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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军舰停泊他国港口有规矩 (图)

(2007-12-02 05:14:14) 下一个

  中评社讯/日前,美国“小鹰”号航母停靠香港“未遂”事件,引起世界关注。那么一国军舰停靠他国港口或通过其领海,在国际法上有些什么规定?军事舰艇出访和本国港口接待他国军事舰只方面又拥有哪些规则和权利呢?

  海军是惟一可携“装备”出访军种

  在世界军事外交舞台上有一种普遍说法,即:海军是和平年代惟一可以携带自己的“武器装备”越过领土、领海,对别国进行友好访问的军种。事实上,在中美军事交流中,海军也是两军互访最多、交会面最大的军种:1986年11月,美舰首次访华;1989年4月,中国海军首次访美。此后,中美两国海军都曾多次互访。这起到了促进两国、两军相互瞭解、消除疑虑、建立信任的积极作用。而就在本周,应日本海上自卫队邀请,中国海军“深圳”号导弹驱逐舰于11月28日至12月1日对日本进行首次友好访问,而日本海上自卫队也将派舰艇回访我国上海港。

  在两国海军互访时,必须要双方先达成初步意向,然后由一方提出邀请,另一方接受,双方再磋商具体细节,比如协商到达目的港进行哪些访问或交流活动,是否举行联合演习等。

  美航母此次入泊香港未经邀请

  与访问不同,这次美国的“小鹰”号实现根本没有经过中国军方和政府的邀请,便直接开抵香港外海。从国际法角度看,一国军舰事先未经邀请,就自作主张地通过我国领海进入香港“接受补给”,的确与理不通。当然,其中也有历史遗留因素的作用。

  在港英政府统治时期,根据西方列强间的“利益共用”原则,美国军舰可像英国军舰一样随意入泊香港口岸。即使在冷战时期,香港一直是美国军舰在亚太地区的一个重要补给站。美国经常安排部署在西太平洋或是往返印度洋执勤的美军舰船前往香港“接受补给”,幷对港英政府进行“访问”。

  在香港回归前,中美双方于1997年初达成协议,允许美国军舰在香港回归祖国后继续到香港进行维修和补给。但根据协议,美国军舰访港必须事先得到中国政府的允许,然后安排其在香港停泊的有关细节,如无线电通讯、后勤供应、往返的交通艇等。

  香港回归后,每年平均有60至70艘美国军舰访港。其间,美国军方也的确是提前向中国政府申请许可,在获得批准后,才驶进香港接受补给。当然,中国政府也会视实际情况,有的予以批准,有的则拒绝,这也完全合乎国际法规定。

  “无害通过权”是问题焦点

  还有一个问题是,“小鹰”号访港时,需途经香港以外的大片中国领海,这就涉及了海洋法上的“无害通过”问题。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7条规定:“所有国家,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力。”这里无害通过权中的“无害”是指不妨碍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与安全,不违反有关法律。1997年11月17日,美国海军“华盛顿”号航母通过苏伊士运河时,舰载机不能起飞,侦察和火控雷达不能开机,所有武器均不能处于打开或运行状态。同行的还有一艘“洛杉矶”级核动力攻击潜艇,它在水下不仅不悬挂国旗,连舷号都要涂掉,但在通过位于埃及领海内的运河时,却必须按照海洋法规定浮出水面,幷且悬挂美国国旗,其电子设备和武器都要实行严格管制。

  军舰在他国领海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的问题,海洋强权国家和主要沿海国一直存在严重分歧。美、英、日等海洋强国都主张,包括军舰在内的所有船舶都可“无害通过”别国领海,无需提前通报,更无须获得同意后再行通过。但许多沿海国家则认为,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有权根据本国情况,宣布外国军舰通过其领海是否取得预先许可。坚持这一立场的国家主要有:越南、印度、韩国、苏联(俄罗斯)等国。在冷战时期,美苏两国就曾因此险些诱发一场战争。1988年2月12日,美国海军的3艘巡洋舰和驱逐舰藉口“维护在他国领海内的船舶无害通过权”闯入苏联领海,一直行驶到距苏联黑海舰队大本营——塞瓦斯托尔军港7海里处。苏联以美舰“侵犯领海且有危险动作”为由,命令两艘护卫舰前往拦截。美苏舰艇在苏联领海内剑拔弩张,战争一触即发。苏联高层命令军舰不得使用武器,于是苏舰先向美舰发出抗议,然后发出 “我舰奉命撞击你舰”的信号,开足马力全速撞击,双方军舰各有损伤。美舰为控制事态,迅速撤出苏联领海。时至今日,关于军舰能否无害通过别国领海,还是各国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

  有的国家就担心,比如当一国在本国领海举行军事演习时,其他国家的军舰向该国政府提出请求,让其“无害通过”该国领海。由于军舰上都有先进的情报搜集设备和处理能力,虽然海洋法规定在他国领海通过时,电子设备及武器不得处于运行状态,但这更多要靠军舰的“自律”了。一旦电子设备运行,无疑会搜集诸多该沿海国的军演秘密,从而危害该国安全。所以,沿海国有充分理由拒绝他国军舰在此时通过其领海。

  中国政府认为:军舰不同于一般船舶,不能同等对待。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明确规定:“作为国家行使主权的体现,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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