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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管志诚被判死刑

(2007-07-14 23:39:47) 下一个


1991年7月18日

管志诚被判死刑





    被告人管志诚,男,59岁,原系首都钢铁公司北京钢铁公司党委书记,1990年4月29日被逮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管志诚犯受贿罪、贪污罪,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管志诚主谋,勾结于惠荣(已判处无期徒刑),于1989年6月至1990年2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首都钢铁公司经销部与福建省厦门九州华城联合工贸公司、泉州市区企业供销公司晋江经理部、长乐县金峰金属压延厂,广东省深圳市物资运输工贸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江苏省武进县金属回收公司等单位,联系购销钢材和运输钢材的经营活动中,以“计划外车皮运费”、“材料指标费”、“利润分成”等名目,先后向上列单位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43.24万元,港币2万元(折合人民币9532元)及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500元)。

    二、被告人管志诚于1986年8月至1990年4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为铁道部第二工程局物资管理处北京工作组、铁道部物资总公司北京公司,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金属材料供销公司,河北省丰润县薄板厂、丰润县第二轧钢厂、唐山市第三轧钢厂、石家庄地区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北京市房山区豆各庄熔炼厂、北京达华汽车配件厂,江苏省苏州市西塘综合经营部,解放军驻山西5126部队等单位,联系购销钢材、销售汽车和推销煤炭等活动中,分别以“中介费”、“计划外车皮运费”、“劳务费”、“补差价”、“加工费”等名目,先后向对方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95.5万元、钢材28吨(价值人民币2万元)。

    三、被告人管志诚于1988年8月至11月间,以首钢矿山公司名义与北京军区后勤部工厂局、江苏省富友公司3家联营,成立了江苏省吴县宏城工贸实业部,管志诚任董事长。同年8月,管志诚利用担任董事长之便,将该实业部订购钢材的货款8.26万余元暂存北京市房山区豆各庄熔炼厂帐内。尔后,管志诚使用以豆各庄熔炼厂名义出具的“加收计划外车皮运费”和“管理费”共计人民币8.26万元的假发票,向宏城工贸实业部结帐,将该款据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管志诚单独或合伙受贿人民币141.7万余元,贪污人民币8.26万余元。管志诚所得赃款用于为其儿子和姘妇购买房屋和挥霍。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管志诚亦供认不讳。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管志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受贿罪。管志诚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贪污罪。管志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应依照该规定第二条第(1)项的规定处罚;管志诚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应依照该规定第二条第(1)项的规定处罚。管志诚一人犯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管志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并处没收管志诚的个人财产。查获管志诚的赃物,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




    据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18日判决:

    一、被告人管志诚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没收管志诚全部个人财产。

    三、管志诚用赃款购买的3套房屋、冷藏车1辆,予以追缴。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管志诚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实,主动坦白并检举他人犯罪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管志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管志诚在司法机关掌握了大部分犯罪事实,并经反复教育后,才开始如实供述,并非主动坦白,至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不能证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管志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于1991年8月21日裁定:驳回上诉人管志诚的上诉,维持第一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判处管志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管志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贪污公款,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管志诚受贿和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第一审判决和第二审裁定认定管志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27日裁定: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管志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附录:郭盛永:《“干女儿”与“贪爹爹”》

十个贪官九个色,在人们心目中,已是不争的事实。可是,贪官的情妇队伍里,有一种“精品”异军突起,令人惊叹的是这些“精品”情妇身上贴着“干女儿”的标签。

在以往倒下的贪官中,携“干女儿”谋私乱政的有一串串名字,如北京市全兴公司经理、龙泉宾馆原董事长刘利华、原首都钢铁公司北钢公司党委书记管志诚等,他们都是把小情人认做“干女儿”,二者沆瀣一气,“各耍其能,各取所要”,在似是而非的高雅亲昵中实现了“双赢”,国家和人民利益却成了冤大头。笔者仔细端详发现,他们这种“创意”有着明显的“优势”特点:

其一,“干女儿”是贪官偷情的“方便面”。“父女”关系可以常来常往并同室居住,能把“地下情”公开化。如安徽原宣州市委书记赵增军与年轻女干部樊敏,于2000年情人节在宾馆摆酒宴,赵当众宣称:“我和樊敏是义父义女关系。”两人此后在这里“定点”就寝(见2005年9月22日《文摘报》)。

其二,“干女儿”是贪官污秽的“说明书”。原湖南烟草大王黄大康长期与“干女儿”黄美清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黄美清悄悄地记了“生活笔记”,既有两人的罗曼史,也有黄大康接受贿赂的笔笔数目,后来黄美清被人杀害因日记本使黄大康东窗事发( 2001年12月11日《东南早报》)。 

 其三,“干女儿”是贪官腐败的“集装箱”。管志诚“年近六旬、五短身材、狮鼻大嘴”,其身边有两个“干女儿”:30岁的于惠荣和年仅24岁的杨娣。管索贿受贿的赃款,有42万元给了情妇于惠荣,11万元给了情妇杨娣。最后管被处决,于获无期,杨亦受惩(2007年4月27日《中国共产党新闻》)。

其四,“干女儿”是贪官的温柔陷阱。诚然,“干女儿”是“精品情妇”,“价位”自然要比“同辈情妇”昂贵的多,贪官由此累得常“弯腰”终“趴下”。刘利华当其“干女儿”的姐姐患病时,大显英雄救美气度予以埋单,但他却向公款张开了饕餮大嘴,终因肆贿被判20年(见2006年12月12日《京华时报 》)。

然而,贪官认漂亮女孩做“干女儿”并非超级“发明”,在古代也不乏其例,清朝著名贪官和绅就有自已的“干女儿”纳兰,实际上就是小妾。

“干女儿”为钱“献身”,贪官为色以权谋钱讨好小女人,是典型的“色情腐败”,乃旧官场垃圾的死灰复燃。因有一定的“公开性”,反腐部门不妨就“干女儿”的标签切入,来个顺藤摸瓜,搅乱其“鸳鸯梦”,阻止他们把腐败的“生米”做成“熟饭”。


(作者:郭盛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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