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月品茶夜谈

生于美丽的杭州。小时爱在西湖边上赏月纳凉,品茶夜谈。好诗词,小说,和数学。1989年人在北京,那一天,那些人,那些事,从此改变了我。风花雪月随岁月远去,政治,历史成为了我的新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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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学习张家川,从此无冤案

(2013-09-29 08:01:11) 下一个
 
 
     黎明:每个冤假错案都包含“权威谣言”

    从9月23日多家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得知“甘肃初中生发帖被刑拘改为行政拘留,今晨获释”。据甘肃省公安厅的解释,之所以撤销初中生杨某的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拘留,是“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鉴于杨某系未成年人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

    对杨某刑拘转行拘,认杨某无罪有错,错的还是甘肃警方和张家川县领导人。

    对某案件死者死因提出某种说法、某种怀疑,这情况多了去,很正常。好多案子的案情令人匪夷所思,连公安局办案人员,也是根据连续发现的事实与证据,逐个排除命案中死者死因。而一开始就铁嘴钢牙地咬定只有死者一种死法,在警察内部也不被当作优良作风。

    当警察认定某个案子的案情如何之后,一旦有人怀疑、叫屈,就立即将此人抓起来,会产生什么后果呢?答案是这样:从此不会再有冤假错案得到纠正,无论如何警察都不会错,所有冤案都由警察做成了铁案,所有判决实际上在警察手里已经做出,检察院和法院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

    要在全国推开“张家川抓谣标准”吗?要不要对“张家川抓谣标准”指导一番?掂量一下,看着办。

    至于指控并处罚少年“煽动游行”(即建议游行、提出游行),此乃法盲言论。就算杨某能煽动成又如何?那无批准的游行,也只是办理游行审批手续方面的问题,是组织者、申请者的事情。宪法规定国民有游行集会的权利,警察要剥夺权利或者加罪于游行,也不可以像张家川警方这样明着说,因为,正常情况下,国家公务员公然否定宪法规定的国民权利,这属于不得了的大罪。

    “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记录和被刑事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起诉或因轻微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记录”。甘肃警方在通报“张家川初中生网络寻衅滋事案”处理情况时,散布杨某盗窃摩托车的信息,这违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规定,违反了就白违反?

    这件事给我一个启发:司法机构办成的所有冤假错案,其中都包含着一桩“权威谣言传播罪”,另有一桩伤害巨大的“权威性侮辱、诽谤罪”。

    初中生杨某没犯罪,张家川警方实际上就对杨某进行了大肆诽谤、故意侮辱,由于警方诽谤侮辱杨某的信息传遍全国,转帖已达若干个“500次”,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理,借两高解释之新法,问题出来了:抓不抓张家川警察呢?

    当然不抓。此处彰显“官谣”不受制约、免遭处罚的特权;官谣猛于虎,对个人、社会之巨大危害由此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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