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不需要平等(三)
“戰場上的失敗,帶來的就是屈辱”,這話也對也不對。對於失敗的一方,如果興高采烈,的確說不過去,畢竟,戰爭失敗的一方,會被勝利一方用槍指著腦袋,答應一些自己心不甘情不願的條件。為什麼說那句話也不對呢?這是因為,有很多時候,被用槍指著腦袋所簽署的協議很可能讓無數人感到高興和欣慰。遠的不說,二戰後,德國人被用槍指著腦袋簽署的《波茨坦協定》以及日本人被迫簽署的《舊金山合約》便證明了這一點。我想問大家,《波茨坦協定》和《舊金山合約》平等嗎?
《萬年合約》,這是清國給《南京條約》所起的動聽的名字,從這個名字,大家可以猜出清國在這個條約中寄託的美好願景。承平已久的清國皇帝不想有人來打擾他的好日子。自給自足、閉關鎖國,對清國來說原本就不是什麼痛苦的事。戰爭結束了,當道光皇帝知道英國根本就沒想顛覆他的江山時,道光只想對英國人說一句:“想要點什麼,只管說。”
英國人提出的第一個要求是割讓遠在天邊,沒什麼人煙的小島,所有的大清官員心裡暗笑,一幫沒見過世面的土包子。成交。
第二個要求是賠款2100萬,聽這個數字有些肉疼,但是看看明細,還算合理,成交。
第三個要求,開放五個口岸通商,這的確有些困難,畢竟這一條與清國的國策不符啊。咱想閉關鎖國,你卻逼我開放;咱想自給自足,你卻逼我自由貿易;咱想愚弄百姓,你卻逼我自由傳教。剛想反對,看看黑洞洞的槍口,成交。
第四個要求,協定關稅,老子很久沒有收過税了,你們一直裡應外合,走私販運,我還真沒辦法,這下可以收稅,不算壞事,成交。
其餘的,什麼交換戰俘、不允許清算帶路黨等,成交。
對了,還有一條,你們英國人都忘了,我們大清官員要提醒你們,今後你們英國人在大清犯罪,你們自己帶走處理,我們懶得管。接受。
就這樣,《萬年合約》簽署了。
說實話,這個條約的確有點不平等,具體哪一條不平等呢?割地?其實割讓土地在那個時代,算不上不平等,大家不妨看看,二戰結束的時候,德國和日本,有多少土地被“割讓”,一直到現在,這些土地還是引起糾紛的原因。在二戰之前的國際關係準則中,既然戰敗,那麼割地、賠款都是十分正常的處置方式。反過來說,如果大清國在那場戰爭中是勝利的一方,大清國要求英國割地、賠款,對英國來說也是十分正常的,對於交戰雙方而言,這算是一種平等。
關於英國提出的協定關稅要求,如果英國是針對一個現代國家,其要求明顯是太過份了。可是當年的大清國並不是一個現代國家啊!大清國做為一個對外封閉的古老帝國,僅允許在廣州一地對外通商,其關稅也僅是象徵性的。當時的大清國根本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海關,也沒有國家制定的海關規則,各國商人在廣州面對的並不是大清國海關和大清國的國家關稅,而是當地政府和官僚的盤剝,英國人是為了爭取平等貿易的權利才提出協定關稅要求的。如果我們這些後人將現代國與國準則硬套到當年的清國和英國頭上,似乎有些不倫不類。
治外法權更是如此,大清國官方主動提出放棄司法權利,並不是出於對現代法律的理解,而是單純為了避免麻煩。在當時大清國官方的思維中,那些在大清國經商的洋人的確有點令他們感到討厭,按照大清律例,打屁股、流放、斬首、凌遲等等,都是所謂的司法慣例。可以洋人政府每每遇到這種情形便會跑來嘰嘰歪歪,大清國不想惹這些麻煩,因此才提出你們的人犯法,你們自己處理。大清國的無知的確非常可笑,但是這裡所說的無知,也是基於現代法律的基礎之上的啊。現實是,大清國主動放棄自己的司法權,後人卻反說是英國人不公平,這種作法本身就很不平等吧?!
其實,站在大清國的立場,當時統治者感覺最不能接受的卻是大家都難以想像的一個條款,就是“五口通商”。這種大清國心不甘情不願的強制開放,直接影響了大清國固有的治國理政方向,如果不是被英國的槍砲逼著,清國第一個強烈反對的正是“五口通商”。事實證明,真正對後世的東亞大陸產生深遠影響的,既不是香港島的割讓,也不是2100萬的賠款,更不是協議關稅和喪失治外法權,而是“五口通商”。有趣的是,絕大多數華人將各種羞愧和屈辱都集中到了前者之上,並由此斷言《萬國合約》是各種不平等條約的鼻祖。
《南京條約》做為官方和學界一再認證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其實是非常名不正也言不順的。對略通東亞大陸歷史的人來說,自古以來,中原正統王朝同外敵簽署的”不平等“條約簡直多如牛毛,割地、陪銀子、送女人、稱爸爸??啥沒幹過?道光皇帝想爭這個第一,問過一眾老祖宗嗎?隨便舉幾個例子《長平之盟》大漢皇帝對匈奴賠錢、陪女人;《唐、蕃清水盟约》大唐皇帝向吐蕃割地服軟;《澶淵之盟》大宋朝向遼國賠款歲貢,嫁姑娘。哪個不是喪權辱國?哪個不是屈辱憋屈?又有哪個是平等的?
既然說到了“不平等條約”,我還真的不得不多說幾句。“不平等條約”這個詞本身可不是自古以來漢語就有的固有詞彙。現如今,耳熟能詳,很能挑動中國人脆弱神經的那個詞,直到大清國都快滅亡的時候,才出現在一些報刊上。最早可考為一九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新民叢報》的刊文中,文中說“一言以蔽之,領事裁判權者,實不平等條約之結果也”;同年八月二十日《新民叢報》又刊文“我國與諸國所結條約,皆不平等條約也,與日本改正條約前之情形正同。”;一九一五年中日雙方交涉《二十一條》後報刊上“不平等條約”的用語開始增多,但政界大老們最早使用此語,最早可考為巴黎和會期間,具體時間是一九一九年二月十六日,由外交家王寵惠、林長民及前總理熊希齡等創立“中國國民外交協會”時,提出的宗旨之一為“廢更中國所受不平等條約” ; 一九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華盛頓會議期間,中華民國北京政府指令代表團要提案“修正不平等條約,使中國在國際間立於平等地位。”而真正將“不平等條約”這個詞得以普遍,是始於一九二三年一月一日孫中山發表《中國國民黨宣言》,其中有“與各國立不平等之條約。至今清廷雖覆,而我竟陷於為列強殖民地之地位矣。”之後,一九二四年一月,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制訂了政綱,在對外政策方面,提出了“廢除不平等條約,償還外債”的政策。
看到了吧,大清國官方從來就沒有使用過“不平等條約“這個說法,這頂帽子是後來的中華民國給大清國戴上的。當然,中華民國做為大清國遺產的繼承人,對這些條約的確感到很不舒服,原因在於中華民國推翻了滿清統治,正努力想變成一個可以融入國際秩序的現代國家,因此才感到眾多條約與現代國際法的衝突。國際社會並沒有無視東亞大陸的變化,隨著中華民國步入現代國際社會,各種“不平等條約”相繼解除。
一九四三年一月十一日,中華民國駐美大使魏道明與美國國務卿赫爾在華盛頓簽署了《中美關於取消美國在華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問題之條約與換文》,簡稱《中美新約》。在同一天,國民政府代表宋子文與英國代表在重慶簽署了《中英關於取消英國在華治外法權及其有關特權條約》,簡稱《中英新約》。新約簽訂的次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發表《告全國軍民書》宣布所有的“不平等條約”已經徹底終止。東亞大陸在這一刻才算徹底融入現代社會並被完全接受。
請注意,我們在這裡討論《南京條約》是不是不平等的時候,我是站在大清國的立場,一個中世紀的帝國與一個現代國家之間,對平等的理解是完全不一樣的。大家不妨多想想,從清國的立場看,什麼是平等?當年,朝鮮、琉球、安南??在大清帝國面前,只能匍匐在地,人家的國王更替,也要大清帝國畫押認可才行,這是平等嗎?在十九世紀的東亞大陸,平等這個概念與現在完全不一樣。大清國沒有從它所簽署的各種條約中感到多少不平等,因為大清國一旦強大起來,它對其他國家也絕不會手軟,在叢林法則盛行的中世紀,強者和弱者之間根本沒有平等可言,成王敗寇、適者生存才是它們能看懂的。
大清國不就是一個典型的中世紀國家嗎?後來人們所說的所謂“不平等”,是因為大清國的滅亡和中華民國的建立,更是因為東亞大陸開始接受現代社會規則,於是那些條約的不平等特性才被人們和政府所察覺,隨著東亞大陸自身的變化和進化,那些條約漸漸失去了原本的作用,因此才逐漸被條約雙方所拋棄。完全不是因為中華民國強大起來了。所謂的弱小或貧窮就會挨打,根本就不是現代社會的理念,也根本就解釋不了那麼多“不平等條約”的簽署和解除。
順便說一下,二戰之後,美國和英國帶頭,主動終止了一切在中華民國的特權,並廢止了數百個與大清國簽署的條約。不少“中國人”喜歡用“從此站起來了”這個說法來形容他們擺脫被別人欺負的感覺,我們先不討論它們是不是真的被別人欺負了,單就站起來的具體時間而論,他們應當記住一九四三年一月十一日這個日子。從這一刻起,中華民國帶領他的人民加入了現代文明的大家庭,並承諾遵守新的國際秩序。請大家記住,平等是身處於同一個“家庭”中彼此的尊重和承諾,對“街頭流氓“大談平等這本身就是對其他正常人的不平等。
生活在東亞大陸的人們應當牢牢記住這一點,那些動不動就想為人類發展指明方向的瘋子,只能存在於極權專制制度之下,這個制度與廣大的自由民主社會格格不入,專制的平等與民主的平等什麼時候都未曾一致過,這也是我在這一節中想告訴我的讀者的一個視角。
更多我的博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