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退休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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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在社保实施中有关自动离职与工龄等问题的争议

(2015-02-13 19:02:19) 下一个


在社保实施中有关自动离职与工龄等问题上的争议,反映了很多在国家立法执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在不同的部门下达的不同的文件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样,就导致了下面执行机构的混淆和误导。我们很多华人华侨在申请社保时就受害非浅。
 
 
《一》关于自动离职职工的工龄的法律定义

对于职工自动离职工龄的计算,国家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国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已有明文规定。

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规定: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发办(1995104号文件规定:关于“辞退”职工:“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注:同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精神。)


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这两个文件是相辅相成统一的文件,缺一不可的。劳办发104号文件是对执行国劳办【1994376号文件的具体说明。

还要指出的是:这两个文件所针对的是统称为“职工的全体劳动者,也就是包括企业和事业单位全部的职工。


根据以上两个法规可以得出的结论是:


1.,对于辞退、除名和自动离职职工,原有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
 
2. “除名”仅仅是企业对违纪职工采取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手段,它不是行政处分,这和工龄无关,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职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是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施政所为。
 
劳动部的这两个文件,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及全体职工的关心和对工龄的尊重,即使是对被除名的职工,也还是承认他们的工龄。


《二》关于工龄的定义

1.工龄是一个人工作经历的记录,是劳动者对国家和单位创造财富的历史记载,从而也就是个人成就和积累的财富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一个国家,在制定各种法规和政策时,决不允许有任何工龄的歧视。

 2.作为一个单位为了保护自己单位的机密(专业,信息,政治或外交等),为了它的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可以用只承认职工在本单位的工龄,以及各种经济手段来达到此目的,使职工愿意留在原单位而不轻易离开。所以用“自动离职‘为理由而剥夺职工退休养老的待遇来惩罚职工并以警示其他雇员的做法,是完全违背经济规律的,也是违法的,更是不人道的。

3.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所以,在社保缴费改革前,职工的工龄等同于国家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这两者是一致的。某些行政措施表面上是否定某些人在这个时期的工龄,实质上是否定了国家给他们的”视同缴费年限“,剥夺了他们的私人财产,这是违宪的做法。

《三》人办函〔1998〕101号改变自动离职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工龄的本质
在执法和立法过程中,某些政府部门以《复函》的形式,如《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即人办函〔1998〕101号,改变了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是针对所有职工的政策,解释为 “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执行此复函的结果就是否定了事业单位职工的视同缴费工龄,使很多因某种原因被单位界定为自动离职的职工的工龄归零。

我们要问,为什么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自动离职人员要有不同的待遇?同样都是在为国家劳动和做贡献,为什么企业单位可以计算以前的工龄,而事业单位不能计算以前的工龄?可能的一个借口是说,事业单位没有交税。这是错误的理解。在社保改制之前,国家给所有的职工都交了税,这里的职工是包括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的。就是说,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龄都等同于视同缴费年限,所以,以社保缴费来分别对到企事业单位职工,剥夺事业单位里所谓自动离职的人的社保权益,是完全违背基本事实的,是极端错误的。


制定该政策法规的某些国家机构,往往以“复函“和“经研究”的形式来制定政策和法律文件,并纵容这种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执法的混淆。这种以“经研究”的形式发出的复函,是一种非常模糊的用语,它修改了关键词汇的定义范围,如职工。它不依据原有法律条文,而仅仅是“经研究“,就修改了原有的法律文件。这就是以权代法。过去的历史上的以个人意志,以权代法的做法给我们国家和人民所造成了灾难性的损失,给党和政府造成很坏的形象。这些做法现在不但仍然留在人们的记忆之中,它还发生在今天的实际行动中。我们期望依法治国的和谐时代,再不要有类似的“经研究“作为判断是非和指导国家职能机构的做法。


我们全球华人华侨在诉求我们在国内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工龄而应当得到的社保权益时,在这个视同缴费,工龄,和自动离职的问题上,受到了各级地方政府的阻碍并以此拒绝了我们的申请,使我们很多人到了老年,失去了在中国工作过多年甚至几十年的社保权益,致使很多人确实是遇到了养老的困难。所以我们诉求国家立法部门能够果断地尽快地清理这些法制上的混乱,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使百姓更加守法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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