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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有感:驳斥公安大学副教授 黄娜

(2008-01-28 19:12:12) 下一个
赞同重刑 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黄娜
  
    ●判盗窃罪并无不当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黄娜认为,许霆利用ATM机漏洞多次盗取款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从主观方面来看,许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漏洞多次进行盗取。如果他第一次取款是偶然错取的话,那的确仅构成不当得利。但在本案中,得知出错后,许霆反而告知朋友,二人更多次返回取现,其非法占有的想法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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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虽然是以占有为目的,但不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有多种形式,确定其是否非法,应该根据其动作、行为,而不是应该根据想象,推测。同样的行为,如果二人声称是怕别人发现漏洞后犯罪,所以自己替银行保管就能说二人不是非法占有吗?占有可以有很多种,我想黄教授可能脑袋里面只有非法和合法,其实不然,占有可以分很多种,如无意占有,非法占有,合法占有,贪心占有等,有时候占有是说不清楚其目的的,如有人在路上捡到钱,黄教授认为这种占有是什么占有呢?本人以为他们这种占有,本身是贪便宜的想法,其行为并没有采取非法手段,没有破坏机器,没有采用暴力,没有骗取密码等,他们是按照银行合法的程序来操作,结果出现错误,应该是银行来负责。黄教授这样的思维在公安大学法律专业,可见有点可怕。 
  
  
  
  
    ●ATM机是银行延伸
  
    对有关专家提出ATM机为金融机构的延伸,黄娜表示赞同。她说,从现实上来看,盗窃金融机构并非把机构盗走,而是盗窃其拥有的财产。ATM机虽然不是银行的营业场所,但其财产属于金融机构,因此说其为延伸并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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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机构呢?机器就是机构吗?机器和机构有什么区别吗?这个机构里面有人吗,有法人吗?希望黄老师给个答复。



  
    ●许某行为“情节恶劣”
  
    在本案中,许霆不仅一再盗取,还将其告知他人犯罪,随后更在潜逃中将巨款挥霍一空,被抓获无一追回,整个过程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其不仅仅是盗窃数额巨大符合法定范围,其犯罪和悔罪等方面也存在情节恶劣,法院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判决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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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黄教授,情节恶劣和动机恶劣起码是两回事吧?如果是出错了1000元,他反复提取,且潜逃,且故意挥霍一空,是不是也情节恶劣呢? 呵呵,总共才17万,有多恶劣呢?恶劣不恶劣,要看其社会危害性吧?他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有多大呢?不要再按照老的思维,把银行看成我们大家的银行,人家是个企业,一个很小的服务就需要你缴纳服务费,如果看成对等的实体,相信黄教授就不会如此表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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