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侃美国陪审团判制之1 (附:由辛普森杀妻案说到美国法律的程序正义原则)
闲侃美国陪审团判制 (一)
(附:由辛普森杀妻案说到美国法律的程序正义原则)
我常常觉得, 人类与其他动物的一个重要的不同点, 就是人类有追求公平、自由、平等的天赋。这种天赋虽然从水准而言更富于智慧, 但其本质也类似于动物求生的本能: 都是为了自利!社会心理学家曾说过,当我们为他人争取公平平等自由时,实际上潜在的出发点是为了自利,因为这意味着我们已经认识到这种努力,也正在为我们自己获得公平、平等和自由赢得着相应的优势。
在美国, 表达这种追求最瞩目的两个地方就是投票箱和法庭了。约翰·亚当斯曾说过:“代议制政府和陪审团审判是自由的心脏和肺。 没有它们,我们就没有其他防御工事来防止像马一样被骑,像羊一样被薅,像牛一样工作,像猪一样被吃掉。” 无论政治立场如何, 在这两个地方你都可以表达你的意志,这大概就是所谓的自由吧!
比较而言, 如果形格势禁, 必须有所取舍, 比如911事件发生后, 确实有必要在某些方面(比如机场安检)加大政府的强制管控,那么 牺牲某些自由是可以考虑的, 但民主社会所绝不能迈过的底线就是法治至上、王在法下的精神, 否则,就无从保障政府和公权力遵守宪法的原则,极权社会就会不可避免的到来。
而陪审团审判制, 就是保障法治至上精神的唯一锚点。—— 这可不是我说的, 这是托马斯·杰斐逊的名言。
很佩服、同时也很感叹这些高鼻深眼的人们能设计并实行这样高明的法律制度: 既能普法于民, 又能实现对公权力的监督职能,同时还能把变化着的世态人情观念融于法律的实施进程,并进而推进法律的更新完善,众善兼得, 何其美也!陪审团制度, 体现出的是法治的灵魂 :法律不应该是冰冷的,法不容于情没有错, 但那说的是私情, 有生命热气的法律, 必须活在带给人间温暖的天理人情。
于是禁不住浮光掠影地查了几眼陪审团审判制的历史。 方知欧美法系如今能有这样成熟的陪审团审判制, 是因为它的雏形有着悠久的历史。
上溯到遥远的公元前 2000 年左右,古埃及人就开始通过了肯贝特 (Kenbet) 裁决法案,肯贝特由八名陪审员组成,尼罗河两岸各有四名。 公元前 6 世纪,指定公民对法律问题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的“Dikastes”成为希腊的常态。 到公元前 4 世纪,希腊制度演变成罗马司法制度。这种制度随着罗马的征服而传入英国海岸,也就形成了英国陪审团的雏形。 到了 800 年代之末,在阿尔弗雷德大帝的领导下,陪审团进行审判已成为整个英格兰的常态。
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1723~1780 ,——这位伟大的英国普通法历史学家, 将公元 829 年发展起来的法兰克审讯视为现代陪审团制度的开端。 查理曼大帝的儿子路易创建它的时候, 把它称为“行政调查委员会”。 通过它,王室权利由当地 12 名“最优秀、最可信的人”组成的陪审团决定。 1066 年,法兰克审讯团随征服者威廉来到英国。不到两个世纪后,1215 年英国国王约翰一世签署《大宪章》,《大宪章》是保护英国臣民公民自由并保证民主社会两大支柱——代议制政府的“伟大宪章”。《大宪章》确认陪审团审判将成为英格兰(以及后来的英国)王室所有臣民的标准。
如同我们今天所见证的, 历史也总不免倒退的不幸, 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制度曾在 16 世纪开始被亨利八世国王打破。他宣称自己是英国的最高统治者,有高于法庭的权威和地位!—— 这正是决定法治社会与专制社会的分野!
(图片选自网络)
(附视频: 由辛普森杀妻案说到美国法律的程序正义原则//程序正义与事实正义哪个更重要?//警察应否零容忍执法?// 苏州和服事件和张扣扣案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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