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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破产法跟英联邦的破产法比很烂

(2014-03-12 01:31:08) 下一个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

净水如天
 

 

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管窥

 

“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这句成语通俗地阐释了个人破产制度功能和作用。个人破产制度,通俗地讲就是个人在其资产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法律制度。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现实生活中遭遇偶然的投资失误或生活不测,个人都有可能使自己就此陷入无底的债务黑洞之中。在没有破产制度的情况下,甚至一辈子的收入都将用来偿还债务,并由此丧失东山再起的机会。通过香港发达的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可以依法寻求摆脱债务缠身的窘迫境况,重新开始正常生活。

从钟镇涛破产讲起

要了解香港个人破产制度的运作,不妨从明星钟镇涛的破产讲起。
  
 前几年艺人钟镇涛的破产事件曾一时成为香港街谈巷议的花边新闻。1988年,钟镇涛和章小惠结婚,二人婚礼极尽奢华,轰动一时。如章小惠的婚纱就出自戴安娜王妃的婚纱设计师之手,价值高达13万港币。钟镇涛原本生活简朴,但章小蕙追求时尚,每年仅服装费就达500万港元。而钟镇涛事业逐渐开始走下坡路,收入渐渐萎缩,又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因此做起了炒楼生意。1996年钟镇涛夫妇借款1.5亿港元炒买豪宅。不料,此时香港楼市正处在顶峰,两人不知不觉中站在了楼市的高岗上。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香港楼市泡沫破灭,钟镇涛夫妇所购各项目大幅度贬值,而所余贷款本息滚至2.5亿港元。20027月钟镇涛申请破产,同年10月法院裁定钟镇涛破产。按照破产法规定,破产期间钟镇涛赚来的收入都要上交香港破产管理署,破产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给予生活辅助后将其余收入用于还债。钟镇涛在生活上受到的限制包括:每月的置衣和剪发费用为500800港币、饮食20003000港币、住宿40008000港币、每天交通费为2030港币,等等。200610月,法院批准钟镇涛解除破产后,钟镇涛在接受采访时略带伤感地说:“这4年来,我在香港的房子是租的,拍戏时,制作单位没有开车接我,我就搭地铁。逛百货公司时,只能看不能买,因为我是破产的人!”同时又笑言,破产后“要买六合彩,若中奖,奖金全归我了!”

事实上,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因楼市、股市投机炒作失利而陷入负资产状态以致破产的港人为数甚多,钟镇涛只是因为其明星身份备受关注而已。根据香港破产管理署的统计数据,1998年香港个人破产数目为893宗,1999年即飙升至3701宗。此后逐年递增,2000年为4606宗,2001年为9151宗,2002年达到峰值25328宗,2003年略有下降,2004年以后大体稳定在每年万宗左右。可见,个人破产在香港已经成为一种较为常态的现象,破产制度作为针对民事债务的法律安排已经为广大民众所理解、接受和运用。当然,个人破产案件的增多也与香港经济在鼎盛时期过后逐渐从巅峰状态滑落,导致经济景气度不高的客观情况也有很大关系。

 

个人如何申请破产?

对于大多数债务人来说,申请破产是万不得已时的下策。如果打算申请破产,债务人要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债务人破产呈请书”和“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使法院相信其无能力偿还债务。需要说明的是,申请破产也是需要支付“成本”的。申请个人破产者需要向破产管理署缴纳8650港元,支付因管理破产案件导致的各项费用及开支,还要向高等法院支付法庭费用1045元。如果破产申请人聘请律师的话,还需付律师费。除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外,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将其资产收集和变现从而追回欠款。一旦高等法院向债务人颁布破产令,破产人就必须立即将其所有的资产交给受托人(一般为破产管理署)管理。破产人必须披露全部财产及债权,包括动产、不动产、现金、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等,不得有隐瞒、转移等行为,也不得在破产前后携带财产离开香港,否则都属犯罪。破产管理署(或受托人)会保证破产人获得收入后,保留足够应付其本人及家庭合理需要的部分,包括:住房、饮食、衣服、教育、交通、医疗、所得税等开支,法定的强积金供款等。

破产人的生活还将受到诸多限制:不准有较高价的物品,须变卖豪华家具,改用普通家具;不能购买房屋;不能有奢侈性消费,如乘坐出租车、出国旅行、到高级餐馆吃饭、买名牌衣物、出入娱乐场所;不能申请信用卡;100港元或以上的信贷,事前都必须披露破产身份;等等。为监督破产人是否违规,破产管理署的职员还会到其家中视察。虽然受到诸多限制,但与被人一天到晚追债相比,个人破产后的处境要好得多,因为有破产管理署负责处理债务问题。不过破产对个人声誉可能产生损害,一些对个人道德操守要求很高的职业更不允许破产的人影响行业的形象。很多专业行业不允许破产人继续持牌执业,如律师、会计师、地产代理、证券交易商、保险代理等。破产人也不能担任公司董事或参与公司的管理工作,不能担任太平绅士。

东山再起的破产人

如果破产人在4年期间遵守有关规定,那么一般在破产日后4年,破产令便可自动解除。如果以前曾有过破产经历,则需5年。如果破产人没能与破产管理署或受托人充分合作,或遵守有关规定,其破产期最多可延长到8年。当破产令解除后,旧债就可以一笔勾销,个人就可以重新建立信用,开始正常生活。按照法律规定,个人在资不抵债时,除了可以选择破产外,还可以通过“个人自愿安排”解决债务问题。所谓“个人自愿安排”是指债务人向法院和债权人提出还款建议,在利率和还款期限方面向债权人争取较宽松的安排,然后继续清偿欠款。债务人提出的个人自愿安排方案,必须在债权人会议上获出席和投票的债权人以大多数通过(即占出席及投票债权人所持债款总值75%以上)。采用个人自愿安排的方法解决债务问题,可使债务人避免背负破产的不良名誉;不用冻结资产,可以避免破产后受到的种种限制;对某些债务人来说还可以保住其高薪工作。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香港的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大陆地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乏借鉴意义,笔者认为以下两点尤为重要:其一,我国大规模推行个人贷款消费已经历时十余年时间,即将出现消费信贷的还款高峰期。特别是在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房地产领域,信贷规模快速膨胀。将来一旦发生大的经济波动,可能对一部分按揭购房者造成较大的经济压力。为此,加快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研究和推进,实为增强金融体系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未雨绸缪之举。其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防范个人债务风险的良好办法。但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需要一套完备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社会信用制度基础之上。我国社会当前相应的财产制度和信用体系尚比较薄弱,无法针对恶意破产行为加以有力的经济和道德规范。因此,亟需加强和完善相关的征信体系建设,提升社会的诚信水平。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学士、香港大学普通法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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