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观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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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一部停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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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一部停车法

                                            2005年11月13日

何必

有业内人士呼吁,破解京城的停车难问题,根本的措施是首先制定一部停车法……(略。)

这已经是该节目连续第三天讨论有关停车的问题了。前两天,分别涉及了非法管理停车、非法收取停车费、处罚难等现象。作为一个阶段性的终结篇,最终还是回到了该如何解决该问题上面。

把停车难的着眼点放倒居住小区里的地下与地面停车位的价格差别上,也算是从源头上把道路管理方面的责任消解了些许,从而把矛盾直指万夫所指的房地产开发商,让人们把怒火再度集中到十恶不赦的房产提供商身上。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停车位的供应与需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官方提供的数据是,目前北京市的机动车保有量与停车位数量之比例是2:1。显然,如果这个矛盾不解决,无论使用什么样的手段,都不可能缓解停车领域所存在的供不应求局面,也不可能制止该领域里的非法提供停车位现象。

就目前北京的停车状况看,正规公司采取非正规的管理手法、正规公司里的停车管理员非法收取停车费用、非正规人员跑马占地圈地收钱,等等眼花缭乱的各种路数交织重叠呈现在同一时空当中,让人真伪莫辨防不胜防。那些根本不具备停车管理以及取费资格的人随便抗块牌子并在地上施划标线然后画地为牢收取停车费,就像动物世界里面那些猫科动物在自己领地四周撒泡尿明示那般。而作为监管部门的交管机构却对此无可奈何。原本针对这种非法行为还可以进行货币上的处罚,但从新的办法颁行后,对此就彻底无能为力。

于是,问题的解决似乎回归到了最终问世一个停车法上来。似乎,凡事有了法一切都迎刃而解了。

但实际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比比皆是,客观上的行政不作为与司法腐败,纵容着违法乱纪现象的兴风作浪与愈演愈烈。

而且,习惯中,我们总是将某种不合理甚至恶劣的社会现象归咎于法律的缺失。但是,就目前中国的情况看,立法的速度在全世界也是快速的,与中国经济偏赘高速增长的情形极为相似。

“法不在立,而在必行”。这句由意大利法理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法律格言,正可以作为我国立法的警示。

拿环境立法资源的使用来看,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学学者王灿发教授介绍,1979年我国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1982年,《宪法》增加了“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而与环境保护香港的资源管理法律,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文物保护法》、《标准化法》等等;而各类国家环境标准364项,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600多部。我国的环境资源立法不是没有,而是太多了。“这些单行法律比较单一和分散,不能满足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因而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以广泛、全面地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即《自然资源法》。”而这些单行法律之间、或与地方法规间也存在许多冲突。比如《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对违反者要处以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而《环境保护法》只要求超标排污者交纳排污费即可,并不认为超标排污是违法行为;我国已制定了各种环境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但并未列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水污染防治法》将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划给各级政府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这些做法的结果使得大量的相关法规散见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我国环境法体系结构的特点就是,法出多门,重规章而不重法。”

中国金融领域的各种法律法规是全世界最多的,但中国金融秩序的混乱也是有目共睹的。

今年上半年,立法腐败作为中国社会新的“潜问题”已经日益凸显出来,国家的立法不少都被利益集团所操纵,这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有31件法律草案被列入了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包括反垄断法、企业破产法和物权法等。专家指出,这些法律草案相当一部分是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利益集团起草的,势必带有部门利益或行业利益。以反垄断法制订为例,因为政府有关部门或大型垄断行业在法律起草过程中不自觉地带入了自己的部门利益,才使得一些原本早就颁布的法律到现在还迟迟不能出台。立法受利益集团影响的原因包括:部门起草法律的惯例为行政机关谋取本部门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在“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下,立法主体多,法出多门,为部门利益的行政立法创造了条件;目前尚无《行政程序法》,除了国务院制定了一个《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规定》外,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都未有规定;现行立法体制对行政立法的监控规定不完善,不论是事前还是事后监督都无法落实。

如今,停车难,就要有停车法,否则无法治理。依此类推,洗车难也要弄部洗车法,乞丐四处横行围攻路人就要有部乞丐法,警察频频遭袭就不顾警察在公众中的满意度与爱恨而弄出个袭警罪,路人上厕所难就要部公共厕所法,公共厕所小便不准尿到池子外面也要有部小便法,公共汽车上不给老弱病残孕让位就要有不让位罪,……彷佛,我们的社会法制化已经到了完全可以凭借法律来治理,从而助长泛法制化病毒的侵袭与扩散,更是在公共道德完全湮没的法律当中,给法制的疏漏与空虚制造严密而堂皇的借口。

立法如此,司法与行政哪个又能逃脱得了干系?凡此种种俯拾皆是于此不赘,只是看,社会如此演变下去,非但停车领域里的非法行径没能减缓,整个违法成本将越来越降低,与此相对应的是,守法成本将越来越高昂得让守法者觉得自己跟傻B一样。最终,全社会的违法乱纪也就一再雄起并星火燎原遍布大地,直至彻底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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