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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长老制基本原则与实践(5)

(2010-02-23 10:21:13) 下一个

第四章  地区、国家的教会和长老区会、总会之工

 

整个宗派的架构和教义准则

大部分长老制教会有三个集会的层次堂会、区会、总会(宗派)。[1] 在这页的图表(表一)用三种不同大小的圆圈来表明,较小圆圈集合在较大圆圈里。各个圆圈表示教会的集会;较大圆圈比较小圆圈,拥有更多的权柄。主基督在新约里将管理教会的权柄,唯独赐给长老们;所以,长老 们监督这三个层次的集会。正如“堂会”管理地方教会,“区会”管理地区教会,“总会”管理全国的教会。那么“区会”[2]是什么?区会是由地区教会的所有长老组成的。因为每个地方教会的每位长老,同时在一起开会是不可能的,彼此相近的地方教会应组成一区;因此“区会”是由同一个地区的所有地方教会组成的。“总会”是什么呢?总会是管理整个地理区域的全部教会,由在其范围之内的每个地区教会所派来的长老代表所组成的。因为地区的、语言的、文化的、历史的、政治的界限和金融的限制,使遍及全球的组织联合非常不切实际,所以在历史上,长老会的各宗派侷限它们自己,只在一个国家或一些邻近国家的地区之内 。因此,“总会”是代表一个国家或全宗派之内所有的长老区会。[3] 

表一:教会会议的构造

 

前述“教会治理第九原则”显示:圣经中的众“地方教会”是彼此同工,如同一个教会,共同处理的议题是不只影响某一堂会的问题,乃是影响众教会的共同问题。“区会”和“总会”表达基督教会的合一(弗44),并照圣经的方式如《使徒行传》15章一样,为了需要,区会众长老或总会众长老在一起开会,以讨论教会重要问题。将教会划分为众“地区教会”和“长老区会”,是随着事工分工配的原则,参《出埃及记》18章、《申命记》178–12节、《列王记下》198节;11 。“区会”为了牧养“堂会”,协调众堂会之间的事工,讨论影响全地区教会的事情,长老区会应该定期经常开会(徒2017)。同样,“总会”为了牧养“区会”,协调众区会之间的工作,讨论影响全宗派的事情,“总会”应该定期经常开会。这些会议也提供机会给从地方教会、区会来的长老,一同团契,彼此帮助,互相劝告,和一齐敬拜。因为教会有太多长老们,所以地方教会和长老区会通常派代表来参加这些集会。[4] 长老区会和总会有责任决定,由哪些长老组成代表团来参加开会。通常参加总会的区会长老人数,是由宗派治会章程决定。长老区会经常最多只能一年开会二到五次;而且许多人要参加总会,[5] 而他们通常必须从很远的地方来,因此教会实际地只能一年召开一次总会(有些宗派只能两、三年开一次。)

一般来说,长老区会之工和总会之工很相似。它们经常采用相类似的委员会(请看下面)。简单区分来说:长老区会组织地区性的工作,而总会组织全国性的工作。长老区会是地方教会可上诉的法庭;总会是长老区会可以上诉的法庭。较低层次的议会,可以将不能解决的议题或难题,交付较高层次的议会。因此,总会是教会中上诉的最高法庭。

因为总会是全宗派里上诉的最高法院,所以总会所决定的最重要议题之一是:什么是全宗派的教义准则和教会治理章程。为了教会的彼此联合和互相合作,教会必须有一样的信仰和相同的教会治理模式。既然不可能想像每位会友,甚至每位教会领袖,对每一议题都有完全一致的信念,所以教会必须认信相同的基要真理。而且,许多问题是与教会治理的方式有关,不是关乎个人认信基督耶稣的信仰告白;所以,教会必须有一个协议,教会事奉当如何同心同工互相配合,否则教会众长老如何能共同治理教会呢(摩33)? 《以弗所书》45节说那些被上帝蒙召的,是“一主,一信,一洗”,然而,除非教会能同意所信的主是谁,教会持守的信仰是什么,施行的洗礼是什么,否则她如何能宣称自己是合一的教会呢?很多教会说她们持守圣经为上帝无谬的话,但对于圣经所教导的为何,却彼此不能达到共识。因此,宗派必须有信仰章程。大部分长老宗和改革宗教会采用《威斯敏斯德准则》或是《三大联合信条》(《比利时信条》、《多特信条》、《海德堡教理问答》)作为她们的教义准则(也称为次要的准则;主要准则是唯独圣经)。[6]

因为各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处境,而且关于治理教会的许多细节,圣经没有精确明细的指示,因此全世界长老会和改革宗教会,各有其不同的治会章程(也称为第三准则);虽然在教会治理的基要真理上,她们的意见一致,但是仍有许多细节,依据宗派的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7] 教会接纳了教义准则后,教会应极少变更它们,因为它们是表白圣经永不改变的真理;但有时教会需要对治会章程作些微调适,以适应教会已有的变化。 [8]因为基督是教会唯一的元首(参教会治理的第一原则),所以教会章程不属于国家政府,与之无关;因此按照圣经和圣灵的引导,教会必须决定自己的教义准则和治会章程,不可以受到政府的干涉。

因为很多人参加这些会议,所以长老区会和总会必须设立议事规则,确定他们如何进行开会。大部分长老教会采用《罗伯特议事规则》[9]和教会法规。这些会议按正规记录动议、决议、实行,写在会议记录上,可以永久保存(林前1440)。

 

长老区会和总会的纪律

有关于政策、敬拜或教义的问题影响地区或全国的教会,长老区会或总会应该各自讨论,寻求解决之道,正如耶路撒冷长老们开会讨论割礼的事一样(徒15)。有时,区会或总会会设立委员会,来仔细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报告。然后,区会或总会审阅这些委员会的报告,决定是否应采纳推荐这些报告给地区教会或全国总会。既然教会全体应该将区会或总会的决定“交给[众教会]遵守”(徒164–5),所以区会或总会的会议是一种“教会法庭”,有权执行其决定,督导天国钥匙的运用,在其管辖范围里维持纪律。地方教会的堂会由区会直接督导,长老区会由总会直接督导。

在圣经里“教会”不只是指“地方教会”,《马太福》音1817节也可以运用在地区教会与全国总会。因此,如果一位地方教会成员觉得他所属的堂会犯错,想要上诉,他可以在长老区会上诉,在区会众长老们面前提出申诉。如果长老区会觉得这堂会有错误,则可以推翻堂会对此人的判决。如果长老区会支持堂会对此人的惩戒行动,而某位长老或堂会不服所属区会的此决定,则他们可以上诉总会,即在全国教会(宗派)的长老会议时候提出申诉。如果总会觉得长老区会有错误,它可以推翻长老区会的决定。

另外有的时候,长老区会的成员有可能应该针对其他成员提出控告,对不肯悔改的长老执行惩戒行动。如果某一长老想要反对长老区会的惩戒行动,他可以在开总会时申诉他的案件。

最后,在区会或总会开会的时候,会议按正规审查较低层次的会议事工,审阅其会议记录,定期差遣长老代表,访问地方教会,然后对长老区会报告。如果一堂会或长老区会轻忽职守,长老区会或总会可以采取措施,纠正其错误。总会也检查它自己的会议记录。

 

教导长老的培训和按立

长老区会应该提供所需,用于培训教导长老,然后验证他们是合格的,核准教会召请他们作牧师,并按立他们。栽培、鼓励、培训、考验年轻弟兄,来担任福音圣工的职责,是在堂会带领之下的地方教会开始进行的;但是必须由众长老来按立新的长老(请看提前414和第八原则),而且因为教导长老需要特别的神学训练,而治理长老(地方教会堂会成员,绝大多数都是治理的长老)不需要如此要求,所以地方教会通常不应自己单独培训按立教导的长老。大部分的长老区会,都有常务委员会提供所需来执行。这些“委员会”帮助那些感到上帝呼召,且有教导的长老恩赐的弟兄,预备他们成为合格人选,通过验证与按立;但是“委员会”没有权柄能独自验证与按立任何人;这是长老区会的责任。长老区会或者总会,通常应该设立神学院或其他培训课程,来确保预备作教导的长老的弟兄,受到圣经和神学的良好教育。长老区会应该确保教导的长老候选人,明白且坚守教会的教义准则(教会正式的信经或信条,总结教会所相信的圣经基要真理教义),有敬虔的生活。通过地方教会和长老的同意,区会应该确认圣灵是呼召此弟兄,成为教导的长老(提前31–7;多16–9)。但是,政府及其机构在此过程中应当毫无参与,一点也没有资格判定谁应或不应被按立,或者决定教会应该怎样培训牧师。同样,靠关系和亲戚关连,在这个过程中一点都派不上用场。

 

 

宣教和教会的开拓

教会必须支持传福音到全世界的事工(太2818–19;徒18)。因此,众长老区会和总会,应该在地区教会和全国教会培育对外宣教的热忱。长老会宗派一般皆常设“外地宣教委员会”,来督导与促进教会支持、差遣宣教士向外宣教,这是效法教会差派保罗和巴拿巴,到外邦宣教的榜样(徒131– 3)。为了帮助督导宣教士的工作,提供给他们后勤支援,总会经常聘请专人参与外地宣教委员会的事奉。

区会与总会也应该培育对内宣教的热忱,在各自的区域范围内支持传福音,布道植堂,设立新的教会,甚至设立新的长老区会。通常,长老会的宗派总会与区会,皆有常设的“本地宣教委员会”,来帮助协调这些事工。这些委员会也处理非本宗派教会,申请加入本宗派之案件;这些委员会负责与这些教会的交通来往。这些新成立或申请加入的新教会,是由当地的长老区会来作最终决定,是否接纳其入会。

            一般来说,长老会里按立教导长老,其过程有三个步骤:1长老区会的看护当堂会在其地方教会,认为并鉴定某一弟兄有教导恩赐,可以成为教导长老,他们就将他推荐给长老区会。长老区会的成员简单地对他进行面试,开始熟悉此候选人。如果长老区会认为这位弟兄的确应该追求更多的培训,就表决接纳此弟兄在长老区会的看护下。此即表明:长老区会承诺为此候选人祷告,帮助培训他,通常是将他推荐给神学院。2讲道许可一旦候选人的培训学习进步到足够的水平,长老区会就会邀请他来到长老区会,测试他的知识和讲道恩赐。通常,长老区会要考核他,关于神学、圣经知识、教会历史,还有圣经的希腊文和希伯来文。一般情况下,长老区会也需要候选人有敬虔生活的见证。另外,他必须要在长老区会讲道,使他们能了解他的讲道技巧和恩赐。通常他也必须写作神学研究报告,以显示具有神学写作能力。如果长老区会对此候选人满意,认为他是一敬虔的弟兄,相信圣经的教义,有教导和领导教会的恩赐,则他们将会认定他合格,给予他讲道许可。此即表明:长老区会推荐此弟兄给教会,是传讲上帝圣道的人,鼓励他在有机会时就去讲道和教导。一旦候选人接近完成他的神学训练时(一般指神学院),他可以开始寻找教会,等候召请,在某一地方作教导的长老。3按立一旦候选人完成了他的神学教育并接受了教会的呼召,担任教导的长老,他所属的长老区会必须决定,是否应该核准对他的召请和按立他。在进行按立之前,长老区会通常会要求另外的考试,是关于神学、护教学和教会治理。如果候选人是从其他宗派转入本教会,而已经得到训练,认证,或已按立,则按照其当事人的情况,这个过程可以简化。

 

区会与总会的委员会之其他常见工作

总会经常(甚至长老区会有时也会)差遣代表到其他长老会和改革宗宗派,和她们保持联系,作为伙伴教会(请看注释48)。他们这样行,为要追求基督教会的合一,依据圣经所说“基督的子民必须合而为一”(约1722–23154–5;弗43–41316;请看第九原则)。为了追求与保持这些联系,这些宗派教会都设立“教会合一和交流”委员会。通过这些关系,宗派可以在教会教义和生活上,发展认同合一,增进越来越密切的关系,甚至可能的话,两个宗派最后联合成一宗派。另外,如果一个宗派离开圣经教义,其他忠信的宗派应该呼召她悔改归正、归回圣经的信仰。

效法《使徒行传》1128–30节的榜样(请看罗1525–28;林后81–15),区会与总会设有“慈善委员会”。区会或总会所组织的救助行动,是一地方教会或者一地区教会所不能独力承担的。

长老区会和总会经常也设立有其他委员会,例如为了出版圣经研究和神学著作,“基督教教育”委员会(效法圣经作者们的榜样,写下来并传递上帝的话语的榜样;请看西416);为了保持宗派历史的记录,有“教会史学家”委员会(效法圣经里记录上帝子民的历史;请看路11–4;约20312124–25;王上14291531;代下9:2912:15;斯102,等等);为了保持教会会员名录和奉献记录,有“统计资料”委员会(效法圣经记载家谱、地方教会的成员、他们的财产、甚至宝库的宝藏;请看出3233,路1020;腓43;来1223;启35;代上1-1223-27;拉15–27082–141018– 44;尼74–73101–27114–1226)。教会可按照需要,设立其他委员会,来作成具体的事工。         

最后,为了提供教会同工与职员的需要(提前5817–18;林前9:1–14),宗派总会通常会与财务服务公司商量,提供团体健康保险、退休计划、和其他福利,给牧师和宗派内的员工。



[1] 有些比较大的长老会宗派,在长老区会和总会中间也另设立“大会”(又名‘特别总会’)。请看《教会治理问答》第四章,第七节。

[2] “presbytery”(长老区会,或简称“区会”)此词是从希腊文(presbuterion; πρεσβυτέριον)而来。例如在《提摩太前书》414节希腊文此词,在和合本圣经翻译为“众长老”。有的英文译本(例如《新美国标准圣经》New American Standard Bible) 将这词翻译为 “presbytery”(区会)。

[3] 然而,长老会和改革宗各宗派,可以也应该与全世界中其它长老会和改革宗宗派发展关系。改革宗教会的国际大会(The International Counsel of Reformed Churches (ICRC) )就是一例证;这是个长老会和改革宗教会的国际团契,为了互相帮助与同工的目的而聚在一起。英文读者,请看网址:http://www.icrconline.com

[4] 另外,关于犹太公会、会堂和早期的下列讨论是重要的:1)《雅各书》22节特定地称呼教会为“会堂”。2)新约的教会领袖,即长老/监督和执事,在犹太会堂里有其对应的职分。3)犹太人的地方会堂是在公会管理下的治理制度(这两个都是由长老治理的,例如:太152;可52273;路841;约3172648;徒18817,等等),这和“长老区会在总会之下,地方教会在区会之下”的治理制度相似类同。4)在《使徒行传》15章里提及的大会会议,和犹太人的公会相似。5)在《提摩太前书》414节翻译为“众长老”的希腊词(presbuterion; πρεσβυτέριον)(请看上面注释45)的用法,和公会/会堂与“长老制教会治理”是一致的,但是它和“主教制”、“会众制”不是一致的,因为这节经文所说的是“众长老”领导,这在主教制和会众制是没有的。6)早期犹太信徒的教会,跟随其熟悉的“犹太会堂”治理模式,这是很自然的;因此那些反对“长老制教会治理”的人,必须证明早期教会没用这个制度;不然其反对就不能成立。新约并未禁止这个制度,此单一事实就是支持这个制度的强有力的论证。7)圣经以外最早的教会记录,表明古代教会所使用的教会治理制度和现代长老教会相似。请看《圣经新辞典》,出处同上,‘Sanhedrin’,(公会)下册,543-545页,‘Synagogue’(会堂)下册,652-654页,James Bannerman著, The Church of Christ(初版,1869;再版Edmonton, Alberta: Still Waters Revival Books, 1991) 第二册, 282-288, 322; David W. Hall Joseph H. Hall 编辑,Paradigms in Polity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4) ,“Earliest Textual Documentation”, 55-61页。

[5]长老区会通常要求其地区教会中的教导长老,每位都要参加会议(因为他们在教会里的工作是全职的);治理长老则是由每个地方教会派一、两位治理的长老,参加会议。虽然任何长老可以参加长老区会和总会,但是在会议里具有投票权的长老人数,是平均分配给各区会的定数,所以在总会中可以公平表达每一区会的意见。

[6]这些教义准则是足够一致的,使得信守这些教义准则的宗派,能彼此维持联系教会的关系。例如改革宗教会的国际大会(ICRC;请看注释48)是采用《威斯敏斯德准则》和《三大联合信条》的教会组成的。

[7]本书后面“附录二”提供读者参考在历史上有名的1619年多特大会批准的教会治会章程。数百年来已经证明:这本治会章程对荷兰改革宗教会很有用。虽然中国长老教会可能应该采用自己的教会治会章程,然而这可以提供给中国教会在写作时,作为一个好的榜样。

[8]这些改变的例子,如牧师的退休年龄,参加总会的代表人数(跟随宗派的成长,代表人数需要改变),等等。

[9]请看注释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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