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权力法案只是保证了人民拥枪的权力,就是有人屈解了这一条,才有什么天赋枪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忽悠,造成了限(禁)枪就是限(禁)止人民推翻暴政的能力的逻辑尬尴。 人生来就有双手,可自卫也可攻击,这是天赋武权,手不够用就要用各种武器,枪作为一种当时可以抗击政府军队的武器,拥枪权得到权力法案的肯定,是保护百姓权力。但这不是天赋枪权,而是宪赋枪权,所以拥枪权不是天然的,是可以被剥夺的。 如果你了解权力法案第二条的初稿,就知道其本意是要人民拥枪组成民兵组织,成为「自由国家的最好保障」,但是因为宗教原因不得持有武器者不应被强迫服役,这是妥妥的保卫政权。但确保自由国家安全只是人民拥枪的一种可能,拥枪一可以赶走英国人建立政权,二可以赶走印第安人抢到土地。权力法案只说一而不说二,只是挑理想状况来表达宪赋枪权的合理性,所以宪赋枪权产生的可能后果并不一定是神圣的。 美国历史(参见南北战争)和最高法的各种判决(参见Warren v. District of Columbia 案)告诉我们,拥枪真实的后果:可以建国,可以抢地,可以自卫也可以大规模屠杀,只有用枪推翻联邦(暴)政府,是一种不可能发生的精神图腾。
走火入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