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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安机关的荒唐逻辑和“公式”

(2014-09-08 20:41:23) 下一个


《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二十五)
   
   
   一、前言
   
   我远方的家 ---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扬名镇扬名街道盛北许巷16西(位于太湖广场旁的京杭大运河的西边),在2014年6月26日深夜(中国时间)第四次被严重偷拆[1],在2014年8月4日(中国时间)早晨又发现该房屋被第五次偷拆[8]。现在整栋房子似乎全被毁灭,已被夷成一片废墟。
   
   从6月27日至8月27日,本人(被偷拆房屋的合法主人)前后与阳光派出所(主要办案单位)、南长区公安分局(立案单位)以及通过“无锡市长公开电话”和“无锡市长信箱”平台沟通的无锡市公安局进行了几十次通话和/或通信,《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1]-[19])完整地记录了在这二个月中当事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故事。
   
   跟踪《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的读者估计都会明白故事的主题:是围绕,当事人如何理据力争自己合法的知情权和要求依法立案,而公安机构如何设置种种障碍加以阻止。其中一些障碍可用二个字来形容 --- 荒唐!
   
   下面“阳光”的一些“障碍术”中,有因果关系的称为“逻辑”,被重复使用过的称为“‘公式’”。
   
   
   二、荒唐的逻辑
   
   1. 立案内容是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所以)不能人为更改
    
   把立案内容中张冠李戴的错误(“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说成是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所以)不能人为更改[2]、[3]、[4]。把错误推给计算机,而且暗示电脑胜过人脑,说明南长区公安系统已提前进入了计算机智能时代。
   
   2. “立案告知单”不是“法律文书” (所以)不存在伪造的问题
   
   8月28日无锡市公安局通过“无锡市长公开电话”回复:“‘立案告知单’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义务, 而是2005年江苏省公安厅提出的一项便民服务措施,‘立案告知单’也不是法律文书,不存在伪造的问题。” [17]、[19]
   
   太有才了:把盖有“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大红印章的“立案告知单”说成不是“法律文书”,所以即使在“立案告知单”有故意作假成分,也不能说成是“伪造”。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都象征着权力和信用,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在文书上盖上国家行政机的大红印章的就应该是法律文书,除非又回到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那个无法无天的黑暗时代。
   
   3. 把房屋偷拆成一片废墟的破坏程度说成是“损坏”而不是“毁坏”
   
   “损坏”和“毁坏”是二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损坏(Damage)使财物失去部分价值或使用价值,而毁坏(Destroy)使财物失去全部价值或使用价值。明明房屋已被毁灭成一片废墟,在“立案告知单”里把房屋的破坏程度偏偏说成“损坏”而不是“毁坏”[2]、[3]。花了九牛二虎之力,最后不得不由专家“鉴定”和上级部门“审核”后才改为“毁坏”[17]、[19]。
   
   打个比喻:如有人把1+1(不是数论里的“1+1”,仅是幼儿园里的“1+1”)偏偏说成3,遭到质疑后,委托委托陈景润“证明”和中科院“审核”后才改为2。众人会说:荒唐!但事实上一点也不“荒唐”!:“损坏” 能为以后可能的罪犯或替罪羊作“无罪”背书,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只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而没有“故意损坏财物罪”,所以以后即使破案,也没办法对罪犯或替罪羊“定罪”!
   
   4. 有十七次雨击塌钢筋混凝土板屋顶的可能
   
   就房屋第五次被偷拆事件,8月初市公安局在答复为什么当前不能对其立案时,给出了其中一个神一般的理由:“2014年6月27日后至今总共有十七次下雨,(所以)屋顶的损坏不能排除自然情况的影响。”[12] ,真是不可思议,以前滴水穿石需用成千上万年,现在才用了一个多月(2014年6月27日至8月4日)。
   
   5. 立案和办案的信息只能告知给报案人
   
   自从2008年以来的六年当中,公安机关主要以“立案和办案的信息只能告知给报案人”(立案和办案的信息只能告知给报案人,或立案和办案的信息已告知报案人了)为借口,拒绝当事人一再要求也被告知立案和办案信息的要求。
   
   8月28日市公安局回复本人在8月11日的本人(当事人)也要求被告知2013年第三次被偷拆的情况:“2013年6月11日,报案人许建忠到阳光派出所报案称盛北许巷16号(西)许建伟的私房部分墙体塌陷垮塌,怀疑是人为毁坏,阳光派出所于同月12日已立案侦查,并已将立案情况告知报案人。”[17]、[19]--- 继续以“已将立案情况告知报案人”为借口拒绝当事人要被告知案情的请求。[9]
   
   6. 如果屋主长期居住在国外、并不在事发现场,同时没有对房屋鉴定的资质,则对房屋毁坏情况的判断是“没有依据的”。
   
   本人在8月11日向公安机关阐述了房屋第五次被破坏的有关观点和提供最新发现的可能的作案线索,但市公安局在8月28日的回复中以“你长期居住在美国并不在事发现场,同时你没有对房屋鉴定的资质,所以你对房屋毁坏情况的判断是没有依据的。”[17]、[19]的理由拒考虑本人阐述的观点和提供的线索。
   
   按照上述逻辑,美国神探李昌钰如来侦破此案而阐述有关观点或提供相关线索时也会被无锡公安机关以上述三条同样的理由说成是“没有依据的”。
   
   7. 立案不立案由“第三方”来决定
   
   市公安机关在答复为什么目前不能对房屋在8月4日遭到第五次严重毁坏而立案时,声称“已准备联系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对房屋的毁坏情况作鉴定以此来确定是人为毁坏还是自然毁坏。所以目前该案件不能根据当前情况以予立案侦查。”[12]、[13]、[14]
   
   首先,先立案后侦查是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必须严格按照进行,不能随意颠倒。但阳光派出所的“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对房屋的毁坏情况作鉴定”应该属于“侦查”范围。
   
   其次,如果“第三方”对房屋的毁坏原因鉴定花了“较长”时间,可能不能及时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更可能错失了破案的良机。现在情况就是这样:由于“第三方”的“鉴定”变成了“第三者”的“搅和”,公安机构至今(一个多月了)还没对是否立案做出决定。
   
   8. 由于在电话里“不能确定”当事人“身份”,所以不能告知立案和办案信息给“当事人”。
   
   南长区公安分局和无锡市公安局都曾经以“因为我们对你的身份不能确定,所以请你委托你家属或你的律师去派出所面谈,他们会当面给他答复。”为借口拒绝当事人的一再要求的知情权。[6]、[11]、[14]
   
   上述借口明显地违反了无锡公安深化“四个服务”的百项承诺中的第27项承诺:27、在刑事案件立案、破案(侦查终结)后,以短信、邮件、电话等方式在7日内告知案件当事人,全面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16] 
   
   
   三、荒唐的“公式”
   
   1. 报案内容公式 = “报案人+ 被 + XXX + 案”
   
   6月27日许爱萍(我姐姐)代我(许建伟,房屋屋主)报案其房屋第四次偷偷拆[1]。根据“报案内容公式”公安机关在第一、二张的“立案告知单”中把立案内容写成“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后来公安机关把立案内容更正为“许建伟被故意损坏财物案”后,根据“报案内容公式”可推出报案人是“许建伟”,所以公安机关在第三张的“立案告知单”中把报案人“更正”为“许建伟”![2]、[3]
   
   这是一个十分荒唐的计算机“自动生成”公式。可推出比上面更荒唐的:如张三被杀,李四看到了并报案,公安机关就把立案内容写成“李四被杀案”!
    
   2. 回复问题的推诿公式 = 问题A的答复已在以前问题B的答复中已有“明确解释”(注:问题A和B是二个似乎没有交集的独立问题,而且A和B是不同平台上的问题)
   
   如我“市长信箱”发的一封信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对另一平台“市长公开电话”中前期工单为A、B、C、D、E情况反馈中的一些故意不解释和一些荒唐解释提出质疑和为此进一步提出的一些要求;发的另一封信的主要内容是关于请市长敦促有关部门查一查我主要在2008年期间给无锡市有关单位的十封特快专递的下落、敦促相关官员尽快给我回信。与其前期工单为A、B、C、D、E中的问题和答复似乎没有直接关联;发的其他几篇与其A,B,C,D,E由部分交集的信件,但公安机关对上述几封信的回复均是“关于诉求人所反映的案件立案告知情况、立案告知单情况、房屋损毁原因情况及房屋保护情况已分别在前期工单为A、B、C、D、E情况反馈中明确解释。” [17]、[19]
    
   所以上述公式是一个答非所问的公式,其实质是想把不想回答的问题推给其他问题里去“回答”!
   
   3. 伟光正纠错公式 = 应别人的“需求”/“要求”,改正自己犯的错误。
   
   计算机会有错误、别人会有错误,但自己是伟光正。所以即使要改正自己的错误也要在前面加“应别人的需求/要求”的定语,如, 是关于报案人的“需求”已经改名为‘许建伟被故意毁坏财物案’。。。。。。[17]、[19],又如,给予报警人许爱萍二张立案告知单是应当事人你的“要求”。。。。。。 [17]、[19]
   
   我们没有“需求”、也没有“要求”,我们仅仅质疑“立案告知单”中的荒唐,上述伟光正纠错公式的实质就是想把自己的错误推给别人。
   
   
   四、结束语
   
   什么叫荒唐?荒唐就是错误到使人觉得奇怪的程度。如大跃进时代创造了早稻亩产36956斤的高产记录、文革时代农民养鸡是资本主义、前几年(现在?)在房屋强拆中由“征”府、公檢法、拆遷公司等浩浩蕩蕩組成的、配備警車,救護車的這種“政府行爲”
   
   以及现在本文中提及的逻辑和“公式”。。。。。。
   
   怎么来纠正?以前的邓小平时代的拨乱反正,就是纠正过去文革中的荒唐,现在的习近平时代的依法治国,应该纠正现在法治中荒唐。
    
    
    三鞠请安
    
    2014年9月8日
    于美国新泽西
   
   
   参考文章
   
   [1] 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六) 远方的家遭到第四次偷拆
   [2] 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七) 匪夷所思的“立案告知单”
   [3] 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八) 越告越黑的“立案告知单”
   [4] 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九) 与无锡市南长区公安分局的通话录(一)
   [5] 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十) 与无锡市南长区公安分局的通话录(二)
   [6] 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十一) 与无锡市南长区公安分局的通话录(三)
   [7] 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十二) 《远方的家》系列报道上的按
   [8] 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十三) 远方的家遭到第五次偷拆
   [9] 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十四) 公安人员电话里的推诿忽悠术
   [10] 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十五) 石沉大海般的特快专递
   [11] 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十六) 无锡市长公开电话摘要(一)
   [12] 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十七)房屋是被人为毁坏还是被自然毁坏?
   [13] 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十八)房屋被毁坏后能立案还是不能立案?
   [14] 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十九)无锡市长公开电话摘要(二)
   [15] 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二十) 写给无锡市市长的几封信
   [16] 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二十一) 一诺值多少?百诺为几何!
   [17] 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二十二) 无锡市长公开电话摘要(三)
   [18] 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二十三)在保护公、私财产方面为什么没有平等承诺?
   [19] 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二十四)请不要对“市长信箱”作搪塞或选择性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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