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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年7月30日 - 日俄签秘密协定

(2007-07-23 18:18:17) 下一个


1907年7月30日

日俄签秘密协定



1907年7月30日,日、俄在彼得堡秘密签署《日俄协定》。《日俄协定》分公开协定、秘密协定、附款和换文四部分。秘密协定为:

(1)将中国东北三省划为南北两半,北部属俄国势力范围,南部属日本势力范围。

(2)俄国承认日本与朝鲜的现存政治关系,不阻挠此种关系的继续发展。

(3)日本承认俄国在外蒙古的特殊利益,并不加任何干涉。

附款规定日俄两国在中国东北的势力范围分界线;从朝边境西北端起,经珲春、毕尔滕湖极北端至秀水甸子,由此沿松花江至嫩江口,再从嫩江口上溯至洮儿河口,然后洞洮儿河口至该河与东经122度相交处。


四次日俄密约简介:

1907~1916年日本与俄国订立的四次侵华秘密协定。日俄战争改变了两国在远东的力量对比。俄国战后元气大伤,革命兴起,沙皇专制制度开始动摇;为确保在华既得利益,遂谋求对日英妥协。日本虽在战争中崛起,但也付出了沉重代价,无力将俄国势力逐出远东,也需要与俄国缓和矛盾。战后美国极力向中国东北地区扩张势力,促使日俄相互靠拢。英法为对抗德奥同盟,力促日俄改善关系,这一切为两国缔约创造了国际条件。这些内外因素,促使日俄由仇敌走上结盟的道路。

第一次日俄密约是1907年 7月30日(光绪三十三年六月二十一)在彼得堡签订的《日俄协定》中的秘密部分。共四条。主要内容见上。

这是日俄勾结的第一步,是第一次世界大战酝酿阶段帝国主义国家划分势力范围的协定之一。日俄依据该约实际上瓜分了中国东北及外蒙古和朝鲜,中朝两国蒙受了严重损害。

第二次日俄密约是1910年7月4日(宣统二年五月二十八)在彼得堡签订的《日俄协定》中的秘密部分,是第一次日俄密约的补充和发展。1909年美国为染指中国东北,提出“满洲铁路中立化计划”。由中国向列强借款,赎回东北境内的所有铁路,以打破日俄对东北铁路的垄断(见诺克斯东北铁路“中立化”计划)。日俄为共同对抗美国而达成秘密协议。密约共六条,主要内容是:两国进一步确认第一次密约所划定的势力范围和两国在各自的势力范围内的特殊利益,并互相担保不以任何方式阻碍对方在其势力范围内巩固及发展特殊利益。如两国特殊利益受到威胁,缔约双方将采取联合行动或提出援助,以捍卫上述利益。这次密约具有明显的军事同盟色彩。它加快了俄国侵略中国北满、蒙古和新疆等地的步伐;使日本加强了在南满的地位,并得以放手吞并朝
鲜。

第三次日俄密约于1912年7月8日签订于彼得堡,共三条,主要划定日俄在中国内蒙古和东三省西部的势力范围,要点为:①展划第一次密约分界线,从洮儿河与东经122度交点起,界线沿交流河和归流河至归流河与哈尔达台河分水岭,再沿黑龙江省与内蒙古边界至内、外蒙古边界末端,线南北分属日、俄势力范围。②以北京经度 116度27分划内蒙古为东西两部分,东部属日本势力范围,西部属俄国势力范围。这次密约使日俄进一步把侵略势力伸入内蒙古,更加严重地损害了中国主权。

第四次日俄密约是1916年7月3日在彼得堡签订的第三次《日俄协定》的秘密部分。俄国为应付欧洲战争,并保住侵华权益,急需与日本结成同盟,以便从日本得到武器和其他援助。日本则担心大战后西方列强重返东方,与其进行争夺,也要求与俄国结盟。双方很快达成协议。
密约共六条,主要内容是:①两国为使中国不落入任何敌视日俄的第三国政治势力之下,必要时开诚协商,制定办法,以阻止这种情势发生。②缔约国一方如与上指第三国宣战时,另一方一经请求,即予以援助,两缔约国在未得彼此同意之前,不得单独媾和。③实行军事合作的条件及方法,由两国主管当局确定。④本约有效期至1921年7月14日止。这次密约和公开的协定将日俄势力范围从中国东北和内、外蒙古扩大到整个中国,并准备相互以武力支援来“保卫”其侵华权益,从而日俄正式结为军事同盟。
 



    对列宁的一种误读

    有些读过中国近现代外交史的人中,由于没有从事专门研究,还存在另外一种意见,即认为,十月革命后列宁曾经主张废除沙俄时期与中国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这些同志认为,既然连列宁都主张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那我们为什么还要以“不平等条约为基础,解决边界问题”呢。

    其实,这是对列宁的一个误解。列宁对旧俄与中国“不平等条约”的主张,首次见诸于1919年7月25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对中国人民和中国南北政府的宣言》(通称《加拉罕第一次对华宣言》)。

    《宣言》中写道:“苏维埃政府把沙皇政府从中国人民那里掠夺的或与日本人、协约国共同掠夺的一切交还给中国人民以后,立即建议中国政府就废除1896年条约、1901年北京协议及1907年至1916年与日本签订的一切协定进行谈判。”

    请注意,以列宁为首的苏俄政府在《宣言》中所指要“废除”的条约只是1896年以后的各项条约,并不包括1896年以前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

    列宁所指的条约是:1896年6月3日有关俄日争夺中国东北利益的《中俄密约》、1901年9月7日“八国联军”政府迫使清廷签订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1907年3月30日签订的重新瓜分在中国东北、外蒙及朝鲜势力范围的《第一次日俄协定及密约》、1910年7月4日,日俄确认第一次密约之各自在华特权的《第二次协定及密约》、1912年7 月8日俄日的《第三次密约》、1916年7月3 日俄日签订的《第三次协定及第四次密约》。

    1920年9月27日苏俄《加拉罕第二次规划宣言》第一条写道:“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宣布,以前俄国历届政府同中国定立的一切条约全部无效,放弃以前夺取中国的一切领土和中国境内的一切俄国租界,并将沙俄政府和俄国资本家阶级从中国夺得的一切,都无偿地永久归还中国。”

    这里可能产生误解是,“一切条约”包括了《瑷珲条约》、《北京条约》等割占领土的条约。但是,1924年5月30 日《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第三条规定:“两缔约国政府……本平等、相互、公平之原则,暨1919年与1920两年苏联政府各宣言之精神,重订条约、协约、协定等项。”第四条规定:“苏联政府根据其政策及1919与1920年两年宣言,声明前俄帝国政府与第三者(按,主要指日本)所订立指一切条约,协定等项,有碍中国主权及利益者,概为无效。”

    这里指明的是“1919与1920年两年宣言”,当然,有效范围仅为1896年及1896年后所签的各项条约,并不包括1858年至1896年之前的那些不平等条约。

    《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签订后的第二天,即1924年5月31日,中苏正式建交。

    至于黑瞎子岛、银龙岛,即使按照不平等条约也理应属于中国,但是19世纪那些条约签订之后,一直处于俄方控制之下,中苏关系恶化之后,苏方在岛上加强了岛上的军事设施。

    此外,黑龙江主航道紧临俄远东第一大城市哈巴罗夫斯克城下,近年,俄罗斯边防军和地方当局更在“哈巴”与黑瞎子岛之间架设了人工操纵的开合浮桥。据俄方报道,根据2004年10月《补充协定》,俄方已经在拆除设施,计划搬迁岛上居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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