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观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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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将使汽车消费返回低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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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将使汽车消费返回低迷

                                  2006年3月8日

何必

消费者王先生今年春节期间在某停车场丢失了停车票,被迫交了一整天100多元的停车费……(略。)

记者介绍,停车场拒绝查询原始资料的理由是避免有人以丢票为由恶意欠费,而且停车场业务量很大,没时间为每一个车主查询相关资料。原告认为这就是不尊重消费者的表现。而停车场方面表示,现在正在制作新的牌子,打算把时间定为从零点开始,这是给消费者的更多的“优惠”。而记者到其他一些停车场看了看,也有一些类似的规定。原告表示,他也是为了广大消费者来打的这场官司,打官司的开支已经超过他交的100多元了,关键是希望所有停车场改变这种不合理规定。

记者的文稿中,对案件当事人双方的倾向性应该是很清楚的。从案件本身的情节看,原、被告双方的诉求应该比较清楚。被告律师的辩护也苍白无力;而停车场方面针对修改新牌子以给消费者更多“优惠”的意思表示,也显示出荣幸成为被告时没那么理直气壮。

显而易见的是,停车场方面在提供停车服务的规定上,利用了企业霸权,制定了对消费者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四大基本原则,而停车场方面的单方面规定,与这些基本原则有着清晰而显著的相悖之处。

由于庭审并没有当庭宣判,给节目点评带来了难度,在中国特殊的社会环境里,如果倾向性明显有妨碍司法之嫌。或者说,一个很容易判断的是非,到了媒体上也只能闪烁其辞,不能畅所欲言。

所以,只能脱离开节目内容、也就是案件本身谁是谁非,顾左右而言他,漫无边际地从停车场现状说开去。

北京市停车状况如何?这大概不是什么新鲜话题。简言之,如果把机动车销售看作是启动内需来看,那么就是典型的孩子有人生没人养的状态:出台了各式各样的措施鼓励消费者从兜里掏出人民的币来,花上几年的积蓄弄辆车,满足自己从无产者到有车族从而完成步入富贵阶层的身份变迁,可这车一旦买了以后,就掉进了彻头彻尾的陷阱。

有关北京市的停车问题,媒体也算是喋喋不休了。

2004年10月19日《工人日报》就以“小区停车费:一本难管的账 收费多少才算合理?”为题,就“车辆损坏谁来赔偿?”“收费多少算合理?”“停车费的所有权谁来掌握?”等问题进行了追问,而通篇看下来,也没能找到切实而可行的解决方案。

2004年6月18日《北京晨报》则标题作“北京市国土房管局——细解小区停车7大热点”,数落了“收费标准如何定”、“业主能否参与定价”、“停车管理谁监督”、“车位少问题如何解决”、“车辆损坏怎么办”、“服务协议谁制定”、“停车区域多大合适”这些热点,对当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有关停车的地方性规定进行解读。

面对记者“随着私家车的逐渐增多,小区内地上停车位越来越少,不少小区逐步把很多公共场地变为停车场。目前,管理办法中对于小区地面停车区域到底占公共区域的多少比例,有无限制?”的提问,国土房管局答复:目前我们并没有这方面的限制。但是对于小区内停车位的划定,我们有一些禁止性要求。比如停车位不能占用消防通道,不能影响小区道路畅通等等。

也就是说,该把车停到什么地方,这不是当局要管的事,除了不能影响消防和道路畅通外,爱停哪儿停哪儿,有本事就停到床上,法无禁止就可行。

涉及到本案件的停车服务协议,国土房管局在针对晨报的采访表示:就目前来说,《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是由各小区各自制定的。但合同必须要遵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双方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该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方或停车服务公司来共同制定。但同时,我们正在考虑制定示范合同,目前我们正在加紧调研工作。

2004年6月,国土房管局就在加紧进行制定示范合同的调研工作,到了现在,停车场方面所依据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依然畅行无阻,而国土房管局所谓“合同必须要遵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双方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成了一句响彻云霄的空话。

机动车带动了消费市场的火爆,但停车问题却成了各个城市的顽疾,而其中以北京为最。相对于上海、南京等大城市或特大城市对购买机动车采取限制性措施来说,北京市则显得颇为人道地放任自流,但却是在机动车数量与停车位数量之比在5:1,凸显机动车消费领域里鼓励花钱却不提供相应的合理而安全的消费条件的状况。

现在,北京的停车费用已经占到了养车费用的1/4。停车难、停车贵,与时下人们热议的看病难看病贵很有一拼。而与看病是人们不可或缺的基本需要不同,机动车消费却是可以选择的。

于是,将机动车打入冷宫,返回中国到底是否应该进入汽车社会的命题,迫不及待地在我们的身边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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