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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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李安诉美国

(2008-02-24 07:00:33) 下一个

一、故事 On Lee v. United States (1952)

“洗钱”这个词是指将经营地下经济得来的钱转入银行系统。“洗钱”这个词的由来是因为经营地下经济的人往往开一家洗衣店,洗衣机收的是硬币,拿现金到银行存款名正言顺,如此就把钱“洗”到银行系统里了。美国打击恐怖活动的内容之一,就是反洗钱以截断恐怖活动资金运转。

 

话说纽约下城哈得逊河对岸,就是新泽西州的候堡垦镇。镇里有一家洗衣店,店主李安。从大街一进洗衣店就是洗衣房,洗衣房后边是烫衣室,穿过烫衣室就是李安的住宅。李安的老熟人、旧雇员彭青,大摇大摆地走进屋里,假装要向李安买鸦片。彭青此举受雇于政府毒品局,他兜里装有窃听器,窃听器将他们俩关于鸦片交易的谈话无线传输到窗外,窗外有李侦探用接收器可以听到他们俩的对话。类似地,李安和彭青的另一次街边对话也给李侦探偷听了。联邦地区法庭审判李安时,彭青没有出庭做证,证词是李侦探在法庭上复述这两次窃听来的对话。李安认为这个窃听听到的对话经过无线电传输,违反了美国1934年的【联邦通讯法案】第605款,该款将窃听定为非法,所以李侦探的证词无效(参见『(106)欧穆斯蒂德诉美国』)。但是,联邦法庭还是根据这两个对话判了李安徒刑。联邦李安不服上诉到上诉法庭,李安认为便衣窃听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属于无理搜索和扣押,结果败诉。李安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还是败诉。

 

二、理由

布莱克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彭安进入的是李安营业的地方,这样的进出不是入侵民宅,不是非法进入,所以不违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而且李安也没有抗议彭青的进入。李安与彭青的谈话经营窃听器被李侦探听到,与李侦探在窗外听到他们谈话没有什么区别,李安本人没有使用有线或无线通讯,谈不到这些通信被窃听,所以这种窃听不违反1934年的【联邦通讯法案】。

 

弗兰克福特法官持异议:

此案反映出科学进步使得警察可以用越来越多的技术违反美国第四修正案侵犯个人隐私。

 

泊顿法官持异议:

在没有搜索证的情况下,在李安的物业范围内安置无线窃听器窃听谈话,显然违反美国第四修正案。

 

三、讨论

店铺与民宅不同,店铺虽然是私人物业,但是开店就邀请了路人进入以便营生。所以,一般店内或店后面不对路人开放的地方,必要有“闲人免入”牌,否则别人误入不能算私闯民宅。这个“闲人免入”牌在法律上起正当防范的作用,没有这道正当防范,路人进入了不能算犯法。

 

今天的互联网是一样的,你把计算机接上互联网,就是让电子信号进进出出。除非你有正当防范措施,你无法起诉入侵骇客有罪。所以,如果你一进入公司计算机系统,无论是经由互联网还是局域网,你看到的第一条信息就是“非请勿入”之类的声明,这条声明的作用就是万一骇客进来以后做了手脚,公司可以起诉骇客。没有“非请勿人”的声明,公司就没有法律根据起诉骇客。

 

正如弗兰克福特法官所说的那样,美国人已经很少隐私了。网上电子邮件,网络电话等都在国土安全部监视下。为此白宫和国会打了很久的官司。

 

四、链接

http://www.druglibrary.org/schaffer/legal/l1950/sc8.htm

http://supreme.justia.com/us/34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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