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学生被害案或成刑事年龄下调后追诉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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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3月19日电 近日,“邯郸一初中生遭3名同学杀害”案件引发网友关注。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屾山律师表示,本案最高检大概率会激活《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成为自2020年新增此款规定之后的全国首例追诉案件。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指“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款规定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款,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一种下调,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满足特定条件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可追究刑事责任。

岳屾山律师表示,本案中,目前没有披露涉案人员的具体年龄,根据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联合工作组3月17日晚发布的《情况通报》,称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案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刻开展侦破工作,3月11日已经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及《情况通报》,新闻报道等我们基本可以判断,本案定性大概率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三名涉案未成年人年龄或已满12周岁,极有可能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成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首案。

邯郸初中生涉嫌杀人案:嫌疑人、监护人及校方担责吗?

据央视新闻3月18日消息,针对当地初中生被杀害一案河北邯郸肥乡区警方表示,经过连日来的侦查,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为掩埋尸体,犯罪嫌疑人分两次在废弃大棚进行了挖掘。

有法律人士称,有预谋的杀人,是一种情节较为恶劣的犯罪,社会影响较坏,会受到更重的定罪处罚。另外,三名犯罪嫌疑人年龄因不满14周岁,能否负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该案能否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不应该担刑责?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表示,追究监护人刑事责任是不符合法治精神和我国刑法原则的。我国刑法有“罪责自负不株连”的精神,也就是说,一人做事一人当,其他人不能因为和这个犯罪人有亲属或者其他亲密关系,而受到刑事牵连。

也有律师表示,三名初中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母,依法对其孩子应有抚养、教育、管理的责任,因孩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责任;另外被害人的死亡如果是校园欺凌行为的延续和必然结果,那么校方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追究未成年凶手刑事责任吗?

阮齐林介绍,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这在业内被称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从14周岁下调到12周岁。

他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应该适应社会变化,一方面是要惩罚犯罪分子、平复被害人创伤情绪、维护社会正义,另一方面是能预防犯罪,要向社会成员传递出这样一个信念:犯罪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不能因为年龄等原因而成为例外。“但立法是一个酝酿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既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又要兼顾公众的情绪。法律在经验中不断取得完善。”阮齐林说。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雨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未成年人接触信息的方式多样化,多元化,在生理和心智方面呈现出早熟,在河北邯郸这一初中生遇害案中,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素质极好,而且胆大、残忍,这说明他们的心智不亚于成年人。

世界范围内,在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有显著区别。很多大陆法系国家认为不满14周岁就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一些普通法系国家认为,如果公诉机关提出足够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理解其犯罪行为的意义,行为人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截至2017年,美国有35个州没有设置任何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理论上任何年龄阶段的人犯罪都要担刑责。英国苏格兰司法区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8岁,而英格兰司法区和威尔士司法区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0岁。

父母及学校担责吗?

互联网上,关于这起未成年人杀人案的讨论热度高居不下。有网友称,应该追究监护人刑责,也有人建议按同罪刑期重罚杀人少年父母。

阮齐林认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平等适用刑法、罪刑相适应这三个原则,虽然“罪责自负”没有写进去,但在法律实践中,这已经是不言而喻的法律准则;与罪责自负原则相对立的,是我国古代的株连和连坐制度:一人谋反,株连九族;一人犯罪,亲友邻里连坐。他说,在今日法治社会,株连、连坐制度那种“一人犯罪,牵连家人”的观念已经完全不适应现代社会进步。

张春雨认为,三名初中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母,依法对其孩子应有抚养、教育、管理的责任,因孩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他认为,学校负有教育和管理职责,如果校方在日常管理中,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关于被害人的校园欺凌行为,最终造成悲剧的发生,那么在本案中,如被害人的死亡是校园欺凌行为的延续和必然结果,学校可能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何预防校园欺凌?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表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校园欺凌这一问题上,学校、家长以及监护人都不能缺位。

他认为,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孟博认为,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欺凌他人,应当履行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的监护职责。”他说。

孟博认为,“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理想效果的实现有赖于司法。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力度,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可以有效震慑犯罪,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文明的成长环境,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张春雨认为,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要让学生知道什么是欺凌,要告诉学生在遇到欺凌的时候,不要容忍和迁就,要学会告诉老师和家长,必要时要果断报警、敢于防卫;另一个方面要教育学生,校园欺凌是一种违法行为,要培养学生对法律的敬畏,千万不能让学生有“我是未成年人,打人杀人不犯罪”的错误思想。

他说,学生在遭受霸凌事件时,要果断地选择诉讼手段,在曾经一些案件中,有的学校和老师为了息事宁人,往往会选择做“和事佬”。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往往会助长欺凌者的嚣张气焰,所以,对于校园欺凌事件,该起诉追究学校和欺凌者的责任,就果断诉讼,这可以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