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而无修无不修 悟而无悟无不悟

子曰“述而不作” 修行路上明子以学为主 博文多数摘自网络 【明子心路】栏目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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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 第52章 守母章

(2010-09-20 15:23:27) 下一个

      恭闻万物生于道,是道为万物之母,而万物皆是道之子。既知我之为子,即当与道混合而无间。保母气而不失,全母命而不违。一切有作有为,皆属多事。安静自然,是尽子职。开兑济世者,何为乎?当知自止矣!不然,不保母气,不全母命。生我者,与我不相属,则我之命,于何长久乎?遗身殃,自然之势也。文中所言,正是此义。

       此章经旨,是见世人迷宗失本,逐浪随波,不求大道之根源,自取终身之殃咎,故以道援天下。使天下之人,反其本而藏其用。庶可保身固命,而不至于害天年矣!

 

天下有始,以为天下母。

       天下之有,有之之始。有之之始者,太极之初也。太极有始之初,名虽未立,理则已具。天地以此为始,万物以此为始,即是有名万物之母也。以太极言之,曰道;以生物言之,曰母。是故万物由此而生,万汇由此而出。天地间一切飞潜动植,有情无情,有色无色者,皆是从此有始之母,而生将出来。故曰:天下有始,以为天下母。

 

既得其母,以知其子;既知其子,复守其母,殁身不殆。

       既知道生万物,则得其母矣;既知万物由道而生,则知其子矣;所以,物从道出,物不异于道也;子从母生,子不异于母也。物不异于道,岂可弃道而求物乎?子不异于母,岂可捨母而求子乎?既知其子,则宜守其母。子不离母,母不离子,子母同居。全其始终之理,得其本源之道,终无丧身之害也。故曰:既得其母,以知其子;既知其子,复守其母,殁身不殆。

       古之修行人,常以子母同居之道,修持不怠,所以神气安和,水火既济。有九还七返之妙,得归根复命之理。用之于身,身可修;用之于家,家可齐;用之于国,国可治;用之于天下,天下可平矣!倘若捨真逐妄,迷失本宗,如子离母,安有不危乎!

 

塞其兑,闭其门,终身不勤;

       此三句,正是言守母之妙义。兑之一字,取喻人之口也。门之一字,取喻人之耳目也。色之者,沉默自守,不尚言论。闭之者,神不外游,心不外用。内养有余,而外用自足;随物处物,因事致宜;不劳而功自成,不为而事自就;即是守母气之自然。故曰:塞其兑,闭其门,终身不勤。

       今之修行人,果能紧闭六门,保守神气,则身中之大道,不有而自有;身中之阴阳,不炼而自炼。一得永得,自然与道合真也。此即是塞其兑,闭其门,终身不勤之妙义耳!

 

开其兑,济其事,终身不救。

       此三句,正是言失其守母之害也。视听言动,不可不谨。倘若妄观妄听,妄言妄动;劳神于名利之中,用心于机巧之内;以为不如此,无以济其事,则性中之善性,未有不丧者也;心上之真心,未有不失者也!日驰于外,根本自坏!即如失母之婴儿一般。养身之根本既无,性命岂能长久乎?此是不知其子,不守其母之害也。故曰:开其兑,济其事,终身不救。

       今之修行人,若肯忘于目,则光溢无极;若肯泯于耳,则心识常渊。身中之子母,自然打成一片;世间之事物,自然顾本穷源。我之性命,不求救而自救矣!危殆之事,何足虑哉!

 

见小曰明,守柔曰强。

       人之终身不救者,皆因不谨其小。积小成大,必然祸辱来侵。不藏用于柔,以柔用强,必至利害来攻。是以君子,能见其未形之先;能窥其细微之妙;能得其虚心之理;能藏其柔弱之用;事未至而能烛其理;事方至而能察其机;其见如此,可谓明矣!不显于有为,而其为也必勇;不示于外用,而其用也必果。其守如此,可谓刚矣!故曰:见小曰明,守柔曰强。

       细详天下事物,见小则明,不见小则昧;藏其用则得,强其用则失;皆是一机之转动也。倘若不见其机,便是入于机也。入于机者,身心性命,随机而转;家国天下,随机而动。至于丧命害身,皆是一机不谨之过也。其机虽小,其害则大矣!可不慎乎?

 

用其光,复归其明,无遗身殃,

       上句见小守柔,即是藏其明之用也。前二句,正是用其明之光也。明者,德内照。光者,心德外应。用其光,复归其明,正是体用相兼之义也。光之体曰明,明之用曰光。用之于用,以有体之光而用之也;体之于体,以有用之明而体之也。此便是体用相兼,光明藏用之妙。故曰:用其光,复归其明。

       人果能体其明,而用其光;敛其光,而归于明;则光之用于外,光而不耀;明之藏于内,明而不昧。内外一致,体用咸宜,又何有害吾身者?故曰:无遗身殃。

       到此天地,善恶两忘,人我不见。明之用,即是光之妙。光之妙,即是明之用。光与明,浑然无间;明与光,体用同然矣!

 

是谓习常。

       此一句,是总结上文之义。上文所谓:天下有始,以为天下母者,乃是以守母之道,归之于道也;塞其兑,闭其门,终身不勤,乃是以守母之道,归之于身也;开其兑,济其事,终身不救,乃是以守母之道,反征之义也;见小守柔者,乃是以守母之道,藏之于用也;用其光,复归其明,乃是以守母之道,应之于事也。

       既能归于道,归于身,藏于应事,则动静不离于母,体用不离于母。随机应物,随用得妙,方可谓修习真常大道之人也。故曰:是谓习常。

       此章经旨,前后文脉,全重守母二字。总是教人知子守母,反本复静,不可徇物忘本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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