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虑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离开精神病院自杀,法院判赔3万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2024-12-20 00:05:08
▲南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今年4月12日,56岁男子阿明从南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南阳四院)对面的高层住宅楼跳下,结束了生命。
12天前,家人陪阿明到南阳四院就诊时,他被诊断为焦虑障碍,住院治疗。病历记录显示,阿明入院时有评分为8分中度自杀风险。南阳四院官网显示,该院是一所国家三级精神专科医院。
连日治疗没有消除阿明的自杀念头,4月12日,在没有家人陪护的情况下,他独自离开医院。两个小时后,阿明的遗体在医院一路之隔的南阳市高新区岗王庄路某小区被发现。警方现场勘查认定:符合高空坠楼特征,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阿明家属认为,医院对其诊断有误,同时不应该将有自杀倾向的人安排在开放病区,存在护理疏忽,没有尽到巡视义务,以及善后时不能提供完整病例和监控视频等,因此起诉南阳四院,索赔97.9万余元。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该案焦点是医院在“患者从开放病房外出到院外小区楼上高坠”的问题上是否有过错。法院最终认为,虽然患者外出自杀主要是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所致,但医院作为精神病院,即使将患者安排在开放式病区,也应采取适当防止患者外出措施。精神病院对防止意外发生,应具有比一般医院更高的注意义务,将防止意外发生的义务完全转给患者家属,不适当地加大患者家属的责任。故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支付原告赔偿金3万元。
对此,阿明家属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已经在审理中。
入院时被评估为中度自杀风险
医院要求患者家属24小时陪护
入院数日后其自行出院跳楼
阿明的女儿小婷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今年以来父亲状态就不好,过完年开始不吃肉。此外,父亲因为弟弟的眼病,一直失眠焦虑。期间,他的精神状态很差,对什么事情都没有兴趣。家人就带他到南阳四院就诊。结果被诊断为焦虑状态。
入院病例上记录着阿明存在心烦着急,焦躁不安,坐卧不宁,兴趣感缺失等情况,病程20余年。依据精神障碍诊疗规范(2020)及ICD10疾病分类,医院初步诊断其为焦虑障碍。发病诱因是工作压力大为诱因渐起发病。护理级别则属三级护理。
阿明4月1日的入院风险及疾病特点评估中提到:患者自杀风险评估8分,中度危险。擅自离院风险评估0分,无风险。
▲病历截图
小婷说,父亲入院后,住的是单间,并没有进入封闭病区。医院要求母亲24小时陪护,并签了《沟通告知书》和《开放病房护理安全告知书》。然而,母亲在陪护到第7天时,离开医院回家照顾患有眼疾的弟弟。
小婷讲述了事发前的一些细节。4月11日,阿明在药店花99元买了一瓶维生素D。4月12日,早上5点多,阿明给送他来医院的出租车司机打电话说要出院,让司机12点来接他出院,随后又打电话说医生不让出院,不用来接。7点多,阿明给妻子打电话,让当天带一个大袋子把医院的被子、衣服拿走。
小婷说,4月12日14时30分,母亲来到医院没有找到阿明,问护士站的护士,护士的答复是让她继续找。
护理记录显示,当日12时01分,护士为阿明量了血压。15时护士巡查时,发现阿明不在病房,开始派人寻找。
五段监控视频显示,13时09分,阿明离开病房楼外出(住在住院部二楼,VIP单间);13时11分,阿明进入门诊楼综合楼,上电梯至六楼(顶层);13时12分,阿明抵达门诊楼六楼,转向楼梯口;13时14分,阿明坐电梯离开门诊楼;13时16分,阿明出现在医院大门外。
当日16时许,警方接到报警,阿明的遗体在医院一路之隔的南阳市高新区岗王庄路某小区被人发现。警方现场勘查认定:符合高空坠楼特征,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争议:
患者自行离开医院后自杀
医院是否有过错?
“父亲去世以后,我们4月14日去医院办理了出院,拿走遗物。”小婷说,他们在4月25日去医院拿病历时,医院只提供了20页病历,而全部病历有80页。医院说必须要出示关系证明才能提供。她母亲回县城的家里拿了结婚证,当天再回到医院已是下午4点。但医院不认结婚证,仍不提供完整病历。直到报警后,医院才把80页病历打印出来。
小婷认为,这是医院在有意拖延时间篡改病历。她提到,父亲住院以后,被诊断为焦虑障碍,但服用的药物却是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父亲入院时就被评估出中度自杀危险,医院却让其住在开放病区。她希望拿到父亲住院以来的监控,但医院并没有提供。
不过,小婷同时承认,家属没有在医院陪护是应该承担责任,但其认为医院也有过错。
小婷母女因此起诉南阳四院。希望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97.9万余元。
12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南阳四院阿明所在病区的安全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当时阿明入院后,家属担心他被其他人打扰,申请了单间,以便于家属陪护照顾其安全。但是家属没做好陪护。“患者到医院外边的小区自杀。患者的人身安全应该是家属负责,医院只管治病,这是入院时就跟家属交代过的,他们也签了沟通书。”
该负责人表示,阿明来医院是治疗焦虑抑郁的。每一个人都有轻生的念头,有轻生念头不代表病就重。当时把阿明送到封闭病房,家属还担心他受到其他病人影响。而医院只有两个单间,他们选择了其中一间。
关于病历和监控视频,该负责人解释称,事发后病历已经封存,需要证明他们有亲属关系才能拿走病历。家属没有带身份证,就让他们回去拿了户口本和结婚证。证实是亲属后就让他们拿走了病历,法院也没有认定病历有改动。而关于监控视频,家属要看的是患者住院期间的监控视频,这段监控视频被自动覆盖了,无法恢复。
阿明出事当天,医院是否及时查房?对此,该负责人解释道:“当天12点查房患者还在,1点他还向护士要了药。下一次查房的时间是下午3点。发现他不在就开始联系他的家人。”
根据该案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医院在“患者从开放病房外出到院外小区楼上高坠”的问题上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认定:
精神病院对防止意外发生应有更高注意义务
医院应赔偿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是否存在诊疗过错并因诊疗过错导致自杀念头没有及时消除”不是本案考察的因素,本案应考察医院对防止患者自杀的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尽到。
法院认为,精神病院应尽量创造接近正常的环境,只有特殊必须实施约束的病人才进行隔离管理。封闭式病房一般适用于有冲动、攻击行为或严重自杀行为的患者,如果患者没有这些行为,一般采取开放或半开放管理,只是向家属明确告知风险,划清责任。对于开放病区的管理,鉴于接近正常生活环境,对有自杀风险的患者一般交由与患者生活最密切的家属作为监护人严格看守,医院只按照规定根据不同的护理级别进行巡查。
法院最终认为,虽然患者外出自杀主要是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所致,但医院作为精神病院,即使将患者安排在开放式病区,也应采取适当防止患者外出的措施。精神病院对防止意外的发生应具有比一般医院更高的注意义务,将防止意外发生的义务完全转给患者家属,不适当地加大了患者家属的责任。故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支付原告赔偿金3万元。
而小婷认为,既然一审认定医院违反义务应当赔偿,承担部分过错责任,那么就应当根据双方过错划分责任。一审3万元的赔偿,约3%的份额,更像基于公平责任的补偿,令她难以接受。目前,她已经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目前该案二审正在审理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