻子从事英语培训,女儿出事前在老家,由外婆帮助带,原本他们打算过完暑假,把女儿接到上海读书。事发前,他们夫妻俩回老家陪孩子。

案发当天傍晚6点多,吃过晚饭,夫妻俩打算带孩子去镇上超市买她爱吃的零食,但女儿说要去隔壁邻居家玩,妈妈把女儿送到邻居家,还关照女儿不要乱跑。

晚上7点多,夫妻俩回来,发现村口不少人在找他们的女儿。小镇回忆,从时间看,在他们离家不久,就发现女儿不见了。

小镇的女儿长得可爱,街坊邻居都很喜爱。“正好有位邻居拿了自家做的点心送来,孩子外婆看时间差不多,去隔壁邻居家想把孩子叫回家,但隔壁邻居家说她走了。”

因为是农村,房子沿路而建,作案男孩住在女孩外婆家斜对面,寻找过程中,女孩外婆去他家里找过,没发现。

大家怀疑孩子被拐了,赶紧报警。

找人过程中,外婆在路口遇到作案男孩,男孩称他看到女孩往村里的活动中心方向走了。但外婆跑到活动中心那,并没看到外孙女。

一个邻居告诉小镇,他在自家门口监控看到,男孩和他女儿手牵手往废弃的菜园方向走进去,后来男孩一个人走了出来。

民警、小镇等人去找男孩问他和小女孩具体分开的位置。“到了那个路口,他说和我女儿在那分开了,还说我女儿回家了,这和前面说的活动中心,是两个不同方向。”小镇说,路口另一边就是废弃菜园。

“他眼神、表情都不对,”小镇记得当时看到的情景,男孩不敢看他老婆的眼睛,小镇妻子回老家时,曾辅导过男孩作业。“他的表情让我心里一阵害怕。”小镇说。

邻居的菜园杂草丛生,里面有个简陋的废弃厕所,泥地下有只缸,缸上搭着木板,缸底部有砖头。小镇他们在草丛、灌木丛找又找,没发现。“大家走出去后,邻居肯定地说没看到出去过,我又回去找,在草丛里又找了一遍还是没有,”小镇说,他又回到废弃的粪缸边,用手机电筒照着缸壁,“看到白乎乎的,一开始以为是废弃的蛇皮袋”,他用手往下试探,拿了四五块砖块后,他往里面看了看,又接着拿砖块,摸到了软软的身体,看到女儿头埋在胸口……

小镇说,根据法医鉴定,女儿最终是因粪渣窒息而死。因为男孩的两次撒谎,错失了女儿被施救的机会,小镇在微博帖子里写道:“监控显示此时是18:30左右,肇事男孩打开菜园带我女儿进去后,反锁菜园门,从我女儿背后双手掐脖至昏迷没有任何反抗,随后拉入一个茅坑屋,将女儿头朝下扔到茅坑屋里的粪缸内……”

据办案机关民警跟小镇反馈,男孩交代是因为小女孩和他的妹妹多次因玩具吵闹,有了“让我女儿从这个世界消失”的想法。

案发后第二天,即8月31日,当地公安机关立案,并出具了立案告知书。立案告知书显示:“2023.8.30XXX被害案一案,我局认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已决定立案侦查,并提供立案告知书。”

案发后,当地政法委等多个部门对此案十分重视,多方协调。

小镇在网上发帖时,已距离案发3个月。

女儿出事后,妻子承受不住,天天以泪洗面,病倒了。“我不能在她面前再难过了,她会更难过。”小镇强忍悲痛宽慰妻子,同时又担忧着案件进展。小镇说,女儿出事后,才知道法律上有“未满12周岁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而杀害女儿的男孩才11周岁半。但他们还抱着一线希望,因为当地政法委等部门表示会去争取。

亲属们出于关心,试图安慰他们:“你们还年轻,可以从头再来”。这样的话,令夫妻俩更加揪心。去年12月,夫妻俩回到上海,小镇希望工作忙起来,可以让他们彼此心里稍微好受点。

今年1月17日,小镇接到老家公安局民警电话,电话里告知他案子撤销了。

今年1月22日,小镇收到了撤案决定书的纸质文件。撤案决定书显示:因男孩作案时不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据刑法规定撤销此案。

另外,小镇从公安机关了解到,事发后,男孩被送到湖北武汉一所专业机构接受心理矫治,时间是6个月,“他们说,这个时间已经是规定期限里最长了。”

按时间,今年春节,男孩回来过年,过完年后,开始正常上学。

另据了解,作案男孩是隔壁村民,事发前,为了上学方便,租了房子,平时是男孩和母亲等居住,事发后,他们一家已经搬走了。这户人家经济条件并不好。

案发后,男孩父母没跟小镇家道歉,小镇只在派出所远远看到男孩父母一次,他们是被民警叫来了解情况的。

河北邯郸少年被害案,小镇说自己也看了新闻,不免会联想到自己女儿的遭遇。

目前,小镇正提起刑事申诉,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我们可能需要一辈子时间来接受这个结果。”小镇说。

对嫌疑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是什么?

河北邯郸这起案件中,被害的小王13岁,是初一学生。

此前小王姑姑在委托当地救援队发布寻人启事时称:小王在北高镇,被三名年龄相仿的人用电瓶车带走。据目前进一步情况,三人疑似小王同学,且小王是被他们杀害。

这就是说,三名加害人年龄可能也在十三四岁左右。

据当地通报,嫌疑人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作为未成年人,可以刑拘吗?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主任缪渭川律师说,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我国法律未对强制措施设置年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符合强制措施条件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无论其是否为未成年人,都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对未成年人,以非羁押强制措施为多,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传唤、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司法实践中多数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需要报请最高检核准后才能追诉

下一步,面临他们的处罚会是什么?

浙江省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胡瑞江律师说:《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颁布、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对刑事责任年龄做了新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胡瑞江律师说,加害小王的三名同学如果是十三四岁,处于在一般情形下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年龄段,按规定,需要报请最高检核准后才能追诉。如果已满十四周岁,他们涉嫌的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则当然应负刑事责任。

会受什么刑事处罚?

如果负刑事责任,这三名学生会受到什么刑事处罚?会判死刑吗?

浙江检察机关一位专业人士说,对未成年人涉罪错,一般实行的司法原则是“慎捕慎诉”。

实际中,对12周岁到14周岁的涉罪未成年人,如果最高检核准追诉要负刑事责任,进入刑事诉讼阶段,法院在判决上也会有所考量。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深层次原因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失败,是家庭、学校和社会多方面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法院会考虑犯罪者的年龄、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否初犯或偶犯、悔罪表现以及个人成长经历等因素,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

如果判实刑,会进入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根据《监狱法》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关押的对象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已决罪犯,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少年犯”。

从目前了解情况看,全国范围内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的服刑人员年龄大多在16周岁到18周岁。所涉罪行大多为性犯罪。

一般,对涉故意杀人罪等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本着教育挽救原则,法院往往可能判决十多年有期徒刑,一般不会判处无期徒刑、死缓或死刑。

最高检核准时,会注意哪些问题?

上述检察机关专业人士说,规定最高检核准程序,表明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对此类情形的追诉应当严格控制。

对此类案件的核准追诉中,最高检注重对“情节恶劣”这一要件的审查把关。

在案件办理中,犯罪构成和危害结果根据主客观证据较为容易判断,犯罪情节则不然,不仅需要司法人员对犯罪事实证据的准确认定,更需要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了解,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分析犯罪的成因,不仅需要对法律规定的娴熟掌握,更需要对司法政策的准确运用,兼顾法、理、情的统一。

最高检核准后不追诉,他们会怎样?

上述省检察机关人士说,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预防犯罪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预防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根据《预防犯罪法》相关规定,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矫治教育、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这三类措施是根据严重不良行为的程度,逐渐递增矫治强度。

据此规定,十二周岁到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涉罪错,如果最高检核准不追诉的,会送往专门学校接受相应级别的“矫治教育”。一般时间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3年,多在6个月至一年左右。

上述河北邯郸三名涉案学生,如果最高检核准予以不追诉,那么可能会被送往专门学校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工作。

据最高检统计,截至2022年5月,全国目前有专门学校110余所。全国有9个省至今还没有建立专门学校。2021年,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将2159名罪错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开展矫治教育。

专门学校在校生年龄一般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另据了解,浙江省内现有一所专门学校。

能不能“提级”追诉?

有网友指出,从现有的涉及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案件看,作案时,这些孩子看起来很冷静、思维缜密,甚至还误导警方调查。针对这类涉罪未成年人,是不是可以“提级”追诉呢?

“在英美法系一些国家,有一个法律规则叫‘恶意补足年龄’。”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主任缪渭川律师说,目前,我国没实行“恶意补足年龄”这一规则。

缪律师说,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核心在于,如果一个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时表现出足够的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或至少是错误的,并且具备足够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那么即使他们的实际年龄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犯罪行为极为恶劣,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如果主观恶意大,这种“恶意”可以把自然年龄差的部分补上。

缪律师说,“恶意补足年龄”法则虽然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但这种法则灵活性较强,又非常依赖具体证据的调查和质证,如果不谨慎,会容易导致新的不公平。

目前的法律,是不是太轻?

不少网友联系到此前几起未成年人违法案件,认为目前法律条款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处罚太轻。

采访时,多位法律专家认为,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个别下调,但不能出现特别个案,就一味下调,全世界对犯罪入罪年龄都设有门槛。

“犯罪有其产生的复杂原因,要完全杜绝犯罪是难以实现的。”胡瑞江律师说,有句法律格言是,“立法者不关心稀罕之事”,即法律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规范,着重考虑普遍事实,而不看重罕见事实。

缪渭川律师认为,实际案例中,对那些实施杀人、强奸、长期盗抢等犯罪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在调研他们的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后对刑事责任年龄进一步调整,可以增加惩治形式和手段,通过设立封闭式管理场所、采取一定强制性措施、限制一部分自由等来实现矫治教育。

上海京沪衡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沈国勇说,对于未满12周岁实施严重暴力行为又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管教和帮扶都不能缺失,比如可以设立一些特殊学校,设定六个月或者一年观察期,由老师、家长、社区、司法所、社会工作者、心理专家等联合进行评估,如果孩子确实表现较好已经没有暴力倾向,应该让他们回归正常的生活。如果不思悔改仍旧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那么继续接受管教。

如果存在校园欺凌,怎么办?

此次邯郸案件中,据小王父亲反映看,可能还存在“校园欺凌”情形。

胡瑞江律师说,根据《预防犯罪法》规定,如果未成年学生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胡瑞江认为,如果经过调查确证存在长期的校园欺凌,学校和加害者家长都存在失职,学校应该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对加害者进行管理教育,同时对受害人要开辟便捷的维权渠道、通过多种方式为他们提供最大可能的帮助和必要的保护,让他们能尽快走出阴影;另一方面,“子不教,父(母)之过”,除了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施害者进行惩戒,有关部门还可以对加害者监护人依法承担监护不利的法律责任。

此外,受害者家人可向加害者提出民事诉讼要求相关赔偿。对受害家庭,不仅需要全社会关注,更需要相关部门给予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多方面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