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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年底美国货船在宁波的纠纷--FRUS

(2019-05-19 14:27:51) 下一个

同样来自FRUS,可以看看那个年代外国船只在中国的情况,清朝如何与外国人交涉等等,另外就是治外法权(Extraterritoriality)的端倪,也就是外国人在中国该应用什么法律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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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862年12月10日浦安臣给苏华德的信函,美国驻宁波领事曼格姆(Mr.Mangum)向浦安臣汇报一件纠纷。一艘美国三帆船(bark),名字叫安格尼斯(Agnes)。她的船长叫金(Thomas. H. King),金先生的安格尼斯开进宁波后,交了税,拿到通行证,开始卸货,这时他跟一个叫史密斯的海关监察员吵了起来,原因是日落的时候必须停止卸货。史密斯说,金先生对他进行威胁,说要把他扔到海里去。金先生否认这些,但是史密斯说有两个证人。史密斯给金船长写了一封信,说任何在日落后卸下的货物必须没收,同时禁止该船以后的卸货,直到船长道歉并交付300两(tael)银子的罚款。宁波道台支持史密斯,而曼格姆则认为这侵犯了他的管辖权。曼格姆自己搞不定后,就把事情捅到了浦安臣这里。曼格姆称,中国方面对美国公民没有管辖权,除非他们有违禁品,否则他们只能由美国领事来处理。海关方面则坚持上述两个处理意见,曼格姆两次面见道台(Taotai),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所以他于1862年11月3日向浦安臣写报告请求指示。
北京的浦安臣在12月9日回信,说他接到曼格姆的信后,立即与朝廷官员联系,在翻译的帮助下,这些官员表示,他们也希望能释放安格尼斯船只,并支付损害费用,他们让浦安臣写个实事求是的正式文书,他们会联系浙江省商务主管(superintendent of trade)谢大人(Sieh,暂时写作“谢”),并指示谢,如果事实不是虚报的,那么至少要立即释放船只。浦安臣说中国方面会立即由专人从陆路送出信函,而他自己对双方各执一词感到囧迫,他说根据条约,中国方面有权扣押没收货物,但是无权追加罚款。根据条约,惩罚性措施只能由船只所属国领事来行使。所以,海关官员的行为是错误的,支持他的道台的行为也是错误的。
转眼过了年,在1863年1月12日给苏华德的信中,浦安臣报告说:他在1862年12月15日给恭亲王写信,就此事继续进行交涉,信里介绍了经过:金船长与史密斯争吵,史密斯说已经过了卸货时间,金船长说还没有,史密斯将此事上报宁波海关总监基格尔(Giguel),基格尔下令封货并要求金船长道歉罚款,道台支持他。浦安臣说金船长在中国跑航运多年,从未犯过法,恭亲王于12月27日回复:既然该船交了税并拿到了准证开始卸货,海关无权对其进行扣货罚款;另一方面,该船也不应该在日落后卸货,我已给浙江总督(governor of Chikiang)发函,命他调查此案,如果涉事船只确实违反了规定,着他按条约的款项进行处理,如果仅仅是在日落后卸货,则立即取消封船令,也不得罚款。一旦有新消息抵达本府,会立即转达给阁下。
浦安臣说明,该函件由Scherryschwesky先生翻译,平常的翻译Dr.Williams去澳门去处理搬家事宜了。
苏华德在1863年3月30日回复(p24,No31)说昨天收到了浦安臣1月12日寄出的关于美国货船纠纷的信件,同意浦安臣采取的措施,并要浦安臣尽早对恭亲王所采取的英明决定给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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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提到了3月30日收到1月12日的信,说明信函是航运的,走了2个多月,另外,提到了翻译,所以,中国方面的信肯定是用的中文,由美方自己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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