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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罂粟4:\'变性\'手术在法院眼皮下进行

(2008-05-18 19:10:56) 下一个


《上海罂粟----中国房产第一案亲历》(4)

(>>>>接上期)


情节曲折、丰富,俨然一部连续剧般的“上海滩大姐大”故事,以束萍被判18年徒刑落下帷幕,但她的退场,却刚刚拉开了秣陵商厦 (“阳光城”)十多年纷争、并成为中国房地产天字第一案的序幕。大姐大束萍曾经任职的路华公司,随即撕毁与弘丰公司签订的协议,要求弘丰公司退款,因为标的数额巨大、也因为牵涉到多家国有企业和部属企业用地,官司一起步就是高级别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成为一审法院。

1996年11月18日,路华公司(已改名为“南侨公司”)以弘丰公司、振新公司(已整体转入上海建工集团,因此著名的建工集团卷入此案,再次抬升该案的重要性和牵扯面)为牟取暴利,非法炒卖项目炒卖,请求法院确认南侨(路华)与弘丰的协议无效,判令弘丰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利息,建工集团(振新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弘丰公司与束苹主持下的路华(南侨)公司究竟签订了一份什么协议呢?

在这份协议中,双方约定:弘丰公司将“阳光城”(原秣陵商厦)中的建设份额8.4万平方米,投资得房率为61%即得房5.13万平方米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利益转让给路华公司,该项目建设原公摊由弘丰公司提供的钢材、木材、水泥等转由路华公司提供,对外路华公司暂以弘丰公司的名称参加建设。

这其中,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弘丰公司所转让的国有土地开发使用权,实际上是行政划拨用地,依法不得转让,更不得转让给外商;二是弘丰公司所转让的建设份额,有一半并非其自有的,而是属于振新公司(建工集团),而振新公司(建工集团)从未与路华公司(南侨)签订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考虑到弘丰公司在项目前期开发做了大量工作,路华公司(后来的南侨)支付弘丰公司项目补偿费2500万元人民币”。这一点实际上相当关键,弘丰公司作为一家国有资本投资的、“为系统内部服务”的“集体企业”,之所以会将项目倒卖,这是很关键的动因。而三家联建方中,另两家“血统”更为纯净的国有企业,默认了弘丰公司的“倒卖”行为,并在此后积极配合(在诉讼过程中,原属“中储”的土地,有80%被奇怪地转到了弘丰公司的名下),这其中,弘丰公司的“自负盈亏”的性质是否起到了关键作用呢?这样一个不可能“亏”、只可能“盈”的项目,显然如果在更为纯净的、不能“自负盈亏”的国有企业手中,即使倒卖出好价格,那也是国库收益而已。实际上,在闻声2002年介入这个项目至今,六年多时间对这个项目的深入操盘,发现这个项目复杂表象的背后,就是这样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推动力在运作着,国有企业的纯净血统,在相当一些人看来,既是机会所在,也是障碍所在,弘丰公司出面倒卖,或许正是“扬长避短”的仅有模式……

起初的操作是顺利的。协议签订后,束萍主持下的路华公司(后来的南侨)于1994年10月至1995年3月共支付弘丰公司2726.2万元人民币,套现在顺利而悄悄地进行着。

1994年9月15日,弘丰公司与振新公司(后来的建工集团)签订协议,约定振新公司将其4.2万平方米建设份额及得房等权利、义务、责任及利益一次性全部转让给弘丰公司,弘丰公司除按实结付振新公司投入项目建设费用外,另支付振新公司项目转让补偿费1250万元人民币,弘丰公司实际支付振新公司1421.39万元人民币。至此,作为项目参建方的振新公司(后来的建工集团)实际已经套现。

但随后,“大姐大”束萍东窗事发,锒铛入狱。南侨公司(原路华公司)翻脸不认帐,烽烟燃起。

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这个项目的另一个关键人物,弘丰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胡冰。闻声后来多次与这位胡总经理打过交道,乃至在上海市政府的会议室里拍案相向,坦白地说,他是少数值得闻声钦佩的人,上海滩难得的“爷们”,说句表扬他的话,他实在“不像上海人”,身材高大,性格强悍,没有一般上海男人惯有的委琐或阴柔。从工商登记的材料看,他是在1991年弘丰公司最早的前身“上海市集体企业房产开发公司”转为“上海市工业系统房地产联合总公司一分公司”时,被任命为经理的(此时中国商场尚没有流行“总”字头)。此后,无论是这家公司的多次更名或股权变更,还是与“阳光城”(原秣陵商厦)项目的无数纠葛,乃至与闻声所在团队由敌变友,胡冰都是一个关键人物,有的时候甚至是导演兼主演。

据项目“老人”们和他自己亲口透露,束萍出事后,胡冰也受了不少牵连。一种说法是被检察院拘留调查,另一种说法是被纪律检查委员会双规,闻声一直没有得到确证,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他确实为此被限制过人身自由的。据他亲口说,那年正好是他女儿高考,因此对孩子影响很大,成为他终生的痛,后来这成为他向我们索要上千万“补偿款”的私人理由之一。

闻声的团队介入这个项目后,胡冰成为我们前两年的主要工作对象(或可说是打击目标)。本书以后的篇章中还将无数次地提到他。

1997年4月,上海市高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毫无悬念地支持了南侨公司(路华),认为弘丰公司与南侨公司(路华)之间的转让协议无效,判令弘丰公司返还人民币2726.2万元及利息,但也驳回了南侨公司(路华)要求振新公司(建工集团)负连带责任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倔强的弘丰公司和胡冰不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这是这个项目“一进宫”。最高法院经审理后于1997年12月3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一审判决下达之前1个月,发生了一件重大的事件,却在一审、二审过程中从未没提及:1997年3月20日,上海市房屋土地局居然在诉讼期间同意变更了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被指非法转让项目的、并惊动了检察院或纪委进行调查的弘丰公司,居然获得了80%的土地使用权。这一“变性手术”,其所发生的时机、动机、过程,以及两级法院对此的视若无睹,对闻声来说,一直是个难解之迷,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这个项目从“血统纯净”的国有企业转向“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并试图再转给纯粹市场行为主体的外资企业,其幕后的巨大推动力,依然在起着相当有效的作用。这一土地使用权变更行为,带来了巨大的后果:

一、它成为日后最高检察院指责最高法院办错案的关键理由(见下期);

二、它成功地实现了土地从国有企业向集体企业的转让,为今后的进一步市场花转让打下了最重要的基础,而国家却并未收到足够的土地出让金(弘丰公司的一半土地,也即总土地40%的面积至今也从未办理过出让手续,缴纳过一分钱的出让金);

三、它成为日后纷争的祸根之一。日后,弘丰公司就是凭借这两张平白获得的土地证,以区区5%的小权益将整个项目玩弄于股掌之间,控制了项目的走向、节奏,并且一直将项目进度拖后到弘丰公司改制完毕、其经营人员可以堂尔皇之地将项目“补偿款”转入非其本公司帐户。

上海市房地局在土地使用权的变更中,还有一个费解的行为:将一块土地拆成了三张土地证,其中两张分别为40%(各5453平方米,合共10906平方米),都归到了弘丰公司名下,弘丰公司只缴纳了其中一张的土地出让金,而按规定,未经出让的土地是不得转让的;另一张20%的土地权益,保留在了“中储”公司(它下属的上海海沧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始承接具体管理,今后我们叙述时,为便于理解,如无特别说明,中储和海沧就是同一主体)。中央国企“中储”在上海黄金地段的土地,就这样悄悄地转移到了“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名下,并做好了下一步继续转让套现的充足准备。

上海市高院和最高法院的两审判决,等于从根子里杜绝了弘丰公司或其背后的任何人“借壳”卖地的美梦。客观地说,在政策与法律等重的中国房地产管理体系中,两级法院的判决无可挑剔。但非要板起脸来“讲法律”,“空子”还是有的。

不甘心失败的弘丰公司走出了最后的一着,向最高检察院申诉。要指望最高检察机关就一个房地产案件对最高法院启动抗诉程序,这在大多数人看来实在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这个事件奇就奇在:最高检察院还真的破天荒地提出了措辞相当严厉的抗诉,并且,一个神秘的记者在不同的报刊连同内参上发布了内容相似的文章,与此桴鼓相应,这个项目由此也成为罕见的同时惊动“两高”(最高检和最高法)的房产项目,一个中国头号房产案即将诞生,详情请看下期分解。

(未完待续/ 版权联络winsoundideas@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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